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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条例实施细则?

2021-10-18 14:30:25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80 咨询电话:954310

苏报讯(记者陆晓华)据市人社局消息,《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拟对我市之前出台的《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如下放工伤认定管辖权,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负责吴中区、相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工作;延长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用人单位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时间不超过30日等。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梳理了工伤保险政策与规定,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进行了相关明确与调整。如明确了工伤认定的管辖问题,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新增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标准规定等。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多次征求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最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包括明确了不配合调查核实的法律后果;提高了工伤待遇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康复的,根据住院天数,按照每人每天30元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其交通费按实支付,食宿费用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支付等。

《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致电0512-65211966,65239270;发送邮件slm720@163.com;致信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体育场路4号,邮编:21500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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