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大理州工伤认定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将张永会等5名同志的工伤认定(或不予认定)情况公示如下:
1、张永会,女,云龙县检槽乡中心学校文兴完全小学教师。2020年6月11日19时23分,张永会同志与学校值周老师打电话了解学生身体状况,通话过程中在家中厨房屋顶关太阳能水管时不慎跌倒,被村民经过发现,并与家属和检槽卫生院联系将其送往云龙县人民医院就诊。2020年6月11日云龙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中枢性呼吸衰竭、创伤性颅内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肋骨骨折、腰椎横突骨折、肺挫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2、杨增桂,男,云龙县沧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至云龙县白石镇中心幼儿园保安。2020年7月1日10时45分左右,在白石镇中心幼儿园修理玩具秋千过程中不慎被角磨机伤到左手。2020年7月1日大理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1、左手背切割伤;2、左手3.4伸肌腱断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3、张立飞,男,云龙县苗尾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一标项目部职工。2020年7月6日22时30分左右,在苗尾乡鲁羌隧洞出口段初期支护施工作业时,洞顶右侧石土块掉落,砸中张立飞身体多个部位,导致其口中流血、左脚受伤。2020年7月6日云龙县功果桥镇卫生院诊断为:1、上唇挫裂伤,2、左手前臂软组织挫裂伤,3、左外踝腓骨下段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4、陈永国,男,云龙县苗尾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一标项目部职工。2020年7月19日10时30左右,在苗尾乡鲁羌隧洞进口段施工作业时,被洞顶掉落的石头砸中左手,导致左手受伤。2020年7月19日大理西南医院诊断为:1、左中环指开放性血管神经肌腱损伤;2、左中指软组织撕脱伤;3、左中指中节指骨粉碎性骨折;4、左中指远节指骨粗隆骨折;5、左环指远节指骨粗隆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5、字学宝,男,云龙县苗尾水电站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第四标段项目部职工。2020年7月2日9时35分左右,在苗尾乡项目部钢筋加工点,吊装钢筋时由于钢索滑落,导致左手被钢筋夹伤。2020年7月2日云龙县功果桥镇中心卫生院诊断为:1、左手第四指软组织挫裂伤;2、左手第四指远端骨节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拟认定为工伤。
从公示之日起5日内,如对以上职工工伤认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公示期间向云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云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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