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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家庭是什么家庭? 离婚的家庭叫什么名字?

2021-10-18 10:52:2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97 咨询电话:954310

文|好孕姐

人们总说谈恋爱的时候,女人的智商都是负数,总是被别的东西迷了眼,以为对自己好一点就真的可以托付终身,但有的时候因为想法太简单,陷入婚姻中,痛苦的可能还是女人自己。结婚之前,如果对象是这种家庭,结婚真的要三思。

妈妈太强势的家庭

年轻的时候,总认为结婚就是两个人的事情,但真的结婚之后才会发现并没有那么简单。如果对方家里有一个比较强势的母亲,可是婚姻里面的“定时炸弹”。太强势的母亲,可能之前对儿子控制惯了,生活中大大小小的事情都是自己来定夺,所以孩子结婚也会认为“当家的”还是自己。婚后因为跟婆婆相处不好这件事,完全可以打垮两个人的感情。

父亲有家暴倾向的或者是恶习满满的家庭

看人要看家庭,老一辈的土话总是被年轻人嫌弃。但是,现实中,如果看不仔细,婚后受伤的还是女人自己。原生家庭对孩子的影响,可能并不是我们表面看到的那样简单。

就比如,家里有父亲有家暴倾向的,孩子可能性格比较压抑,或者是跟父亲一样性格暴躁,无论是哪一种,和这样的人长期生活在一起绝对不是好事。

一个朋友,跟男朋友认识十来年才结婚,之前知道男方父亲和母亲经常打架,也没当回事。等到他们结婚以后,坐月子的时候,就被老公打了好几次。后来闹到离婚的下场。

而对方家庭如果有人有吃喝嫖赌一类的恶习,这样的家庭氛围一定不会好到哪里去。结婚之后很有可能会接手到一堆烂摊子,到那时候后悔也晚了。

重男轻女太严重的家庭

太过于重男轻女的家庭,一般也会有男尊女卑的观念,嫁到这样的家庭里,是不会把媳妇放在眼里的。跟这样的人结婚,应该会很快的被催生儿子。医院里,见过太多这样的悲剧,为了生儿子,有的产妇连自己的性命都不顾及。如果是生活在这样的家庭中,真的是后患无穷。

没结婚的时候,因为刚好处在恋爱的甜蜜期,总是想着快点结婚。但是奉劝女性朋友,不要看现在离婚率高就觉得离婚没什么大不了,对于婚姻也就很随意。首先,有了孩子,就要想着对孩子负责,离婚对孩子伤害还是挺大的;碰到奇葩的家庭,离婚只是另一个噩梦的开始。还是在没有进入婚姻的时候,多方面考察一下对方的家庭,考虑周全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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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仔细去研究婚姻生活的矛盾,你会发现上一辈父母是怎样的人,往往也会影响到孩子。我们不得不承认一点:人类婚姻生活中的矛盾,往往都是在重复以及在下一辈孩子身上延续遗传的。

父母本身相处的如何?父母的感情如何?父母的婚姻生活如何?孩子生活在怎样的环境中,会耳濡目染受到双方父母的影响。这同时也是我们常说的“孩子,会受到原生家庭的影响”。

可能还是会有人不了解什么是原生家庭?

原生家庭就是我们从出生以及到成年之前所待得家庭。但是在我们成年之后,会走出原生家庭,也会寻找自己的伴侣,组成一个新生家庭,那个家才是我们自己的家。每个人都会长大,也都会从原生家庭里走出。

婚姻这件事,虽说是男女方各出一个人组成自己的新生家庭,但这通常是理想情况下的。在现实生活中,女人很容易可以从自己的原生家庭中抽离出来,而男人往往很难从原生家庭中抽离。甚至在某些地方仍然是存在“嫁娶”的观念,这也导致结婚在很多时候是女方到男方家中去。

男人在结婚后很少会跟岳父岳母产生联系,但是女人结婚后往往会跟公婆差生联系。而且由于女人自身的生理性别所决定的家庭属性,这就要求女人在结婚之前一定要看清楚一个男人的原生家庭。

给女人们提个醒:不要在结婚的时候光顾着谈情说爱,你必须得现实一点,这个现实指的不是谈钱,而是你要考量男人的人品是否可靠,更要厚着脸皮看看他的原生家庭,你要看他父母的关系是否和睦。

不要总觉得他是你爱的人就可以例外,我告诉你,孩子身上往往都会有着父母的影子。而你们的婚姻,在很多时候更是对父母婚姻的复制。

02

满玲对这一点有着无比深刻的认同,经历过婚姻这一遭,她意识到一个问题:结婚前,一定要先看他的家庭,这真的很重要。

在上一段失败的婚姻,满玲毕竟在生活了十几年,她对此感受颇深。

满玲的前公婆婚姻就有很大的问题。公公是一个很大男子主义的传统男人,结婚这么多年来,他对待对的老婆就是颐指气使,没有尊重。公公的大男子主义以及在婚姻里的不贴心,导致满玲的婆婆在婚姻里的付出都被无视,被当成保姆不说,还在自己的婚姻中抑郁了。

满玲很心疼婆婆,但是能有什么办法呢?传统型女人婆婆是不可能跟公公离婚的,即便是受到不公正待遇也很难离婚。婆婆这样的女人在很多时候也是怨天尤人,对老公没什么指望,反倒折磨了自身。

满玲在结婚的时候,没注意到这点,她知道公婆的婚姻关系不是很好,但是她觉得她老公是可以例外的。

结婚之后,满玲觉得自己老公还是比公公好很多,但是这种对老婆的不尊重还是给遗传下来了。譬如公公会觉得家务事就是女人应该做的,她老公也这么认为;公公认为女人带孩子做饭是天经地义,她老公也是这么认为。

以前婆婆对于这些事能忍,毕竟是因为大环境如此,可是现在不一样了,满玲毕竟是上过大学读过书的人,她不觉得女人应该在婚姻里受不公正待遇。满玲才不会允许她老公在婚姻里做“甩手掌柜”和“装大爷”。

有这样一个不太合格的老公,满玲在婚姻里过得很不幸,一度焦虑甚至想过要结束自己的生命。但是满玲最终还是从痛苦中走了出来,并且跟丈夫离了婚,将他变成了前夫,才从不幸的婚姻中逃离了出来。

经历过之后,满玲意识到一点:不仅男人对女人的态度会遗传,媳妇对待公婆的孝顺也会受到儿子的影响。同时大部分丈夫不懂得尊重妻子的家庭,还在也未必会懂得尊重自己的母亲,继而也会导致媳妇不尊重婆婆。

总而言之,一句话可以概括:结婚前,一定要先看看他的家庭,整体的“家风”很重要。

03

对于满玲所说的,我还是蛮认同的,她说的很现实,孩子往往难逃脱原生家庭的影响,唯有一个内心极其强大、经常反省自身的人才可以摆脱原生家庭的影响。

还记得讲原生家庭的一部电视剧《都挺好》吗?这部电视剧把“原生家庭”四个字诠释的很细致。苏明玉是一个在重男轻女的原生家庭里长大的,苏母对她的无视一直都是苏明玉的心结。明玉恨她的母亲,甚至抱怨“你既然不喜欢我,为什么要生我?你既然这么讨厌我,为什么要带我到这个世上来”。明玉到后来出走,以及完全靠自己,都是在逃离苏母的控制。

可是我们会发现滑稽的是什么?苏明玉还是没有摆脱苏母,反而已经满满的变成了苏母,她跟她母亲一样强势。尤其是后来,苏明玉很痛苦的抱着自己的头说:“我最讨厌我母亲了,可是我却变成了跟她一样的人。”

好在苏明玉内心强大,再加上她懂得反省自身,她还是战胜了自己的原生家庭,她选择跟自己的原生家庭和解了。

我还听到过这样一个跟原生家庭有关的故事。

苏曼跟丈夫是大学同学,而且他们都是研究生毕业。丈夫的原生家庭就是一个传统的封建家长制,他们认为这儿媳妇结了婚就是他们家的人,跟娘家没什么关系。但是他们也不把苏曼当自个人看,苏曼的父母想看孩子,都得偷偷摸摸的。然而呢,她丈夫完全纵容了公公的大男子主义以及无理取闹。

苏曼最终不忍,跟丈夫离婚了,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中,只会让苏曼觉得压抑不堪。

苏曼原以为自己的丈夫是重点大学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怎么都不会受父母影响,但是跟学历没什么关系,照样会受到原生家庭的影响。

04

写这篇文是给女人们提个醒:嫁人之前,一定要看看他的原生家庭是怎样的?要看他父母是怎样的人,父母对孩子往往会言传身教,孩子身上都会有着父母的影子。那些父母本身婚姻关系不好的,也会影响到孩子,如果一个家里没有尊重,难么结婚后他也会很难对你尊重。

妻子不是一个家的佣人和下人,你要知道,那些丈夫不懂得尊重妻子的家庭,也未必能养出懂得尊重妻子的丈夫。女人还是要好生思量,切莫看问题不全面而导致自己遇人不淑。

有一句话说:上帝给了你一个缺席的父亲,就会赠送给你一个焦虑的母亲,最终会养育出一个失控的孩子。

多考量,婚前多厚着脸皮看看他的原生家庭,他父母怎么样相处也多半能看出,你们婚后的生活会如何?

爱,是会轮回的。父亲对母亲的态度,以及家庭关系如何也同样会影响到孩子们的婚姻。

多考量一个人的人品以及他们家的整体家风,爱重要,但是前者更重要。

今日话题:你觉得父母的婚姻会遗传到孩子身上吗?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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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YIBAO;情感原创作者,写这个世界温暖的感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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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如果有书面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后经妻子乙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3年后,甲突然从外地回来,却发现,乙与丙结婚了,但又已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自行恢复与乙的关系么?

【分析】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若该配偶尚未的,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若已经再婚的,即使再婚后,该配偶丧偶或又离婚的,夫妻关系也不能再自行恢复;如果配偶愿意与受撤销宣告人重新结合,则必须重新办理。本案,甲和乙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如果愿意,则必须办理结婚登记。

【案例2】甲乙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甲外出打工,连续五年未回家,且毫无音讯。乙想离婚怎么办?

【分析】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另一方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离婚。此时,只能采用诉讼离婚的方式。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诉讼文书,经公告没有音讯的,可缺席判决离婚。

【案例1】甲男,经人介绍认识了乙女,后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交往一段时间后,乙女发现甲男有赌博恶习,于是决定解除恋爱关系。甲男十分气愤,扬言如果乙女不嫁给他就杀她全家。乙女害怕甲男真做得出来,就和他登记结婚了。婚后8个月,甲男因犯罪入狱。乙女终于可以摆脱了,但由于害怕甲男出狱后报复,不敢去法院。于是,她的朋友就代她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夫妻关系。

【分析】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结婚是人生的大事,每一位公民对自己的婚姻都有完全的自主权。《婚姻法》11条规定: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里讲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給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结婚的,法律将撤销婚姻的赋予受胁迫一方的当事人本人,由他来决定是否行使该项权利。

本案,乙女因受胁迫与甲男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如果决定撤销该婚姻,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由她本人向法院起诉,而不能由她朋友代替。

【案例2】李女士被人贩子拐卖给贵州一山区农民赵某为妻,在赵某的强迫下,两人于2005年5月去民政部门登记结了婚,李女士本不想留在当地,后来觉得赵某对她还挺好,又舍不得丢下孩子,想来想去,也就不走了。2008年9月,李女士发现赵某染上赌博的恶习,对家庭和孩子越来越不管不问。后李女士就以受胁迫结婚为由申请撤销该婚姻,问:李女士能胜诉吗?

【分析】当事人在受胁迫结婚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使必须在一年内行使,否则,就视同放弃撤销权。本案中,李女士应2005年5月至2006年5月期间去申请撤销婚姻。但是,李女士放弃了一年内行使撤销婚姻的权利。李女士在2008年去申请撤销婚姻时早已超过了一年。因此,李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李女士如果想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和赵某协议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案例】1995年1月李某和王某按照当地习惯举行了盛大的结婚典礼,当时双方均符合法定婚龄,但没有登记。95年12月王父去世,王父生前有一套别墅价值200万。1996年王某与李某到民政局补办了登记。2004年因感情不合,但就王父遗产归属产生了纠纷。李某认为别墅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均分。王某认为别墅是95年12月继承父亲的,当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对其父遗产没有权利继承,不能分割给他。请问: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分析】《婚姻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8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也就是说,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结婚日期自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开始。本案,别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95年举办婚礼时没有登记,应属于未婚同居行为。但后来补办了登记,由于婚礼时双方已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因此登记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可以溯及到95年1月。其父是95年12月去世的,其留下遗产没有明确说明给予王某个人所有,即视为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离婚时,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甲男与乙女是夫妻,乙女与丙签订合同,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丙诉至法院,诉讼中甲提出夫妻有书面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偿还欠款。问:这样的约定对丙有效力么?

【分析】夫妻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对夫妻双方当然有约束力。

《婚姻法》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有效。对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时,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至于如何认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应由夫或妻一方负。如果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存在关于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那么该第三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

本案中,甲乙无法提出证据证明丙知道该约定,则财产约定对丙无效,甲亦应承担偿还责任。

【案例1】甲男与乙女感情不和离婚。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女青年乙认为孩子男方有不良嗜好,由自己更利于孩子成长;男的认为离婚由乙提出,故乙要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做出让步。

【分析】《婚姻法》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无不利影响的,可以准予。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由此可见,本案孩子判给女方较为合理。

【案例2】2000年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孩子丙归母亲乙抚养。判决生效后不久,甲又组成了新的家庭。因离婚后心情不好,乙常拿丙出气,打骂他。2001年,乙因车祸身体残废,日常生活全靠其弟弟一家照顾,甲见乙已无力抚养丙,要求其把孩子交给他抚养,乙不同意。2002年,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权。问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此案涉及到离婚后的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符合第一种第一和第二种情形,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

【案例】甲乙想通过诉讼离婚。甲乙家住A省B市C区,本区内有C区法院,B市中院以及A省高院,该向哪一个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分析】离婚诉讼的一般原则是级别上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域上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本案,C区法院是管辖法院。

【案例】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法院受理之后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因甲乙发生口角,甲一气之下,愤然离去,不顾法官的劝导中途退庭。法院因此作出裁定,原告自愿撤诉。2个月后,甲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分析】在离婚诉讼中,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6个月后原告仍有权就原来的诉讼请求重新提起诉讼,6个月内,原告再次提起诉讼的,必须举证证明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但非撤诉方当事人不受此限。这里的新情况新理由一般包括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可能引起凶杀、自杀;或发现对方有,非法同居行为等。但法律对此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本案,甲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必须举证存在新情况、新理由,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而如果此时,乙提起离婚诉讼则不受此限。

【案例】人民法院判处甲和乙离婚,甲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期间,乙与第三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分析】在上诉期间一审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只有离婚判决过了上诉期间,婚姻关系才算正式解除。否则上诉期间内,一方又与第三人结婚,便构成重婚行为。这样做违反了婚姻法一夫一妻的原则。

【案例】甲男与乙女2000年结婚,生有一女,后乙又怀孕,因害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未征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做了人工流产手术。甲男知道后非常生气,向法院提离婚诉讼。

【分析】《婚姻法》34条规定: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离婚诉讼。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离婚诉讼。但女方可以提,而且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时,也不受此限。根据司法实践,“确有必要受理”主要是指在法定期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理由,如一方可能危及他方生命或者女方怀孕是由于与他人通奸所致等。在这种情况下,为防止矛盾激化出现意外,法院可以受理男方的诉讼请求。

【案例】甲男与乙女结婚并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后乙女发现甲男与她人有染,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诉至法院要求按约定赔偿50万。

【分析】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虽然,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而尚未达到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责任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夫妻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精神。而且,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应受法律保护。

【案例】甲男与乙女是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矛盾,乙女气愤回娘家生活,期间做了流产手术。甲男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并要求乙女赔偿擅自堕胎的精神损失费2000元。

【分析】乙女不应当赔偿甲精神损失费。理由是:《妇女权利保障法》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对于生育与不生育的权利,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进行决定。乙女流产手术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存在对甲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案例】甲乙夫妻感情不和,甲多次提出与乙协议离婚,但乙坚决反对。甲于是决定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乙知道后很生气,告知甲:既然要离婚,那么所有家产他一分也得不到,他将全部卖掉。问:如何处理?

【分析】离婚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毁损行为的,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离婚案件中,一方发现另一方可能私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就可以在诉前或者诉中申请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保全。本案,甲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慎重。只有在证据充分且非常必要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否则,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对于离婚后又发现对方有私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案例】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前应乙女家要求给了5000元彩礼,婚后共同生活一年,乙女起诉离婚,甲男要求返还彩礼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夫妻,如果生活没有特殊困难,不能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对方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只有三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只有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本案,已结婚并共同生活,故返还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2002年甲乙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有一子,2005年甲男与单位同事丙关系密切并发展为同居。06年乙起诉与甲离婚,乙提出甲与他人同居严重违反了夫妻义务,要求甲赔偿损失1万元。

【分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共规定了四种离婚赔偿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遗弃”,是指对于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可见,婚姻法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除应具备以上过错之外,还应具备:因上述违法行为直接导致离婚。如果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以及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中,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要求,不予支持。再就是受害方因为另一方的上述行为受到了物质、人身、精神方面的损失。本案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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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我看的一期相亲节目中有一位引人注目的男嘉宾,他一上台,就得到底下几组家庭的喜爱,随后的表现也令人满意,但在最终选择环节,他却对那个女孩说:▼

试想有一天小花长大后跟我说:“妈妈,我男朋友是来自单亲家庭的,你能接受吗?”我想我在意的点不是这个男孩子是否父母离异,无论是来自单亲还是双亲家庭,我都会更关注他的成长环境和心理成长是怎样的。

我也能理解有很多父母会避免孩子的另一半来自于单亲或离异家庭,虽然不是绝对,但相对而言,拥有健全原生家庭的孩子,他们的幸福概率或多或少还是会大一些的。

单亲家庭≠心理问题≠未来家庭不幸福

单亲/离异家庭的孩子总被贴上各种标签。

“单亲家庭的孩子从小就缺失了父母一方的爱,情绪会不稳定,你以后要少跟这样的人接触。”

“家庭教育太重要了,我家的小孩,长大后可不能找来自单亲家庭的另一半。”

“父母离异的小孩心理多少都会有点不健全,跟他在一起会很辛苦的。”

他们说,

因为这些家庭的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缺少一段足够亲密、坚定的家庭作为有力支持,在面对自己今后的婚姻生活中,比较容易对婚姻失去信心,不太容易维持一段良好且持久的关系。

单亲家庭或是父母离异的孩子总是被人贴上负面标签,“不要跟单亲家庭的人结婚”本身就是一种偏见。

戚薇在2岁时父母离婚,之后便和母亲相依为命,但是母亲并没有给予她双倍的爱,会因为学习和练琴等等小事对她大打出手,最严重的时候,母亲会直接把小提琴往她身上砸。

由于自己不完美的原生家庭:父母离异以及后来成长中的“棍棒教育”,戚薇在感情和家庭上有了更明确清晰的选择,她想要拥有一个美满的家庭,可以生活在爱与被爱之间。父亲的缺失,并没有使她失去对异性的辨识度和对婚姻的信任感。

现在的戚薇很幸福,与李承铉结婚了多年,但他们的相处模式依旧像热恋期的情侣一样,两人的女儿小Lucky也是圈粉无数。

据社会学家调查,一个孩子是否能形成健全的人格以及心理健康,很大程度上是有家庭、学校、社会多方面因素共同组成的。

家庭的瑕疵,会给孩子带来什么

陈学冬从小父母就离异,被判给爸爸后,一年只被允许见妈妈一次,带他长大的是大姨。对于爱情观,他说:不敢恋爱,怕自己给小孩造成问题;不敢组建家庭,怕像妈妈一样会失望。

在这样家庭环境下成长的陈学冬,习惯性低自尊:格外敏感,不相信别人,怕对方会离开,不敢任性。

早期的生活经历,特别是原生家庭对个人的心理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出于生存的本能,人都会主动地去适应周围的环境,并模仿和熟悉父母生活的样子和相处模式,并把这一种形式无意识地带到了自己成年后的人生中。

童年的阴影会伴随一个人一生。其实,不止是单亲家庭的孩子,即使是和睦的家庭,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都会经历磨难与挫折,多数来自于家庭、父母的教育等等,这才是造成性格的差异与缺陷的原因。

父母婚姻完整的家庭未必就是给了孩子最好的成长环境,家庭中给孩子带来的负面情绪伤害才更大。

对孩子成长而言,真正有杀伤力的,不是ta是否单亲,而是ta身处的家庭环境。

试想一下如果一个家庭战火连天,虽然表面上家庭完整,但底下却藏着恐惧与不安,这样的家庭氛围中,极易让孩子内在安全感不足,就像我在之前的文章中有提到过,我女儿小花曾写下最不喜欢的事是“不希望爸爸妈妈吵架。”

在一项对于离异家庭儿童的调查中发现,

。也就是说导致了孩子人格心理不健全的根本原因是来自于家庭的低质量养育水平、高发的家庭冲突事件、以及来自于监护人的心理状况等等,而不是单亲家庭本身。

单亲只是现象和背景,不是产生问题的根本原因,实际上在从家庭中得到温暖、冲突、压力、幸福程度等方面,双亲和单亲的孩子没有显著差异。

在家庭中得不到爱会使得孩子失去爱的能力,有一种说法叫“爱无力”综合征,在将来自身会在感情问题上带来很多困扰;反过来说,接受过多来自父母爱的孩子,会出现“妈宝”的现象,凡是都听妈妈的、妈妈说的什么都是对的……给人带来没主见、没自信的印象。

如今家庭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家庭结构对孩子的影响很小,重要的是一个人从小被养育的质量,和孩子自我治愈的能力。

家庭的目的是培养出高价值感的孩子

孙俪在她12岁时,父母就离婚了,父亲从未管过她们,在与母亲相依为命的同时,对父亲的恨意也日益增加。在这样的成长环境中,孙俪依旧活成了一个很阳光的人,她知性、从容、热爱生活,从她的身上我读到的是满满的正能量。在家庭中,她是个好妻子也是好母亲,与邓超的9年婚姻,甜蜜如初,两个孩子也在父母之爱下快乐地成长。

2月8日是他们的结婚纪念日。▼

培养一个孩子,我们要使用养育质量高的方式。

我的一位闺蜜自己带孩子7年了,但我没有从她儿子身上看到过一丝阴霾,每次看到他,都仿佛看到太阳,这个孩子是充满快乐的。我一直有学习闺蜜养育孩子的方式:培养高价值感的孩子。

她有一个心得是从不去主动控制孩子的生活,对于刚上2年级的儿子,很少去对学习结果做过多要求,而是找到事情本身的乐趣。她跟我提起一个细节,她在家中布置了一个读书角,有时间就陪孩子一起阅读,分享生活,我想这孩子一定能成长成一个阳光而又开阔的人。

如果想要了解孩子的心理和精神状态,一定要把精力花在如何教育孩子上。决定孩子未来的,不是家庭成员是否到位,而是养育方式是否正确。

穷养富养都不如用最好的爱去养,让孩子拥有强大的内心,孩子原动力源于自我价值感,从家庭中,就能获得这一切。

或许我们自己没能从不好的成长经历所带来的影响中走出,但至少可以让我们的孩子别受到家庭带来的伤害。

希望每个孩子,都可以被这个世界温柔相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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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孩子热炕头,大概就是很多男人一生中觉得最幸福的事了,很多男人一头埋进事业里,努力赚钱,只为了娶一个老婆,生一个孩子,组建一个圆满的家庭,可是一位过来人提醒:“最好别娶这三种家庭的女儿,婚后不好过。”如果娶的人不合你的心意,那么还不如单身来得自在。

如果老婆有个弟弟,而且老婆家还是重男轻女的话,那么可能会经常出现这段对话。

“我弟要买房了,可以借他十万吗?”

“他去年结婚借的钱还没还呢,怎么又借钱?”

“他是我弟弟嘛,帮帮他呗,而且我妈又念叨了。”

“唉,这可是最后一次了。”

老婆总会想着要帮她的弟弟安排好一切,这就是典型的“扶弟魔”,如果你不想帮他,老婆又会埋怨你,如果你帮他,那么这永远会是一个填不满的窟窿。娶了一个“扶弟魔”,你会发现原本可以和和睦睦的小家,一下子变得小吵不断,原本轻轻松松的小日子,甚至都会变得紧巴巴的,这时候你只能怨自己当初的眼光不好了。

刚离婚的泽哥一边喝酒,一边向我哭诉“你知道我为什么离婚吗,都是那个势利眼的丈母娘!”原来,泽哥跟他的妻子小玲的感情很好,可是丈母娘总是要从中作梗,在他们还没结婚的时候,就使劲给小玲相亲,原因很简单,泽哥是个穷小子。

丈母娘这种观念,直到结婚以后也没有改变过,直到后来泽哥做生意有一点起色,也付了房子的首付,丈母娘也渐渐消停下来。可好景不长,泽哥的公司遇到麻烦,全赔了不说,还欠了不少外债。小玲在身后一直默默支持他,可丈母娘却一哭二闹三上吊,逼着小玲离婚。泽哥心疼小玲里外不是人,就狠心分手了。所以,一定要离势利眼的丈母娘远远的。

原生家庭的环境对一个人对影响是很大的,如果老婆的父母经常吵架,关系不好,那么或多或少会对儿女产生一点影响。

一个很小的问题,她在内心里就会自动把矛盾升级,因为从小父母的关系就不好,所以她在处理家庭矛盾的问题上也会局促不安,有的时候想问问母亲的建议,母亲也只会火上浇油。

尽量找一个家庭和睦的妻子,一个好的家庭环境一定可以培养出一个性格开朗的女儿,只有性格好的妻子,才能更好的培养下一代,否则,吵吵闹闹的家庭,只会造成恶性循环。

婚姻这件事,酸甜苦辣只有自己知道,外人看得见的幸福也不一定是真的开心,在找另一半的时候,这三个家庭的姑娘千万不要娶,否则生活就是一地鸡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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