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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职工非工伤医疗期规定?

2021-10-18 13:36:5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821 咨询电话:9543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问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15)40号

一、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二、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三、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四、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一)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二)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

(三)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

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实行的劳动合同,其医疗期按照当时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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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实质上即解雇保护期,在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企业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可见,医疗期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即解雇保护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明确规定医疗期为3个月至24个月,同时指出:

而实际上,各地对该规定的解读却出现了偏差,甚至出现一些相矛盾的规定。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沪府发(2015)40号)明确:“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所以,在应用政策法规时,还需要了解当地政策,以当地政策为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否为医疗期延长的必要条件?对此各地规定并不统一。

如江苏等地就认为,对于某些患有特殊疾病,不论实际工作年限,只要其在规定医疗期内疾病不能痊愈的,医疗期可以延长,经延长的医疗期未超过24个月的,并不需要经过企业或劳动主管部门的批准。即只要医疗期未超过24个月,特殊疾病的医疗期可以自动延长而并不需要任何任何审批或鉴定程序。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并未明确医疗期内及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待遇和经济补偿问题,而只简单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教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工资的具体发放,还请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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