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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港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没有工伤认定可以起诉吗?

2021-10-18 14:44:4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92 咨询电话:954310

遇到高危的职业工作中难免会受伤,但是出现工伤后用人单位不给补偿不说,也不给申请工伤认定?就此对于工伤的一些相关问题,江成天津律师事务所来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

一、没有工伤认定可否直接起诉

答:未申请认定工伤不能直接起诉索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工伤认定程序的过程

(一)申报认定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事故报告;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材料(二人以上)或能够证明工伤事故的其它相关材料;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7、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评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10、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11、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2、职工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13、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工会介绍信。

(二)补正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局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印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受理或不予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局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局应当受理,并印发《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反之,则不予受理,印发《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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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候遭遇意外伤害的,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经过工伤认定以后,用人单位是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伤索赔的。那么,工伤认定后不算工伤怎么办,未申请认定工伤能直接起诉索赔吗?

网友咨询:工伤认定没有成功怎么办,还能要求赔偿吗?

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关庆猛律师解答:

工伤认定后不算工伤的,可以自己准备齐相应材料之后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局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局应当受理,并印发《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反之,则不予受理,印发《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关庆猛律师解析: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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