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8月8日,李某借用某公司资质承揽定州一工程,申某受李某的雇佣在建筑工地打工时摔伤,经鉴定为5级伤残,各项损失费用达48万余元。后,劳动部门裁决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某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公司与申某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支付其工资,故而其与申某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赔偿人应当是李某。
定州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定某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判决赔偿申某各项损失48万余元。
【审判】
某公司不服,上诉于保定中院。上诉理由,除不应认定为工伤赔偿外,还认为申某自身有过错,当减少赔偿。
2020年9月28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某公司与申某之间虽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案外人李某借用其资质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故其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另,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不影响工伤赔偿。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劳动仲裁和法院的认定无疑都是正确的,因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体现了国家对建筑企业出借资质、违法转分包的惩戒,也体现了对劳动者进行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核心价值。同时,告诫用人单位一定要按国家的规定及时、足额为劳动者上保险。
(陈少勇)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