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德洪,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朱庄义,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善雷,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胶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北京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赞松,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云飞,胶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台发梅,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于海娇,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于德洪因诉胶州市人民政府、台发梅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08)黄行初字第33号、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行终字第89号行政判决,向检察机关提请抗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鲁检民(行)监[2016]号行政抗诉书,提请本院再审此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鲁行抗3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于德洪及委托代理人朱庄义,被申请人胶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云飞,被申请人台发梅到庭参加诉讼。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海滨、孙冬梅到庭支持抗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于2001年10月26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财产处理方式:“胶州商城的房产证在贷款偿还完后,转让给台发梅,包括全部财产。其余的房产和财产归于德洪所有。离婚前所有欠款有于德洪偿还。”原告与第三人婚前位于胶州商城的房产只有一个房产证,即本案诉争的房产证。原告于德洪已于2002年3月份将房屋贷款全部偿还完毕。2002年6月24日,第三人台发梅向被告申请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被告于2002年7月9日为第三人台发梅核发了胶房私转字第13442号房屋所有权证。于德洪于2008年5月10日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台发梅核发的胶房私转字第13442号房屋所有权证;2.判令被告重新为原告核发胶州市商城东京路xxx号房屋所有权证。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1、被告主体资格适格。胶州市人民政府作为签盖公章的核发机关,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因此,本案被告主体适格。
2、虽然原告与第三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在原告偿还完贷款后变更到第三人名下,但对于第三人何时到被告处申请变更以及被告何时予以变更并没有具体的约定,被告称的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两年起诉期限不予采纳。
3、原告在诉状以及庭审中称,被告在未经审查、核实的情况下,将不具备变更条件的房屋变更到第三人名下。经审查,原告已于2002年3月份将涉案房屋的贷款全部偿还完毕,根据原告与第三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在原告偿还完房屋贷款后,第三人就可以到被告处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到自己名下,而第三人申请变更登记的时间是在2002年6月份,此时原告已经偿还完房屋贷款,也就是说此时涉案房屋已经具备办理变更登记的条件。被告未对涉案房屋是否偿还完毕贷款进行审查并不能改变既定事实,其可以视为被告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瑕疵,并未对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4、原告与第三人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已非常清楚的写明涉案房产在偿还完毕贷款后转让给第三人,即原告对涉案房产的产权证在偿还完贷款后变更到第三人名下已经签字确认,视为其对附条件的变更房产证是认可的。在条件成就以后,第三人到被告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被告在收到第三人的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后,完全可以以原告事先认可而为第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因此,鉴于原告与第三人有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在先,且按照约定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的条件已经具备,被告在未通知原告到场的情况下为第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不违法。被告为第三人核发胶房私转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一、维持被告胶州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台发梅核发的胶房私转字第13442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二、驳回原告于德洪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于德洪仍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行终字第89号行政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理由如下:终审判决认为胶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对台发梅申请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到其名下予以登记,履行了法定义务,系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1.胶州市人民政府为台发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并未对涉案房屋贷款是否偿还完毕进行审查。2001年10月26日于德洪与台发梅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的财产处理方式为:“胶州商城的房产证在贷款偿还完后,转让给台发梅,包括全部财产。”该约定系附条件法律行为。根据该约定,只有在涉案房屋贷款偿还完毕后,才能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台发梅。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从胶州市人民政府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情况看,其既未提交台发梅在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已向其提交涉案房屋贷款已偿还完毕的证据,也未提交其在向台发梅核发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时已对涉案房屋贷款是否偿还完毕进行审查的证据。从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审批表中调查意见栏载明的内容来看,胶州市人民政府为台发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并未对涉案房屋贷款偿还情况进行审查。对此,一审判决已予认定,却认为是胶州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瑕疵。虽然一审法院在诉讼中查明于德洪“已于2002年3月份将涉案房屋的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但并不能以事后的证据认定胶州市人民政府当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终审判决认为胶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是错误的。2.胶州市人民政府在只有台发梅到场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违反法定程序。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本案中,涉案房屋原登记在于德洪名下,虽然于德洪与台发梅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胶州商城的房产证在贷款偿还完毕后,转让给台发梅”,但根据上述规定,涉案房屋所有权进行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到场,且由原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权利人于德洪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胶州市人民政府在原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权利人于德洪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仅凭台发梅提供的离婚协议、权利人为于德洪的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材料即为台发梅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明显违反了相关规定。因此,终审判决认为胶州市人民政府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胶州市人民政府为台发梅“核发胶房私转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正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认定,亦属错误。综上所述,终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抗诉。
根据抗诉机关意见以及原审法院判决情况,合议庭确定本案的审理重点是:原审法院判决认为胶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对台发梅申请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到其名下予以登记,系履行了法定义务,该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针对审理重点,再审申请人于德洪认为,胶州市人民政府对台发梅颁发房屋使用证的行为不正确,理由是:1.胶州市人民政府没有查明房屋所有权转移是否达到了条件;2.胶州市人民政府变更房屋登记违背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是之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的人,但台发梅申请登记时并未获得,胶州市人民政府只是在第三人单方到场的情况下办理登记,违背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胶州市人民政府认为,1.台发梅办理房屋登记时曾经有过于德洪贷款已偿还完毕的陈述;2.《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仅规定当事人应当申请转移登记,但并未规定应由双方共同申请。若需要双方共同到场应作明确的表述。
被申请人台发梅陈述,办理房屋登记时贷款已经偿还完毕,我们拿着材料去办理手续,当时已经告知房管局贷款已偿还完毕。当时是否向房管局出具材料证明贷款已偿还完毕,因时间过长记不清楚。
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已随案卷移送本院,经审理,同意原审法院证据认定意见和据此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
关于原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胶州市人民政府对台发梅申请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到其名下予以登记,系履行了法定义务,该认定是否合法正确。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本案中,根据于德洪与台发梅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在于德洪偿还完房屋贷款后,台发梅就可以到被告处将房屋所有权证变更到自己名下。于德洪对涉案房产的产权证在偿还完贷款后变更到台发梅名下已经签字确认,可视为其对附条件的变更房产证持认可态度。根据原审查明事实,于德洪在2002年3月份就已经将涉案房屋的贷款偿还完毕,在条件成就以后,第三人到被告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台发梅于2002年6月份,持于德洪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等材料,申请将涉案房屋变更到台发梅名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该规定是规范房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指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据此无法得出申请人应当包括原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于德洪的推论。鉴于于德洪与台发梅有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在先,约定条件具备时可以进行转移登记这一主要基础事实清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亦未规定该种情形下登记机关办理转移登记必须要求双方到场,被申请人胶州市人民政府经审查予以登记,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综上,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和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行终字第89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山莹
审判员韩勇
审判员孙晓峰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孟真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款有效吗——青岛离婚律师以案说法
李某和陈某原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合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除了子女抚养权、共同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等内容外,还约定了补偿条款:
离婚后,陈某就该约定给付李某10万元,剩余的50万元未给付。对此,陈某向李某出具了
,内容为“本人陈某今欠李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特此为据。立据人:陈某。立据日期。”
后因陈某反悔,李某将其诉诸法院要求其给付剩余的50万元。陈某以本案应该按照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进行抗辩,以不存在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以及金额高于其经济承受能力为由,请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请。
法院认为,李某和陈某为离婚而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中补偿条款也是双方为离婚而自愿达成的协议内容之一,其实质是陈某自愿给付李某的补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款。该补偿条款作为离婚协议书的一部分亦合法有效,陈某应按照补偿条款的约定履行给付义务。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离婚纠纷中的无过错的当事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也可以在协议离婚后、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
而双方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书中达成的补偿条款,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赔偿,不应适用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自愿给付的赔偿款与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同。精神损害赔偿需要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而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给付赔偿款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为合法有效。
本案中李某和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作为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应该得到法律的充分尊重,自愿补偿的性质是毫无疑问的,如果仅仅因为字面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否认了自愿补偿的性质,认为只有具有了婚姻法46条规定的严重过错才能给予赔偿,并且认为是法定之债,给付金额要求按照司法解释的标准,就违背了双方约定的真实意愿,也不利于维护在婚姻中实际受到损害一方的利益。
(选自北京市法院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市民在填写离婚材料。(经过虚化处理)
近日,夫妻做离婚考卷,得分太高法院不准离婚的新闻成为网络热点。据了解,截至今年6月底,青岛市办理离婚登记11988对,而去年同期是9298对,今年上半年全市的离婚数量比去年同期上升了近三成。为什么离婚的越来越多?是因何种原因离婚?每一对前来离婚的夫妻都能离成吗?9月30日,记者走进市北区婚姻登记处的离婚登记室,体验一名登记员的日常工作,近距离接触发生在这里的一幕幕悲欢离合。
9月30日,周六,国庆假期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市北区婚姻登记处一上班,离婚登记室就迎来了第一对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市民。离婚登记室位于结婚登记室的斜对面,共3个登记窗口。
38岁的胡穗斌是一名工作近十年的登记员,见证了太多悲欢离合的故事。记者与他坐在同一个窗口,接待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夫妻。第一对前来离婚登记的是40多岁的中年夫妻,经过初审,两人带来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材料齐全。“为什么要离婚?”“感情不和。”“有孩子吗?谁抚养?抚养费怎么安排的?财产怎么分割的?……”胡穗斌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女方都平静做答,显然双方已经过认真协商,有备而来。初审、受理、审查、登记,整个过程夫妻双方都非常冷静,全程几乎无交流。
“考虑清楚了吗?现在反悔还来得及。我盖章发证,你们的结婚证就作废了。”胡穗斌对眼前这对夫妻说。“考虑清楚了。”胡穗斌没再多说,盖章、发离婚证,两人拿着离婚证一同离开。
到上午9时20分,离婚登记室里已有3对夫妇前来办理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时间长了,每个登记员都能八九不离十地看出哪对是能挽回的,哪对是彻底感情破裂的。”胡穗斌说,可以挽回的,登记员都会去尽力劝说,“如果双方很冷漠平静,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也都事先协商好了,一般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这种情况的夫妻对其劝说也无济于事。”
时间长了,胡穗斌有自己的一套工作方法,“不能一上来就劝,要先让他们经历一下受理、审查这一过程,这也是让他们最后思考的过程,还有感情的通常在办理过程中会很不好受,有不少女性会哭出来,这个时候劝才会有效果。”胡穗斌说。
当天上午还有一对前来办理离婚的年轻夫妻,到了现场后仍吵个不停,但一观察就能看出两人是赌气前来离婚的,因为两人对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财产分割都没有事先商量好。最后在登记员的劝说调解下,两人平静下来离开了离婚登记室。
“有的夫妻一来,从悲伤的神情上就能看出不舍来,有的则一看就是赌气来的,这样的夫妻一般10对能劝回8对去。”胡穗斌说,被劝回去的夫妻中,年轻人居多,大多是负气前去离婚的,一经劝说,冷静下来后就回去了。但是老年人中被调解成功的比例较低。
除了因为感情不和离婚的,记者观察发现,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为了办事而办理离婚,即他们眼中的“假离婚”。“这类人一般能从双方交流的眼神、神情中看出来,没有悲伤,也不冷漠,有的甚至有说有笑。”胡穗斌说。记者看到,上午办理离婚的一对夫妻,双方手上还都带着婚戒,在排队等候的过程中,还悄声说着话。办理过程中,填写的离婚原因也是感情不和,但填写离婚协议书时,两个人有商有量,丝毫看不出感情不和的迹象。“你们看不出感情不和,是为了办事方便而离婚吧?”记者捅破了窗户纸,对方笑笑没有回答。
“离婚不是儿戏,也没有假离婚一说,一旦离婚登记后就产生了法律效力,后悔也就来不及了。”胡穗斌提醒说。他告诉记者,面对巨大诱惑,如今社会上“假离婚”也屡见不鲜。
记者观察发现,离婚登记室内的3个离婚登记窗口,一上午忙忙碌碌,没有停下来的时候。审证、填表、照相、复印、发证,一个流程下来,至少需要半个小时。但是遇到争吵的或者材料准备不充分的、需要进行调解的,则需要更长的时间。截至当天12时,一共有9对夫妻前来办理离婚登记,被劝回一对。“我们粗略统计了一下,平均一天能有24对前来办理离婚的。”胡穗斌说,虽然离婚不像结婚那样有“淡旺季”,但他们在工作中发现,周一、周五前来离婚的较平时多一些,一般节后会出现扎堆离婚的情况。
市北区婚姻登记处结婚、离婚登记共有12个窗口,登记员会每半年一换岗,“不能老在离婚登记室,一天办下来,心情也会很压抑。”胡穗斌说,有时候,会遇到男的喝醉了酒与妻子吵架后就来离婚的,这个时候劝他也听不进去,只能以材料不全为由打发回去,但通常会被一顿臭骂。也经常会遇到现场争吵的,登记员进行劝解的时候,有的人会迁怒于工作人员,也有的因为材料不全无法办理时,也会将气撒在登记员身上,“我们又不能回骂,会被投诉的。”
自2008年从事登记员这份工作以来,胡穗斌见证了一幕幕的悲欢离合,他提醒说,对待婚姻要理性,婚前双方要做到充分了解,婚后要用心经营,不断自我完善和提升自我,遇到问题双方要多沟通,不要在没有努力的时候就选择放弃。
来源:半岛都市报
...“要离婚?先‘冷静’。”明年1月1日起离婚多了这一步!民政部近日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静期”,引发社会广泛热议。有人认为冷静期是“婚姻的守护者”,也有人认为是“自由的绊脚石”,恐变成“窗口风险期”。那么,这个“离婚冷静期”究竟是怎么个“冷静法”,以后的协议离婚分几步?离婚冷静期30天怎么计算?如果其中一方有家暴行为,离婚还需冷静期吗?针对这些广受社会关注的话题,早报记者采访有关人士一一进行解答。
离婚冷静期具体怎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30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Step1
申请
申请,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Step2
受理
受理,即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Step3
冷静期
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Step4
审查
审查,即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
Step5
登记(发证)
登记(发证),即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为什么要设置冷静期?
民政部统计显示,自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6年上涨,“闪婚”后“闪离”等轻率离婚现象有持续增加的趋势。30天的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预防在协议离婚中岀现的冲动型离婚,并且它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不适用于诉讼离婚。
离婚冷静期一方不同意离婚怎么办?
一方只要说不同意离婚,等于夫妻双方没有达成共识,要么到法院诉讼离婚,要么还要再冷静反思。
冷静期30天只适用于协议离婚
针对离婚冷静期30天的相关流程,记者采访了青岛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秦处长,她说:“如果30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30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在第二个30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
记者了解到,为落实相关新规定,山东省民政厅也将对全省婚姻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升级改造,针对离婚冷静期增加相应操作方法,具体办法,有待进一步发布。
当家暴等情形遇到离婚冷静期怎么办?
与离婚冷静期相伴的争议是,如果有家暴等情况,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否会使受暴者遭受更大的伤害?
秦处长称,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对于因家暴而要求离婚的,一般通过起诉解决。
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不适用该条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如果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重婚等情形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从而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
制图杨佳
声音
离婚冷静期是善意的提醒
为什么要设置离婚冷静期?专家表示,30天的离婚冷静期没有违背“离婚自由”的原则,而是为了预防在协议离婚中出现的冲动型离婚。
市南区人民法院云南路人民法庭庭长张玉介绍:“离婚冷静期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进行过探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婚姻冷静期首先对于减少冲动型离婚的数量,还是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目前离婚中有一部分是冲动型的离婚,对于冲动型的离婚,如果说法院一判了之的话,可能不只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子女的抚养,对于老人的赡养都会存在很大的影响。”
“平时在工作中,遇到诉讼离婚的,我们也是先进行调解,具体要视当事人情况而定,毕竟劝合不劝离。”张玉说,近年来,云南路法庭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新模式,与区司法局、区妇联协调联动,在辖区内聘任家事调解员,逐步实现家事纠纷向多元化解、联合化解、服务延伸转变,有效推进家事审判工作改革。自2003年至今,张玉已经拯救濒临破碎家庭1500多个。
中国海洋大学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孙凯认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社会进步和法律完善的表现,充分展示了社会以及法律法规对婚姻大事的特别关照。再次给当事人充分的时间和机会,来处理两个人之间的婚姻大事。相爱不易,结婚不易,相守不易,而在离婚上更不能草率为之。某种程度来讲,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善意的提醒,更未尝不是在提醒我们每个人,每一次权利的行使都是神圣的。当然,若真是感情彻底破裂了,再长的冷静期也终归于事无补。对每个人而言,均应该善待爱情、婚姻,更应正确履行自己的责任,才能让家庭更幸福、婚姻更完美。
数字
岛城最近10年离婚数量增八成
从青岛市民政局2019年发布的登记离婚的数据分析,最近10年(2010—2019年),青岛市共有201015对夫妻登记离婚,平均每天有55对夫妻离婚。其中,2010年至2013年全市离婚登记数量逐年升高,从13438对飙升至22158对,增幅达65%。2014年,全市离婚登记数量为20951对,较前一年有所下降;2015年,全市离婚登记数量再次下降,为20424对。
不过,从2016年开始,离婚登记数量再次逐年升高,2019年这一数量达到了24896对,平均每天就有68对登记离婚。与2010年的13438对相比,2019年离婚登记数量增加了11458对,增幅达85%。
本版撰稿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李彦宏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