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很多人都知道工伤是需要赔偿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劳务关系也是需要赔偿的。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劳务关系人身意外伤害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有哪些赔偿标准?
劳务关系人身意外伤害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有哪些赔偿标准?
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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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现实中,除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劳动关系外,还经常出现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雇主不限于用人单位,也可能包括个人,雇工不限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等。雇佣关系较之劳动关系更加灵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是基于双方雇佣合同的约定,受合同法的调整。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
个人劳务关系中因提供劳务损害造成侵权,在确定侵权责任和赔偿主体时,我国民法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更倾向于保护提供劳务一方的合法利益。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时要注意,不能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人致己遭受损害,否则提供劳务一方自己是要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上下班途中受伤不能参照工伤规定进行处理。
2019年6月11日,徐某与绍兴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暂定1年,终止时间为双方随时终止;徐某承担的劳务内容为负责外发工厂产品的质量,进度等,工作内容可自行根据当天实际需要安排。
2019年7月20日,徐某在拜访客户途中骑电瓶车跌倒受伤,未报警。徐某于2020年4月1日自行委托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对其因本次外伤伤后所需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
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徐某2019年7月20日的外伤伤后所需的误工期拟为150日、护理期拟为60日、营养期拟为60日。
徐某支出鉴定费700元。
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上下班途中受伤不能参照工伤规定进行处理,应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本案中,该公司不负责原告的交通工具,亦不安排或指示徐某当天的去向、交通方式和路线,
同时,双方劳务合同明确约定,徐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公司不承担用工责任。
来源:芙蓉律师事务所
编辑整理:易赛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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