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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离婚法律? 家暴离婚有什么赔偿?

2021-10-18 11:38:1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52 咨询电话:954310

原告陈*与被告丁*是认识多年的同学,2002年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双方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7月29日,女儿丁*娜出生,2008年12月13日,儿子丁*琦出生。结婚十几年,夫妻关系冷漠,且被告存在长期、严重家庭暴力行为,深深地伤害原告。原告曾多次报警处理,但是被告并没有因此而收敛,依然对原告进行家暴,原告实在是无法忍受被告的家暴行为。

时至今日,原告已经对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不抱有任何期待,且原告一直独自照顾家庭、关心儿子、女儿成长和生活,加之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照顾、互相忠实的义务。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欲结束这段支离破碎的婚姻。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2018年7月2日,我所接受陈*的委托,为了能够顺利、及时地为当事人争取到理想效果,办案律师与陈*进行详细的面谈,充分了解案情细节,办案律师拿到卷宗之后,仔细研究案件资料。

对此,办案律师通过案例检索、项目组内部讨论,与当事人积极沟通,确定代理方向。在代理过程中,办案律师了解到男方长期家暴,我方掌握证据(病历单、报警回执),符合法定离婚情节,争取离婚的可能性较大。在庭审上,办案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求观点,判决双方离婚,女方获得50万元理想财产分割补偿,并成功获得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办案律师最大化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当事人对此代理结果也感到非常满意。

一、准予陈*与丁*离婚;

二、离婚后,婚生儿子丁*琦由陈*直接携带抚养,丁*应自2019年6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向陈*给付丁*琦当月的抚养费1500元至丁*琦年满十八周岁时至;

三、离婚后,婚生女儿丁*娜由丁*直接携带抚养,陈*应自2019年6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向丁*给付丁*娜当月的抚养费1500元至丁*琦年满十八周岁时至;

四、陈*每月可探视婚生女儿丁*娜两次,每次于周六、周日行使(可带出留宿),每次探视时由陈*到女儿的居住地点将女儿接出探视,探视完毕后由陈*将女儿送返女儿的居住地点;

五、丁*每月可探视婚生儿子丁*琦两次,每次于周六、周日行使(可带出留宿),每次探视时由丁*到儿子的居住地点将儿子接出探视,探视完毕后由丁*将儿子送返儿子的居住地点;

六、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的房产及地下室车库汽车位归丁*所有,余下房屋贷款由丁*继续承担;

七、车牌号为粤Y的北京现代牌小汽车归陈*所有;

八、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财产分割补偿款差额部分509233.46元给陈*。

1、如何举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2、关于房产及车辆的归属问题

3、孩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问题

如确有必要离婚,且双方又无办法协商一致,建议当事人应尽快寻求律师的帮助,用最专业的法律知识指导当事人合法合理争取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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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能不能提起损害赔偿?在社会中,家暴事件时有发生,家暴严重破坏了婚姻家庭的和谐,对受害方造成巨大的伤害。家暴的发生往往导致离婚的收场,受害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不仅可以请求物质损害赔偿,而且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家庭暴力离婚能否提起损害赔偿?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有哪些救助措施?

网友咨询:

因为我的工作环境中大多都是女性,男性都是已婚的,所以现在比较流行的网络相亲成了我寻找配偶的主要渠道。

我跟老公是去年认识的,网上聊了1周后,我们约好在一家咖啡厅碰面。我还记得第一眼看到他的时候,高高大大,为人也比较客气,谦虚,虽然我对他不属于一见钟情,但是感觉这个人还不错,可以交往下去。

他从事销售的工作,平时很忙,我们大概1个月见1-2次面,平时也会视频聊天或打打电话,总之我觉得跟他在一起很轻松,加上他整体硬性条件都符合我的择偶标准,所以我们谈了1年就结婚了。

但是没想到婚后的他性情大变,经常挑起事端跟我吵架,我顶嘴他就推搡我,甚至打我耳光。我真的不想再跟他过下去了。

我现在要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判令:一、离婚;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费4万元;三、要求适当多分割共同财产。老师,我想先问下,这样可行吗?

广东悦耘律师事务所黄庆强律师解答:

根据您的描述,您丈夫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上述条文中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所以第一、对于您的离婚请求,因为你们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且婚后男方存在家庭暴力,所以离婚予以支持;第二、因受到男方殴打,身体与精神受到极大伤害,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至于4万元请求,应结合案情和具体伤害程度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第三、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财产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您可以适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黄庆强律师解析:

一、家庭暴力离婚能否提起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而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一方要求离婚,那么离婚时对没有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所应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那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此四种情况下,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侵犯另一方配偶的人身权益以致造成了人身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依法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法律还明确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因家庭暴力离婚是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

黄庆强律师补充:

二、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具体包括哪些赔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三、家庭暴力如何赔偿?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问题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在二审时提出来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四、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有哪些救助措施?

1、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

2、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委员会也应当予以劝阻;

3、家庭暴力受害者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对加害者予以行政处罚;

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也可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依据,要求离婚。同时,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加害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应依法提起公诉。家庭暴力受害者在提出刑事控告的同时,也可以同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

因此,若因遭受家庭暴力,是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赔偿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个前置条件,就是离婚才可以要求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者赔偿,虽然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过大多数法官坚持的还是《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能主张婚内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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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玄武区离婚案】

女方被严重家庭暴力、拘禁、虐待

第一次起诉强行判决离婚

2017年7月11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重点提示:

以往家庭暴力在婚内出现,即使出现严重后果,部分法院或者法官仍然依照常规套路第一次判决不予离婚,似乎司法实际的常规比法律规定更重要!

自从反家暴法出台以及最高院出台了相关的配套措施,最终撼动了中国离婚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坚决抵制,离婚案件不能盲目的做和好工作,而近期最高院又再次出台对于法定离婚赔偿条件的案件,应当赔当其过,这也是家事案件改革取得的进步和成果!

离婚案件极少在起诉之时拥有法定的离婚条件

在诉讼中高明的律师最容易实现快速离婚的庭审理由是双方无和好可能!

而双方无和好可能,就比较容易避开矛盾的性质,而主要看双方是处理矛盾,有无恶化矛盾,能否在矛盾不断升级,同时在诉讼刺激之下解决矛盾,通常在诉讼离婚的刺激之下,被告并无真正意义的和好行为和和好效果,而双方产生的冲突越多就越无法恢复平静,最终就容易实现快速离婚的根本目的。

本案2017年4月14日立案,离婚结案时间2017年7月11日,历时2个月左右左右。

承办法官:陈文军副庭长【少年家事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对方赔偿我方1万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系女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在被告抵死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争取到快速离婚,非常不容易,实现了女方第一次诉讼快速离婚的要求!

庄荣华律师多次积极联系法院,我方强调列举具体的矛盾,离婚的法定理由方向,从双方婚前感情不好、婚后感情不好、双方具体的矛盾、处理矛盾的方式、原告离婚的决心以及双方有无和好可能等众多方面,来印证夫妻感情破裂,但是纵使有很多法律手段能够利用,很多案件能够快速离婚,还是需要专业高明的律师提供强而有力的代理技巧,才能真正的走进对方的内心,彻底解决痛苦的婚姻和实际的诉求,本案系起诉后能够灵活的运用律师代理技巧争取到调解离婚的优秀案例。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102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被告给付5万元损害赔偿。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6年6月登记结婚,被告经常有家庭暴力,差不多每个月都打,打了十几次,关了十几次。打的时候,被告砸板凳、烟灰缸之类的东西,原告的婚姻就像监牢一样,每次发生矛盾原告都想走,但被告都将原告手机拿走,每次禁锢原告的时间从10个小时到20个小时不等,不给吃不给喝。被告母亲还协助被告对原告进行禁锢.这样的事情有过十多次,被告被迫和原告母亲同吃同住。有一次,被告母亲把躺椅放在门口,防止原告逃脱,被告与其母亲轮流睡在床上,二人轮流看守。有一次,在安徽高速公路上,被告将原告关在汽车里,关久了,原告感到要窒息。原告着急要上厕所被告都不让,为此,原告还求被告开车门。3月11日晚12点,被告再次实行家暴,家暴后,原告已面目全非,请求被告和其母亲带原告去医院,他们凌晨3点才送原告去医院救治。该次暴打,原告鼻梁骨被打断,牙齿松动,肺出血,肋骨挫伤,当时原告几乎放弃了求生的欲望。在短暂的婚姻期间,发生了这么多的矛盾,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准许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殴打原告,双方有时候会斗嘴吵架,推推搡搡,按原告的脾气,每次吵架都要回家,岳母身体不好,不能生气,被告害怕原告回去让岳母担心。当时只想让原告留一会,就不给原告手机,不让原告打电话。原告也打得被告脸上有血印子,有时候被告把原告手机抢过来,原告会用脚蹬到茶几,可能就破了。双方是有过争执,没有一个月打一次。原告随便什么时候和被告动手,被告都是打自己,被告从来没有动过手。原告也是为被告好,因被告喝酒而与被告吵架。被告认可原告的鼻骨曾被打骨折,那是3月11日晚,被告喝了点白酒,回家之后自制能力变差,愿告因此生气,砸电视机,全部砸碎,被告着急,以为原告想离婚了,被告没能控制住自己动手打了原告。至于被告禁锢原告的问题。吵架的时候都是夜里,一夜过来是有10到20个小时。原告说把她关在汽车里,那是在高速公路上,原告下车就很危险。在马尔代夫,被告怕原告情绪激动,万一掉到海里不好办。被告在婚姻中,处理问题的方式不妥,被告今后会改进,以后不会再动手也不会再喝酒,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十多年前通过网上相识,但不大来往,婚前、双方通过聊天了解,然后再见面,恋爱了7个月,于2016年6月结婚,婚前感情一般。婚后第4天,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用电脑桌旁的转椅砸原告时弄断了自己的一根手筋。婚后,原、被告经常争吵,被告曾在冲突后10多次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限制自由的时间最长达到20个小时。有一次在高速公路上,被告曾连续几个小时将原告关在轿车里。2016年11月6日,被告写下保证书,主要内容为:保证不辱骂对方,不对对方动手,不干涉对方隐私和人身自由,不饮酒,严禁酒后驾驶。2017年3月2日,被告再次出具保证书,表示平时在一起相处,得让着老婆,无论拌嘴或吵架,不得限制别人的人身来去自由。3月11日凌晨,被告喝酒后回家,凌晨1点左右,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打伤,3点左右,被告将原告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多发性损伤;2、脑震荡;3、肺挫伤;4、鼻骨骨折。原告被打后,与被告分居,搬回母亲家居住。2017年4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

1、在原,被告婚后,被告曾因喝酒与承租的房客发生纠纷。有一天深夜,在房客不情愿的情况下,到房客的承租房内饮酒,后二人发生矛盾,房客冲到原、被告卧室敲门,找被告算账。原告开门后看到房客提着一把刀。

2、原、被告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均没有正式工作。

审理中,本院曾主持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结婚关系证明、病历、门诊处方、受伤照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保证书及法庭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况,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许离婚。原、被告在结婚不足一年的

时间内,多次发生冲突,被告曾10多次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最长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达到20个小时。3月11日,被告在醉酒后将原告打伤,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综合本案案情,应当认定被告有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现原告因被告经常性的限制人身自由及家庭暴力等行为而开始分居,应当认定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使原告的婚姻生活经常性的陷于恐惧之中,对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损害,被告应给予适当的赔偿。对赔偿数额,结合原告的受损害情况、被告故意的动机、行为的手段和情节、双方的经济状况和谋生能力,本院酌定赔偿数额为1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虽然是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但因被告有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故原告要求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A与B离婚;

二、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赔偿款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负担。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7-7-11

庄荣华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法律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丈夫的家庭暴力情况符合损害赔偿的情形,但是由于自身的出轨行为具体是怎样现在无法判断,假设你的出轨行为已经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则无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当然了,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需要你提供证据证明你丈夫的家暴情况。

最新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起诉状范本

原告:**,女,****年**月**日生,汉族,无业,住某市*********************,

联系电话*******。

被告:某某,男,****年**月**日生,汉族,司机,住址同上。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数月后,即于****年*月**日在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

婚前双方相处的时间较短,原告对被告的德行知之甚少,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难以沟通,对家庭生活亦不闻不问。久而久之,双方的ì盾加剧,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激剧恶化。最让原告难以忍受且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是:被告动辄就对原告辱骂、拳打脚踢,在短短的一年多的时间里,被告殴打原告数十次,甚至在原告怀孕期间、临产时也不放过。其中一次,被告将原告的鼻骨打骨折;一次被告勒原告的脖子,几乎让原告丧命……;被告对原告进行辱骂更是家常便饭。

告的恶劣行为罄竹难书,深深地伤害了原告,也严重地伤害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此,特诉至贵院恳请依法判令如前所请。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

原告阮某与被告万某于2009年9月通过网络相识,2010年5月21日在昆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阮小某。婚后,阮某、万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万某四次以被阮某殴打为由报警。2014年7月4日,阮某因殴打万某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九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主张存在家庭暴力并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等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综合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报警记录、医疗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书写的材料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对原告存在殴打的行为并致原告受伤,虽然原告称打被告系事出有因或属误伤,但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足够的证据,且原告曾因殴打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故本院认定原告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并对被告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家庭暴力的时间、次数、造成后果等因素,确定原告赔偿被告1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阮某与被告万某离婚,原告阮某赔偿被告万某1万元。同时,法院还对婚生子阮小某的抚养以及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了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无过错方不论是原告或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或应诉时要求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本案被告万某在答辩中提出要求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侵害之事实,阮某虽极力否认并淡化其暴力行为的严重性,但未能提出反证,故法院最终认定阮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并判令阮某赔偿万某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六十四条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而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因家庭暴力发生于夫妻之间,具有隐蔽性,受害人客观上难以举证,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采用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由无过错方对侵害事实进行举证,无过错方完成该举证后,由对方承担起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无法证明,法院可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另,在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应及时报警或向他人求助,如果身体遭受暴力伤害,应第一时间去医院检查治疗,并保留相关验伤报告、鉴定结论等,以待日后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广州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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