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老马的家在公司西边,儿子单位的东边。老马出家门,驾驶二轮摩托车,绕路先将21岁的儿子送到单位,然后从东边的儿子单位再去西边的公司上班,上午7时30分,在返回途中(儿子单位附近),遭遇交通事故,老马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老马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申请人老马家属认为属于工伤。理由:(1)老马送儿子上班是经常性、重复性的行为,应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2)所谓“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并不局限于住所地和工作地之间的最优路线或较短路线,还包括职工为完成“日常生活所需”而必然发生的绕行路线。
被申请人公司认为不属于工伤。理由:(1)交通事故发生地与工作地是两个相反的方向,因此交通事故发生地不属于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老马的儿子是成年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交通工具出行而不需要老马某接送,不属于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的合理活动。
所以要认定本案中老马是否属于工伤,首先要紧抓两个核心问题“是否属于合理时间”和“是否属于合理路线”。
是否属于合理时间?根据案情,老马早上行程路线一共分三步,见下图:
我们假设老马从家里直接到公司,即路线③要10分钟。那么老马送儿子上班,再返回,也就是①+②两段路程就要20分钟。也就是说,老马本来只需要花10分钟就能到公司,却总共要花30分钟,这就显然不属于合理时间。
再看是否属于合理路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是这样解释的:“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路线”。他强调了一个“顺路”,儿子单位和老马公司方向完全相反,如何顺路?
所以综上所述,本案老马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我们要把握以下要点:1.事故中本人不负主要责任;2.属于合理时间;3.是否属于合理路线;4.是否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在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方可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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