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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充保险实施方案? 工伤补充保险什么好处?

2021-09-23 11:25:4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641 咨询电话:954310

提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加大企业减负力度、简化办事环节……近日,厦门修订并出台了《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自7月1日起正式执行。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厦门职工,新政策将让他们多一层保障,而且个人和单位都不用为此多掏一分钱。

2014年7月1日,《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开始实施。结合过去近2年的实践经验,此次出台的《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作了一系列修订。厦门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新政策将为厦门13万多家参保单位减负解压,降低用工风险和运营成本,更将惠及全市工伤职工,提高其工伤保险待遇,化解因伤致贫风险。

记者注意到,新办法提高了对用人单位的补助力度。

对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用人单位,将向其补助支付总额的50%,目的是进一步为企业减负,防止企业因职工重级工伤致贫;同时有利于引导企业一次性结清职工伤残就业补助金,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厦门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还介绍,新办法简化了办事环节,提升了便民服务水平。

在《试行办法》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且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次月起,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增加支付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新办法取消了经鉴定确需2人护理的条件,今后,工伤职工无需专门申请2人生活护理确认即可直接增加生活护理费待遇,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也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提高为50%。

此外,新办法还对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补充工伤保险服务和其他工伤保险服务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将更好地利用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查勘理赔、工伤事故预防、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全国众多网点分布等优势,满足实际需求。

(新媒体编辑: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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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规定充分说明,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都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也都享有工伤保险的法定权利。所以,职工如果受伤需要工伤认定,那么与单位有没有给其缴纳工伤保险其实没有直接关系,并不能影响职工的工伤认定。

其实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好处是实实在在的。可能企业不大,员工不多,没有像煤矿、建筑行业有大的风险,所以觉得不用参保,但现实当中的工伤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比如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工作期间不小心摔伤,工作时间内因突发疾病死亡等等,工伤事故多发。一旦事故发生,就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上报,进行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由政府劳动鉴定机构对工伤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由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进行赔偿。

上述,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单位则需要承担全部赔偿;单位如果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那么职工的工伤待遇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极大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既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又不会破坏企业和职工的关系继续和谐的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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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为了保障公司的用工成本和公司内部人员稳定,非劳动关系的员工,公司可以选择不缴纳社保。但这些人一旦发生了工伤,公司则需要买补充工伤险。这个方法可以最大程度的减轻公司风险,减少公司损失。

但是2021年4月1日,广东省调整策略,允许单位给“特定人员”单独购买工伤险,试行期2年!

“特定人员”主要包括:

1、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

3、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

4、单位见习人员

5、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此外,《办法》将村(社区)两委人员,提供网约车、外卖、快递劳务等新业态从业人员,依法组建的志愿服务组织招募从事特定公益活动(应急救援、公共卫生防控、大型活动等)的志愿者等特定人员也纳入了参保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主要实行“五险统征”的参保模式。鉴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实习学生等从业人员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选择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上述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也就是说,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并未要求“五险统征”,遵循“自愿”原则可选择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费率按照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规定执行,即直接适用该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从业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范围内,可根据其月劳动报酬或补助补贴收入等情况申报(劳动关系人员依法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申报)。

根据省统计部门数据,2021年6月30日前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为4053.6元至20268元。

该办法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后未按规定缴费的,工伤保险关系暂不生效,自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次日起生效。

也就是说,你参保的同时就要缴费,不缴费的话就算参保也不生效。就是说你在参保之后,缴费之前发生工伤的,是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方式不实行补申报、补缴费或者退费。

《办法》规定,从业单位可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为从业人员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深圳、东莞市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其他市为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

其中,对于村居两委人员,可由村(社区)两委作为参保单位,也可由所在乡镇、街道相关机构作为参保单位,统一在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实习学生,可由从业单位为其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如果派往外省实习且当地未实施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也可由所在学校属地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

《办法》要求,从业单位在申请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时,应以电子或纸质形式承诺遵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告知其参保的从业人员有关工伤保险权利义务,如果作出虚假承诺或者违反承诺事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规定,已参保的从业人员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执行《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

《办法》明确,人社部门在受理从业人员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审核其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情况,已参保缴费的不要求提交劳动关系材料,未参保的且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则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法律法规或国家、省另有规定除外)。要求工伤认定应与其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类型、职业身份、从业活动等要素相一致。

针对非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特点,《办法》规定了相应的待遇衔接办法:

一级至四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的伤残津贴与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按照“不双重享受”和“待遇就高补差”原则处理;对五级至十级因工伤残从业人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可根据申请而核发,在未申领期间可继续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权利,如果选择领取后则终结其工伤保险关系;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只能两者选其中一种待遇;雇佣期、实习期、服务期、任职期满后仍需继续治疗且未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予以保障。

由于从业人员未与从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并不直接适用于两者。为解决双方待遇权利义务关系问题,《办法》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从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其双方伤亡赔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为此,《办法》也鼓励从业单位在工伤保险的基础上,为从业人员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以更好地增强保障、化解风险。

为消除从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顾虑,《办法》明确按规定自愿选择为使用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应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然,从业单位违反承诺为劳动关系人员单项参加了工伤保险且被认定了工伤,如果被依法确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而不是《办法》适用人员的,从业单位应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即应依法承担五至六级伤残津贴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费用。

1、符合购买“五险统征”模式的员工,企业必须给员工购买五险,不能降级为单项工伤险。

2、单位给员工购买单项工伤险,不能作为单位和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

3、如果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相关待遇费用,由单位和员工协商解决。为此官方还是建议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为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行,《办法》明确从业单位或从业人员通过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依法处理,追究相关单位、人员骗保法律责任。

为更好地维护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权益,《办法》强调从业单位应当规范劳动用工管理,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和岗前培训,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程及标准,提供相应劳动保护,加强工伤预防,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健康权益。

这个《办法》目前只适用于广东省,也就是说其他地区还没有出台相关文件,单位也没办法单独购买工伤险。这个时候,还是推荐单位购买补充工伤险,减轻风险。

《办法》将从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在试行期间,可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适用的参保范围。(这个灵活范围就比较广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为与国家相关试点衔接,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办法》明确国家出台相应规定后将从其规定。(如果国家的规定和广东省这个试行办法不一样,就以国家规定为准。)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坚持社会保障兜底,鼓励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障需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保险费相关的税收政策。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二、补充保险

补充保险主要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多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形式运营。

三、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品类繁多,个人为提升保障水平,对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购买意愿较为强烈,企业为分散经营责任风险,保护职工权益,也会主动参加各类责任保险,但不是所有的商业保险缴费支出都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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