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解读:《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税务局等四部门印发的
(苏人社规〔2020〕6号)已于
起施行。该办法的施行,将有效化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为超龄人员和实习生提供可靠的职业保障。为方便广大用工单位和职工了解此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是指用工单位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
、
的就业人员。
2、实习生是指年满16周岁,由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技工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集中统一安排学期性顶岗实习的学生。
1、用工单位应当对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进行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
,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检查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2、参加工伤保险的实习生在同一学历或者技能等级教育阶段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长一般
。
3、建筑施工项目的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为超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持
至用工单位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入职体检(职业病筛查)情况、未办理退休手续证明(在校学生就读证明)等证明事项采用
《江苏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承诺书》可在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1、用工单位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是
。用工协议或者三方实习协议期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加工伤的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保险办理停止缴费手续。需要提前解除、终止或者续签协议的,用工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用工单位未为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及时办理续签协议延长工伤保险参保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1、超龄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以
,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用工单位超龄就业人员
。
2、实习生的工伤保险费征收以
为结算期,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一次性申报征收,工伤保险费数额为用工单位实习生实习协议期间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劳动报酬高于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
;低于下限的,按
。
超龄就业人员、实习生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参照
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的实习生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
。
...交汇点讯为建立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提高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保障水平。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制定出台《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四章十六条,分为总则、行业基准费率、工程建设项目缴费、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根据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如下: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全省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结余等情况,适时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工程建设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该参保项目或标段的工程总造价的0.9‰。用人单位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各预算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一浮动周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可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费率每两年浮动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1月1日,办法施行后首次调整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交汇点记者朱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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