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天气总是阴晴不定
但为了
知法守法和权益意识
大涌人社分局还是在
大涌市场摆摊设点
为广大市民普及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8月8日,大涌人社分局按照市人社局的统一部,开展了以
为主题的现场咨询宣传活动。
镇人社分局安排工伤业务骨干现场设摊,就群众共同关注的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政策措施,工伤保险各项业务工作流程等问题提供现场政策咨询宣传服务,前来咨询相关问题的群众络绎不绝。据统计,活动现场共吸引200余名咨询者,共发放宣传材料等1000余份。
意
义
开展此次工伤保险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了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对工伤保险的认识,特别是提高了建筑企业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意识,为持续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有效防范各类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奠定了基础。
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产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为在生产、工作中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家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个人需要交费吗?缴费标准是多少?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缴费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工伤保险费率,我市工伤保险缴费率为0.8%。
从下半年开始,我市将实行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工伤保险费率制度。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后职工或其家属应该做什么?
申请工伤认定。职工一旦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职工或家属应当督促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在1年之内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哪些情况可以认定或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原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5.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哪些情况不能认定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存在以上3种情况的即使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时怎么办?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时,可到相关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社保入税一直困扰着一些社保缴纳不规范的企业,2019年1月1日即将开启新的缴纳模式,对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来说,又将是一大挑战。
在社保入税之前,总想找到一些应对的措施与策略,一些不乏“筹划”方案应运而生。
今天笔者就来同大家分析一下,目前在企业经营中出现的“规避社保”筹划方案,企业千万别挺而走险,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用到一些流动性比较大的员工,如:保安、保洁、司机等,由于流动性大,部分企业难免会出现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形。
2019年1月1日开始社保入税,对于这种类型的员工,企业总想规避掉社保,有些企业想通过用“非全日制”代替流动性较大的“全日制”用工,来规避社保缴纳,企业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也得注意风险。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过对劳社部发﹝2003﹞12号文相关规定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非全日制员工,并非不要缴保险,至少得缴纳“工伤保险”,当然这需要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
如果将“全日制”员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处理,企业还会面临员工向劳动部门投诉的风险。
一些特殊的行业,在用工模式上,难免会出现流动性大、成本高、技术低等现象,如:酒店业的保洁人员、餐饮行业的服务人员、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等,对于这些特殊人员,部分企业难免也有些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想通过临时工来规避社保缴纳,企业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也得注意风险。
根据劳办发[1996]238号文第一条规定,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所以说,想通过临时工来规避社保,几乎也是没有可能。
很多企业想通过降低员工月度工资来规避社保缴纳,在员工全年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提高年终奖所占比重(或者是年度绩效工资),降低每月工资所得。
其目的是,公司每月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基数以员工每月的工资而定,降低了月工资,也就减少了公司需要为员工缴纳的社保。
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其实根本不可取!
1、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2、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通过对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相关规定的解析,社保是以上一年度所有工资收入包括奖金在内,都计算在内核定基数中,而不是根据员工月工资而定。
也就是说,通过降低月度工资发放来规避社保,实际上是不可取的!
部分企业为了规避社保缴纳,加之部分基层员工自身的生活压力,也不愿意扣除社保缴费,企业便与员工签订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的承诺协议,以应对劳动部门的检查与未来的劳动纠纷。
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其实根本不可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过过以上相关规定的解析,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以及代扣代缴,是法定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因此,单位想通过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承诺,规避社保缴纳,根本不可取!如果员工到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还得支付经济补偿。
社保入税后,对于未合规缴纳社保的企业而言,成本肯定是会增加的,然而,部分企业就会想找到应对的“招术”。
这不,就有企业想通过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员工总的收入没有减少,只是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数降低了,从而实现规避社保缴纳成本的上升。
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缴纳,有很大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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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金三系统上线以后,想要开具正规有效的发票,都需要有真实的业务,否则,便属于虚开,企业存在涉税风险;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3、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支付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通过对金三系统、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社保缴纳基数相关规定的解析,企业想通过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也是存在巨大的涉税风险与社保补缴的风险。
在一些特定的行业中,其服务对象大部分为个人消费者,如:餐饮行业、酒店行业、零售行业等,大部分个人消费者,在消费时未向商家索取发票,一些经营不规范的企业,便将客户未开具发票的收入,未进行合规报税,单独建立了“小金库”。
社保入税后,企业为了规避社保的缴纳成本,便降低员工“名义工资”,从未入账收入中另行支付一部分工资,其目的是为了降低社保缴纳基数。
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有很大的经营风险!
1、随着金税三期的上线,不同行业的未开票收入比率,早已在大数的监控之下,如:零售行业未开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为60%-70%,汽车维修行业未开票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为40%-60%;
2、对于收入不入账的频繁交易的私人账户早已经纳入了大数据监控,加之该账户时常将资金汇入公司账户,和企业总有千丝万缕的关系,随时都有可能会被查出。
通过对以上行业特点的分析,税务部门要查出企业的假账、未入账收入、未入账支出,也是分分钟的事情,企业不要有侥幸的心里。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销售部门一直也是企业的关键部门,销售人员的工资也是多劳多得和业绩挂钩,社保入税以后,高额的工资待遇也就预示着高额的社保缴纳基数,同时还有高额的个人所得税。
因此,很多企业就会动脑筋,以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员工另行开具劳务发票报销,来实现“工资”的获取,从而降低社保缴纳成本与个人所得税。
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有很大的经营风险!
根据财税〔2009〕29号文相关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也就是劳务费),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计算限额。
通过对以上政策相关规定的解析,对于同一个公司的同一员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不能并存,也就是说,员工不能既取得工资薪金又取得劳务报酬。
因此,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是有很大经营风险的!
在社保入税后,企业更多的是希望通过筹划来降低缴费的基数,有些企业就想到了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福利支出。
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企业想通过增加员工福利支出来降低企业社保,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时期与特定的事项才能列支,并非企业可以全员常态化的列支。
也就是说,想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福利支出,实际上空间非常有限。
企业通过“薪酬外包”来降低社保基数,主要表现形式为:员工的一部分工资由本用人单位发放,另一部分由其他公司以劳务费的明目发放。
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只需以本单位发放的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至于另一部分工资,由于该员工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而劳务关系不缴社保,由此,用人单位似乎达到了节费的目的。
这只是公司单方面的设想而已,在稽查面前都是无法自圆其说的。
该种方案,表面上看好像符合法律规定,毕竟劳务用工确实无需交纳社保,但实际上用人单位是在基础事实上玩把戏。
实质重于形式,员工不为该公司提供任何劳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旦被查实无实际劳务行为,用人单位必然要补缴社保,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不仅如此,劳务公司向用人单位开具劳务发票,既然根本无实际劳务行为,用人单位和劳务公司可能共同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
所以说,通过“薪酬外包”的方式来实现降低社保缴纳基数,是有风险!
有些企业为了达到降低社保缴纳基数,也是撒费苦心,有家企业是这样筹划的,将员工工资一分为二,一部分工资由单位发放给员工本人;将另一部分工资发放给员工已退休的父母(让该员工已退休的父母当用人单位的“返聘员工”)。
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只需以发放给员工的那部分工资为基数缴纳社保。至于另一部分工资,由于用人单位无需为退休返聘人员缴纳社保,拆分出来的这部分工资就能免缴社保,由此,用人单位似乎能达到节费的目的。
1、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基数之和;
2、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
3、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通过以上对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相关规定的分析,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也包含在企业的工资总额之中,也需要作为缴纳企业部分社保缴纳的基数,虽然能够降低一点,但不明显,得不偿失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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