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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工作感染算工伤吗? 疫情期间工伤保险?

2021-09-25 05:13:44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20 咨询电话:954310

疫情期间公司上班,上下班路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不算工伤?

一、首先,要回答这个问题,先从规定上来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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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什么人群在工作中感染疫情算工伤呢?当然是把防治疫情做主要工作的一线医护人员。

1月23日,人社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文明确,

另可参考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月3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

1、国家免费提供治疗;

2、没有要求公司额外补偿;

3、这个界定难,疫情传播途径太多,且有潜伏期,无法确定是上班路上感染;

4、所以为了保护自己,还是尽量别外出;

1、合理安排,创新办公方式可考虑远程协同和视频会议,少开会,少集中;

2、佩戴口罩,返程途中全程佩戴口罩,办公室里面也需要戴口罩;

3、少坐公交,建议步行、骑车上班,如果必须乘坐公共交通也请全程佩戴口罩;

4、少乘电梯,如果楼层太高,也请佩戴好口罩;

5、打包用餐,避免扎堆就餐,打包带回,单独用餐;

6、勤快洗手,外出回家、咳嗽喷嚏、饭前便后、接触赃物,一定要洗手;

7、不要聚会,不参加1个人以上的集会和集体活动,不去电影院/KTV、商场人流多的场所;

8、配合检查,如果遇到健康询问和检查,务必配合!

9、下班回家以后,外套挂在通风处,外套、手机都进行消毒,切记洗手!

...

让我们一起了解

疫情期间

生育、医疗、养老、工伤、失业

五险的待遇问题

↓↓

第一部分

生育保险待遇

1、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迟缴生育保险费,生育医疗待遇如何保障?

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五点:“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就医待遇…”的要求,相关待遇处理原则如下:

(1)已选定本地医疗机构产检分娩的参保人

如参保人已选定本地医疗机构产检分娩,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迟缴费的,参保人相关医疗费用(包含产检、分娩或计划生育,下同)可先交押金,不结算,待用人单位按要求补缴后,持押金凭证至医疗机构办理补记账。

如参保人已结算的医疗费用,可待用人单位按要求补缴后,持发票至医疗机构办理退费后补记账。

(2)已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检分娩的参保人

参保人已选定异地医疗机构产检分娩,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迟缴费的,参保人相关医疗费用可在用人单位按要求补缴后,疫情结束的一年内,至各医保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

(3)尚未选定医疗机构产检分娩的参保人

参保人尚未选定医疗机构产检分娩,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迟缴费的,参保人可在正常缴费后先办理就医凭证,如用人单位已按要求补缴完成,参保人可联系对应医保分中心,调整就医凭证起效时间,按第一点与第二点处理相关医疗费用。

(4)缴费未满一年的职工,疫情期间单位尚未缴费的,如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缴费未满一年的女职工,需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含产检、分娩与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暂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单位按规定补缴的,视同正常缴费,尚未终止妊娠,补缴后缴费已满一年的(含补缴部分)可先办理凭证,然后至广州市医保中心各分中心调整待遇享受时间后,按规定进行补记账处理;已经终止妊娠的,可携资料至广州市医保中心各分中心处理。

例如:

李女士2019年4月登记参保正常缴费,2020年1月确认妊娠,预产期为2020年9月,但单位受疫情影响未缴费,则李女士暂不能办理生育就医确认并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如单位在2020年5月补缴相关费用,则李女士可在5月单位补缴后办理就医确认,并至医院所属的医保分中心调整待遇享受日期,之前发生的产检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予以补记账处理。如单位2020年10月才补缴相关费用,而李女士已经分娩的,则可按规定携资料至医保分中心处理(具体处理方式,以各医保分中心受理为准)。

注意

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生育保险零星报销的参保人:参保人发生的符合零星报销规定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时限,由原费用发生之日起1年内,调整为疫情结束后1年内办理。请参保人尽量在疫情结束后再办理零报业务。

2、疫情期间单位欠缴,那么生育津贴还会发放吗?

根据《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管理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五点:“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就医待遇…”的要求,用人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期间,生育津贴暂不拨付,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的,视同正常缴费,广州市医保中心将按规定进行拨付。

第二部分

医疗保险待遇

1、疫情期间,如何落实职工医保减征政策?

2020年2月至6月,广州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按照降费前费率的50%征收,即执行减半征收政策期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3.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85%,单位缴费费率合计为4.35%,此项举措,预计5个月可为企业减负约83.25亿元,切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稳岗就业。

2、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没能及时缴费,待遇怎么保障?

针对疫情期间对部分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能造成的就医影响,市医保局已及时优化待遇享受政策及经办流程。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按月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费用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不收取滞纳金,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就医待遇。疫情期间,医保系统批量开通参保人的职工医保及生育保险就医待遇,医保待遇方面参保人凭社保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无需另外办理零报手续);如因各类原因无法直接结算的,可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并通过在医院补记账或零报方式追溯待遇。

3、疫情期间医保延迟缴费,影响中小客车指标申请资格审核吗?

关于中小客车指标问题,针对因受疫情我市部分企业延缴社保(医保)情况,交通部门已在2020年4月9日出台适当调整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增量指标条件的相关措施,从4月起暂不审核申请人上一个月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如需了解政策调整最新消息,请留意指标调控官网(https://.cn/)。

4、疫情期间就诊用药有何变化?

疫情期间医保就诊实行长处方,已申请一类门诊特定病种且在有效期内的本市参保患者(含市直医保参保人),经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评估后,可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类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标准由月度限额调整为季度限额,季度限额标准为原月度限额标准的3倍。

例如:

职工(居民)医保参保人申请了有效的糖尿病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原先参保人可以在2月份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当月药量,医保基金最高支付200(50)元;现在参保人可以在2月份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经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医生评估后,开具2-4月份共3个月药量,医保基金最高支付600(150)元。(括号内为城居医保参保人内容)

政策文件规定:

疫情期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合理增加单次处方用药量,减少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对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经诊治医院医生评估后,可将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医保月度支付限额调整为季度限额,季度限额标准为原月度限额标准的3倍。

5、境外返穗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医疗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疫情防控组关于境外来粤返粤人员有关费用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境外来粵返粵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境外来粤返粤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境外来粵返粵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人员,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救助。也就是说参保人只需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其相关费用将由医疗机构按医保政策进行结算;非参保人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具体情况可咨询医疗机构或卫健行政部门。

6、新冠肺炎的筛查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广州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医疗防治组转发广东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分区分级开展重点人群核酸检测排查工作的通知》,目前广东省内医保参保人属于省防控要求的重点筛查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核酸检测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畴;省防控指挥部明确排查范围之外,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自行要求进行的核酸检测产生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也就是说参保人只需出示医保卡或社保卡,其相关费用将由医疗机构按医保政策进行结算;非参保人的排查费用或参保人属于省防控指挥部明确排查范围外的费用,具体情况可咨询医疗机构或卫健行政部门。

第三部分

养老保险待遇

1、疫情期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有什么影响?

疫情期间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疫情期间迟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的,会影响养老金吗?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的,符合待遇申领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待遇。对于缓缴社保费的,补缴后重新核定,并补发相关待遇。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可通过广东社保APP和微信粤省事小程序办理,未按期办理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3、疫情期间我达到申领养老金条件了,可以等疫情结束后才办理吗?迟办会影响我的养老金吗?

疫情期间未按时办理养老金申领业务的,允许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不会影响养老金金额。

4、疫情期间有减免、延缴社保费的特殊政策,如果社保费减免或延缴了,会影响我申领养老金吗?

社保费减免政策只针对单位缴费部分,不会影响申领养老金,也不会影响养老金金额。

如果社保费个人缴费部分延缴,对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延缴前的缴费情况核发养老保险待遇,待延期缴费实际缴纳到账后视同正常缴费重新核定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待遇差。

政策方面鼓励用人单位优先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缴费。

5、疫情期间可以不去社保前台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吗?有其他方便的方式吗?

疫情期间使用“不见面”方式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手续,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人社”APP、“广东社保”APP方式进行远程认证。确实无法进行远程认证的,可将认证材料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办理资格认证。

第四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

1、疫情期间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的办理途径?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不受时间限制,如需申请待遇的,建议待疫情结束后到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待遇。

2、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即按照正常参保缴费状态办理。

政策依据: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且按规定减免或延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职工在减免或延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3、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工伤保险待遇能否正常享受?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疫情期间对于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

第五部分

失业保险待遇

1、我符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需要如何申请?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自2019年12月起符合条件的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于近期直接发放(补发)到位,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疫情期间可以不去社保前台办理领取失业待遇资格认证手续吗?会停发待遇吗?

疫情期间对于领取失业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失业待遇的发放。推广“不见面”资格认证,失业人员可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上办事系统(网址:http://gzlss.hrssgz.gov.cn/cas/login)办理领取失业待遇资格认证。

3、我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现在从事非单位就业的灵活性就业岗位,会停发失业保险金吗?

失业人员从事非单位就业的灵活性就业岗位,不会停发失业保险金。

...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因为工作职责遭受伤害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视同)工伤情形,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认定为工伤后,可依法享受有关待遇。

答: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特别规定: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答:

: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同时,上述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各地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上述人员病情治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上述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南通人社网上办事大厅(https:///ntmh/),或邮寄申请材料等“不见面”方式申请工伤认定,因疫情无法搜集完整申请材料的,可先行电话报备,再行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答: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书。

温馨提示:提供正确详细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有助于工伤保险部门与您联系并寄送相关文书哦!

答:省、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当事人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到期的,视为不属于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答: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或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上述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温馨提示:疫情结束或解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用人单位也要尽快申报工伤认定哦,以免超过30日期限!

答:对已受理的事实清楚、材料齐全的工伤认定申请,各级工伤保险部门会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已经受理的工伤案件,因受疫情防控工作影响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的,中止工伤认定。中止工伤认定的时间不计入工伤认定期限。

答:在省、市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延期开展劳动能力鉴定集中受理、体检和评审工作,恢复时间另行通知。

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不计入劳动能力复核鉴定、再次鉴定申请期限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时限内。

答:对住院治疗的危重工伤职工,如满12个月停工留薪期要求进行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或植物人状态等重残工伤职工满24个月停工留薪期要求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通过书面审查的方式予以鉴定,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方提供影像资料予以鉴定(确认);对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采取零星安排、分流鉴定的方式开展。

确实需要现场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申请的,请先电话预约联系,同时做好安全卫生防护,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做好体温检测。

答:各地社保经办场所将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通风、消毒、体温监测等必要措施。加强经办大厅的消毒、清洁工作,及时对办事大厅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设备实施严格消毒。要求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配戴口罩和手套;到经办大厅办事的群众应配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避免交叉感染。大厅应配备疑似病例留观场所,发现疑似病例就地隔离留观,并及时联系卫健部门处理,保护办事群众和窗口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编辑:房亚楼

...

小区物业员工在从事防疫工作时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符合条件可以构成工伤,具体要由工伤登记机关认定。

人社部2月21日表示“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因此,普通员工被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但是物业员工在防疫工作中感染新冠肺炎的,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认定为工伤。此外,有些地区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包括但不限于福建省、广东省、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河南省、四川省。在这些地区,符合规定的会认定为工伤。物业人员感染新冠肺炎工伤认定,还需要医疗防疫机构证明感染源,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广东《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正)》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3.《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三条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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