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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赔偿款会计分录? 员工工伤赔款会计分录?

2021-10-18 15:57:1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373 咨询电话:95431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账务处理怎么做?其实,企业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的补助金是可以通过社保费用或者单位进行支付处理的,因此相关的会计分录处理都是不同。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账务处理

首先要区别补助来源,一般来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社保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单位出。根据需计提人员的工作性质和来源作如下分录:

(一)由社保出

收到时: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借:其他应付款(或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二)由企业出

计提时:借: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入职工对应的相关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定义及计算怎么做?

(一)含义: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二)公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赔偿基数×月数

赔偿基数为: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账务处理怎么做?整体上来说,其实如果企业员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是由社保费用支出,那么是可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如果是由单位进行支出,那么就是将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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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各种各样的提问都很多,小编挑选了2个热点问题来做一个集中解答!

为保障社会大局面的稳定,保障广大企业职工的权益,国家政府鼓励受危机(含国际金融、冠状肺炎等)影响的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企业用工岗位,对受危机影响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多地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裁员压力增大。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就业。全国多省份公布稳岗就业措施,其中河南、福建、浙江、湖南、重庆等地区都推出2020年度稳岗补贴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河南省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部发[2018]19号),

主要用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稳岗补贴,同时满足(财税〔2011〕70号)的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即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则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减除。

企业收到政府有关部门返还的稳岗补贴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按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时,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实务我们看到企业的处理情况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取得稳岗补贴时,直接贷方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会计准则适用)。

2、取得稳岗补贴时,直接贷方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

3、取得稳岗补贴时,直接冲减之前发生失业保险计入的相应科目,如“管理费用”等科目。

4、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发生培训支出和社保支出等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等

小编比较倾向于第四种做法,要判断政府给的稳岗补贴是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还是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以及本企业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情况不同,做法也不尽相同。

比如:《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度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申报的稳岗补贴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转岗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且采用总额法的话,小编个人建议是收到稳岗补贴的款项先计入“递延收益”,发生培训支出和社保支出等支出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

如果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取得稳岗补贴时,可直接贷方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人社部此前宣布: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可以进行网上申领,结果有企业还没来得及申请,稳岗补贴直接到账了。原来是部分有条件的地市取消了企业申请环节,变“企业找补贴”为“补贴找企业”,通过数据比对,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

那么仍然需要进行稳岗申领的地区,HR去哪里进行申请呢?可以关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根据人社部发[202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规定: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三项费用(个人缴费部分不免征),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免征。

目前,全国各地都已经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据统计,2月份共为企业减免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总共1239亿元,据人社部预计2-6月份减免额度将超过5000亿元以上。

目前,实务中,做法有二:

(1)企业收到已征收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退费,单位缴费部分的社保根据退费金额冲回计提和上缴分录,分录参考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承担部分)

贷: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承担部分)

(2)中小微企业直接减免征收,没有上交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不做计提和上缴分录。

(3)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的,按照减半征收的数额做计提和上缴分录,参考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按减半之后的金额入账)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按减半之后的金额入账)

贷:银行存款

原因:公司收到社保退费,不属于政府补助,根据财会[2017]15号文件规定,政府补助具有下列之一特征:(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

1、什么是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政府对企业的无偿拨款、税收返还、财政贴息,以及无偿给予非货币性资产等。

2、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等相关会计准则。

3、政府如

,属于互惠交易,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4、与企业

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

。与企业

。一般如果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中的项目,或补助与日常销售行为密切相关,

5、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的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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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会计头条APP上面看到关于稳岗补贴的账务处理,分享给大家学习。

为保障社会大局面的稳定,保障广大企业职工的权益,国家政府鼓励受危机(含国际金融、冠状肺炎等)影响的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企业用工岗位,对受危机影响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多地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裁员压力增大。为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社会就业。全国多省份公布稳岗就业措施,其中河北、福建、浙江、湖南、重庆等地区都推出2020年度稳岗补贴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河北省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规定,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社部发[2018]19号),

主要用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稳岗补贴,同时满足(财税〔2011〕70号)的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即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则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减除。

企业收到政府有关部门返还的稳岗补贴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按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时,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实务我们看到企业的处理情况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取得稳岗补贴时,直接贷方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会计准则适用)。

2、取得稳岗补贴时,直接贷方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小企业会计准则适用)。

3、取得稳岗补贴时,直接冲减之前发生失业保险计入的相应科目,如“管理费用”等科目。

4、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做如下账务处理:

(一)若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发生培训支出和社保支出等支出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二)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三)如果采用净额法的,冲减相关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等

小编个人比较倾向于第四种做法,要判断政府给的稳岗补贴是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还是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以及本企业是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情况不同,做法也不尽相同。

比如:《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度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申报的稳岗补贴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社会保险补贴、转岗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如果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且采用总额法的话,小编个人建议是收到稳岗补贴的款项先计入“递延收益”,发生培训支出和社保支出等支出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其他收益”。

如果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取得稳岗补贴时,可直接贷方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人社部此前宣布: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可以进行网上申领,结果有企业还没来得及申请,稳岗补贴直接到账了。原来是部分有条件的地市取消了企业申请环节,变“企业找补贴”为“补贴找企业”,通过数据比对,将稳岗返还资金直接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

那么仍然需要进行稳岗申领的地区,HR去哪里进行申请呢?

来源:会计头条APP作者:一品税悦版权归原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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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文小编整理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实务中的10大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

1、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所得额=单位计算的工资薪金总收入-扣除项目

3、单位计算的工资薪金总收入: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4、扣除项目:根据规定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项目

计提时:

借费用类科目/生产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等于个人实发工资+企业负担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承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发放工资的时候: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等(个人实发工资)

缴纳税金的时候: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贷银行存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如当地有特殊政策,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将补发工资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青海地区)

(2)如当地无特殊政策,合并补发当月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对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除按照上述规定以外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因此,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周五(1月12日)晚8:00

会计学堂金牌讲师齐红老师:

《2018会计职业规划——会计人员如何薪酬过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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