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013年6月到某物流公司工作,单位多次要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均遭到李某拒绝。
2013年7月,李某写下了“本人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由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的声明,该物流公司遂没有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6年5月,李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其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2016年6月,人社部门认定李某系因工死亡。李某家属因此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李某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而该公司认为,公司是因李某本人原因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的声明写明所有后果由其本人承担,与公司无关,公司不能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适当给家属一定的补助。
李某家属和该物流公司各执一词,双方就赔偿数额争执不下,李某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物流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工死亡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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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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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支持了李某亲属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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