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行业咨询 >

上下班途中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认定上班途中时间范围?

2021-10-18 13:03:1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86 咨询电话:954310

■为避开堵车高峰晚点回家是否“

”?

■只要是职工住宿的地方就能认定“

”吗?

■下班后顺道去健身房路上算“

”吗?

■“

”的尺度如何把握才能真正同案同判?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劳动者本人在公司附近租借房屋,与家庭成员分别居住,并经常往返于租赁住宅与家庭成员住宅之间,则租借房屋和家庭成员的住宅均视为“住所”;

再如劳动者每周周五下班回父母家,周一从父母家出门上班,这种情况持续、有规律、反复进行,则可以认定周五的下班和周一的上班其父母住所与工作地之间为“合理路线”对应的住所。而对于偶发的、一时的、无规律的往返扩大范围后的“住所”的情形,要进行极为严格慎重的判断。

...

很多人对于工伤都会有这些疑问:

为避开堵车高峰晚点回家是否“合理时间”?

只要是职工住宿的地方就能认定“住所”吗?

下班后顺道去健身房路上算“合理路线”吗?

“合理”的尺度如何把握才能真正同案同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法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其中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如何认定的内容和对“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住所”等关键词更是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规定》在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时,一再强调与“合理时间”的关联性,这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一对相互联系的时空概念,不可分割。

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在谈到“什么是合理时间”时,也提到,这个合理时间可以比较宽泛,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也可能晚一点。

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都属于合理时间。

如果加班与前一个劳动过程相连续,比如正常应该下午5点下班,但加班2小时,晚上7点下班,那么加班后回家当然是下班后的“合理时间”;

如果中间有间断,比如下午5点下班,晚上7点加班两个小时至9点,则5点至7点之间劳动者回家(或回宿舍)休息产生的往返,以及晚上9点以后回家也都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至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也要在一定界限内,比如下午5点下班,你晚上7点回家是可以的,但晚上10点才回家就不能被认可。

由于城市住宅建设的发展,以及外来的、流动的劳动力的增加,使劳动者的“住所”变得多样复杂,也给用人单位把握劳动者“住所”带来困难。

《规定》试图对此加以解决。但仅仅扩大“住所”的适用范围是不够的,还容易带来其他问题。需要明确的是,住所必须是供劳动者日常生活的居住地。

劳动者本人在公司附近租借房屋,与家庭成员分别居住,并经常往返于租赁住宅与家庭成员住宅之间,则租借房屋和家庭成员的住宅均视为“住所”;

再如劳动者每周周五下班回父母家,周一从父母家出门上班,这种情况持续、有规律、反复进行,则可以认定周五的下班和周一的上班其父母住所与工作地之间为“合理路线”对应的住所。

而对于偶发的、一时的、无规律的往返扩大范围后的“住所”的情形,要进行极为严格慎重的判断。

劳动者上下班的“合理的路线”是指劳动者居住地与工作场所之间往返的路线,特指地理的、时间的、经济的合理性,包含劳动者合理的代替路线和方法。

但“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也被认可,比如,由于交通堵塞、交通管制等问题而绕行的情况下,应该视为合理的路线。

如何判断“合理”,《规定》指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工伤。这里将日常所需要的活动扩大到了“生活”范围,需要极为审慎对待。

即便是“顺路”,与工作没有或很少有关联的“生活”上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上下班途中”的行为。

也即“生活”行为必须限定在“日常生活中必要的、不得已的、最小限度的并且与工作相关的行为。”

比如购买必需的日用品、参加职业能力培训、到医院就诊等,这种行为不能是长期的、固定的、持续的、反复进行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即使实际上已经脱离了“上下班途中”,但除去脱离和中断期间,恢复到合理的路线以后的阶段可被认为是“上下班途中”。

应该说,有了《规定》,今后遇到此类案件,原则上可以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这是《规定》的意义所在。

但是,如何判断这类案件是否成立,又成为新的问题。《规定》强调的“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的裁量空间,对有无“合理”性的判断,仍然面临很多难题,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加以探索和总结。

就理论而言,需要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上下班”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从住所到工作场所之间按照合理的路线和方法进行的往复;

如果以这样的界定去判断是否“合理”与否,并附加一些参考要素,也许更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做出接近客观事实的正确判断。

就实践而言,进行这种是否“合理”的判断,是对法官的智慧和能力的考验。

既要依据法律规定,又要结合社会现实;既要合法,又要合理;既要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又要防止非工作需要的“生活”行为的扩大适用……

在积累一定案例的基础上,提炼出具体的判断基准,以形成较为规范、统一的要素体系。

...
Tag: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