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低于项目总造价的1‰。
在1‰的基础上,可
,
:以其初次参保时的加权平均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后的费率,不得低于费率调整年度时本单位的加权平均费率。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输出人员,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的,由
浮动费率责任。
,且缴费不满一个自然年度的,不实行费率浮动。
以后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调整一次,执行时间为该年度的7月1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全省各统筹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调整机制,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充分发挥浮动费率杠杆调节作用,按照《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的要求,现将《河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5日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机制,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豫人社〔2018〕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参保单位考核期的支缴率,核定其应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核定浮动费率时,在支缴率符合调整指标的基础上,应考虑参保单位欠费情况、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
支缴率为参保单位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总额占该单位按照行业基准费率应缴纳工伤保险费总额的比率,具体由经办机构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核定。
工伤保险
参保单位在人社部确定的八类基准费率基础上,可进行浮动。参保单位
,浮动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
参保单位属于
,浮动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
(具体浮动标准见附表)
按照项目参保的各类
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在1‰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
(加权平均费率是根据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职工从事行业不同分别确定相应费率,并分别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进行总和后确定单位应缴费用除以发放的工资总额)。浮动办法按第五条规定浮动,但
参保人员与原参保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在其他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参保人员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参保人员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参保人员在退休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由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明确的参保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参保单位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一次性因工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重伤30人以上的;
(二)无故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或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三)骗取或者联合从业人员共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四)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的。
参保单位
浮动费率档次不受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影响,每次费率浮动均应在八类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向上或者向下进行浮动。
《省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行办法》(豫人社工伤〔2016〕12号)同时废止。
调整结果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附件:各行业单位费率浮动标准表
...原创:苑春壹
工伤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况。对于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以及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而对于感染新冠肺炎工伤的认定则比较特殊。
1、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2020年1月23日人社部发布人社部函〔2020〕11号文,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2、城乡社区工作者
2020年3月3日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国发明电〔2020〕8号文,明确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应依法认定为工伤。
而除此之外,没有规定其他主体感染新冠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对此,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他主体任何情况下均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其他主体能否认定为工伤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来判断。笔者倾向第二种观点。
笔者将罗列出几种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情况来进行分析。
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还需结合具体个案情况综合判断。在出台相关规定之前,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认定。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二)项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可供志愿者来主张工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需要结合个案判断。
可以被认定为工伤,但还需结合相关规定以及具体个案情况综合判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指派员工到疫区工作是否构成工伤主要看是否符合以下情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并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此外,
1.《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2.福建省《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认真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闽人社文〔2020〕16号文相关规定,做好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保障工作。对企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应参照闽人社文〔2020〕16号文“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工伤认定等保障工作”执行。
3.《广东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4.《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十三条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或公出,并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感染疫病的。
5.《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以及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竞技、文娱和体育比赛等活动而受到意外伤害的,适用前款第(五)项的规定。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工伤处理:(二)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
7.《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三条职工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九、《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是指职工被用人单位派往疫区进行疫病防治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情形。
需要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可以明确的是但是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构成工伤一般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如果不完全符合的话,看是否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不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其他的应当在60日内作出决定。
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员工也不必太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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