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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咨询电话是多少? 北京工伤咨询电话?

2021-09-23 11:23:34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33 咨询电话:954310

参保

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乡镇(街道)或者区县(市)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答:(1)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城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低保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缴费

答: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共有14个档次的缴费标准: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答: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缴费越多,补贴越高。缴纳100元补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10元,最高补贴160元。具体补贴标准为:100元补贴30元,200元补贴40元,300元补贴50元,400元补贴60元,500元补贴70元,600元补贴80元,700元补贴90元,800元补贴100元,900元补贴110元,1000元补贴120元,1500元补贴130元,2000元补贴140元,2500元补贴150元,3000元补贴160元。

答:(1)参保居民可持社会保障卡或二代身份证在指定银行进行缴费;(2)参保居民也可与银行签订《代扣代缴协议书》,由银行每年代扣代缴。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参保居民可在银行一次或多次缴纳当年度保费,但缴费总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目前为3000元)。

答:可以。参保居民可在银行补缴未缴费年度的保费,但对同一年度只能补缴一次,不得多次补缴。

答:(1)城乡“三无”人员、重度残疾人、已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档次标准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2)对年度内享受过城乡低保待遇的人员,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年度最低档次标准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区县(市)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给予部分补助。

待遇

答:参保居民年满60周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2010年7月1日前已年满45周岁的人员,按年缴纳保险费的;

(3)2010年7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照规定进行了参保登记的。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待遇支付终身。

个人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月养老金[(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其他)÷139]

答:(1)2017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每人每月155元。

(3)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基础养老金将逐步提高。“十三五”期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将每年增加10元。

答:区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包括:(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2)集体补助;(3)政府补贴;(4)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居民的缴费资助;(5)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居民个人账户资金全额积累,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金额越高,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养老金待遇就越高。

答:参保居民在参保缴费或待遇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等)可依法继承。

答:为了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管理,防止冒领、骗取养老金行为的发生,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需定期开展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答: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经办机构将于次月暂停其养老保险待遇,待资格认证审核合格后再按程序补发和续发待遇。对多领、冒领的养老金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拒不退还,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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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原件2份)

2、劳动关系证明(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病历(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4、受伤害职工有效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5、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间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机关法人任免通知书或相关行政机关批复等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以及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近亲属作为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提交职工与其近亲属的关系材料、《申请工伤认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6、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情形的,附具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7、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附具意外伤害证明或者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8、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9、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附具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0、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附具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1、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附具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2、死亡证明(职工死亡的,应当同时附具死亡证明。)(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3、实行一次性趸缴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单位,还应提交《社会保险登记证》、《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协议》、实名制管理花名册以及分包合同相关页。(原件1份仅供查验,复印件1份)

14、具体事故伤害情形所需的其他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报材料齐全,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申报-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各区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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