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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事故怎样认定工伤? 工伤上下班时间认定?

2021-10-18 15:11:2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83 咨询电话:954310

2019.4.19

……

今天的普法开始啦!

对于工伤事件,

上下班途中是一个很尴尬的点,

劳动者认为是因为去上班才遇到的工伤

公司肯定要赔偿,

公司却认为不是在工作时间内

不应该负责,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呢?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自2015年7月起,王某在A学校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份,A学校规定王某早上上班时间为6:30—7:00制作早餐、早点、烧开水。因王某家离A学校较远,A学校为其安排住宿,平时一般周一至周四住在学校,周日晚上从家返回A学校。

2016年5月22日20时许,王某在返回A学校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全身多处受伤被送至医院诊治。

2017年2月24日,王某向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区人社局经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某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予以认定工伤。2017年8月4日,A学校不服区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案经一审、二审两级审判程序,法院均认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的“合理时间”的理解,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用人单位管理制度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应当综合受伤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王某早上上班的时间明显早于其他单位的通常工作时间,且王某家离A学校路途遥远,要求其周一早上上班过于苛刻,加之同事证明其周日晚上返回A学校已成惯例,其周日晚上在合理路线上返回学校应视为在上下班途中。因此,驳回了A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从立法目的来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受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旦认定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将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为此,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不少因工伤认定而引起的行政纠纷,加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因此,律师提出以下建议:

1、企业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2、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等因第三人造成伤害的,积极协助员工向责任方维权。

...

原告在某公司做电工,该公司上午工作时间为7:45-11:30分。2015年1月21日7时30分左右,原告驾驶电动车上班途中,与另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对方车辆驾驶人驾车逃逸。

原告自行到医院检查后向110报案,因肇事人无法查找,公安交警部门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原告要求,公安交警部门2015年4月2日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主要为因对方车辆逃逸无法查找,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依照申请,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原告不服,申请复议,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庞向华律师

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上班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原告在7时30分左右前往公司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明显属于该条文规定的上班途中的情形。且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故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评析

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通常是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中最关键的环节,工伤认定案件关乎普通劳动者的生存保障,从来都不是小事,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认定中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案即为工伤认定的一起典型案例。

如何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应包含两方面要素:一是时间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时间;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较修订前放宽了上下班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标准,但工伤认定案件审理中仍须审查以下事实:第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时间内;第二,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第三,因机动车事故而引起人身伤害的事实;第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杀或自残行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等行为而导致的伤亡等。

法定的工伤条件无论列举得多么具体,也不可能完全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伤害情形相吻合。工伤认定包含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需要对现有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原则做出合理解释。

一、上下班的时间界点

上下班时间的界点问题主要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确定。用人单位制定作息时间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合法,否则,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就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规定什么时间上班,什么时间下班需要通过规章制度来确立,同时该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合法制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合理路径

合理路径的理解应当根据个案作出全面、正确、客观的理解,而不局限于惯常的、固定的、唯一的、单位指定的、最近的路径。

比如:职工从住处到单位有多条路线选择,职工选择哪一条路径都是为了到单位上班或者回家,这样都是可以的。在理解和认定“合理路径”时应当结合住处与单位的距离、路况条件、交通工具类型、交通拥堵情况、天气情况、偶然性事件的发生等因素综合、全面、客观、正确的理解。

三、合理时间

合理时间的理解应当参考劳动者住处和单位之间的距离、劳动者使用的交通工具、交通状况、天气状况、路况条件等因素来综合认定,不能局限于一个固定时间段。

在理解“合理时间”的时候应当注意例外的情形。比如:职工下班途中去接孩子、去菜市场买菜等先从事生活必须事务后再回家。这个时间段也应理解为合理时间内。另如:职工下班后同学聚会、去健身等从事非生活必须事务后再回家的情形就不能认定为合理时间了。

四、如何理解非本人主要责任

实践中,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有些情形是难以认定工伤的。比如: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职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职工下班后先从事其他非工作关系事务或者从事非生活必须事务后再回家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情形等。

当前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无法认定结论的现象十分普遍,作为肩负工伤认定职权的劳动保障部门,如果一味草率地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将这类事故中受害职工置于工伤保障大门之外,无异于变相拒绝履行劳动保障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情形下的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原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并未排除的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情形。由于肇事车辆未被查获,原告试图通过民事诉讼确定事故责任承担方式已暂不可能,如果将此情形下劳动者所受伤害一律不认定为工伤,等同于让弱者承担了全部事故结果,这与社会法保护弱者的立法目的亦相背离。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放宽审查的标准,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作出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认定。

综上,在实践中正确理解上下班途中对工伤认定工作至关重要,也是处理是否为工伤问题的一个关键。

生活千奇百态,法律不能包罗万象。因此,在执法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执法的同时,正确、全面、客观地理解立法本意,从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角度正确适用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对交通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处于难以认定的灰色地带,根据立法本意,应推定处于相对弱者地位的原告不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并进而认定为工伤。

作者:庞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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