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提出离职
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吗?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谁来付?
工资基数怎么算?
看了案例你就懂!
叶某因工受伤,伤残程度六级,某公司为叶某参加了工伤保险,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关于
的规定,原告公司应当承担支付叶某工伤待遇的责任,故原告提出不支付被告工伤待遇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对被告叶某辩称某公司应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第八条规定
叶某于2020年3月9日向长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工伤待遇计算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应比照宜宾市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已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条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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