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 954310

您当前的位置: 顶匠首页 > 行业咨询 >

上班期间突发精神疾病算不算工伤? 上班期间突发精神疾病算不算工伤?

2021-10-18 16:15:1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84 咨询电话:954310

张某系某公司的员工。2017年12月22日,张某在工作间制作水果拼盘时,被同事陈某用刀砍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陈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事后被法院送去强制医疗。张某家属于2018年5月16日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社局受理后开展了相关调查,查明陈某系精神分裂症患者,已被强制医疗。区人社局认为,张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于2019年3月1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9年6月10日,市人社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区人社局所作的认定工伤决定。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公司起诉理由:张某死亡虽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但不是工作原因,是被不当班的同事故意杀害,不构成工伤。陈某杀张某是因两人的私怨,陈某的杀人动机不是工作原因。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认定本案是一起故意犯罪的刑事案件,陈某的罪名是故意杀人,故张某的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条件,其死亡完全是陈某非工作原因故意杀人造成的,也请张某的家属依法另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人社局答辩: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公司称陈某系报复杀人依据不足。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2017年12月23日张某在工作间制作水果拼盘时,被同事用刀砍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事实系检察院和法院查明的事实,且经查明张某与陈某当日并无个人冲突,张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认定工伤的规定。检察院的强制医疗申请书及法院的强制医疗决定书,证明砍伤张某致其死亡的男子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故公司称陈某系报复杀人依据不足。

一审判决: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张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被诉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公司诉称张某被杀非因工作原因,而是由于个人私怨,依据不足,难以采信。综上,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不予支持。原审遂判决: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于二中院。

二审判决:本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杀张某系因私人纠纷,人社局认定张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人社局提供的《强制医疗决定书》等证据,证明陈某在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患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已被强制医疗,故本案证据无法证明陈某杀张某系因私人纠纷。人社局认定张某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并无不当。综上,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上班工作压力大,这是许多在城市打拼的人都能感受到的。

上班前每个人都想着朝九晚五,下班后,还有很多时间可以去做自己的事情,想怎么玩就怎么玩,想怎么疯就怎么疯。

可是真正走入职场,才发现,工作永远都是做不完了,我们每天都恨不得把自己劈成两半。

当然,把自己劈成两半是不现实的,可是拼命加班倒是常态。尤其是对一些IT男来说。

(图片来自网络)

2009年9月,姜某在入职一家公司,签下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成为了该公司的网络工程师。一年半之后,因为天天加班,工作压力太大,姜某在不知不觉中患上了抑郁症。医院的诊断证明是:姜某患有重度抑郁症伴发精神分裂症等症状。

随后,公司认为姜某已经不能胜任该项工作,遂向姜某出具解除劳动和的证明。

期间,姜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等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声称自己在公司因长期加班、工作压力大导致失眠等症状,最终导致自己患上精神病。

人社局对材料进行审核之后,认为姜某的症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不予认定为工伤。

姜某不服,遂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结果维持了人社局的决定。

姜某还是不服,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之后,认为姜某患上精神抑郁症的行为确实不能算工伤。最终判定,姜某不属于工伤。

对法院的审判结果,姜某依然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图片来自网络)

因为工作压力大,导致精神抑郁,这怎么看也都算是因为工作而导致自己受到伤害。可是,姜某历经工伤鉴定——行政复议——一审——二审,却依然得不到一个工伤的肯定,这是为何?

(图片来自网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工伤认定针对的对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工伤认定的第一种对象,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而导致的,这里强调的重点是事故伤害。姜某虽然能够出具医院所开具的精神抑郁的证明,但是却不能证明他精神抑郁是否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而导致的。姜某能够证明的仅仅是,他是因为长期工作压力大才导致的。

(图片来自网络)

工伤认定的第二种对象,是职业病。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条对“职业病”是这样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目前,并未有相关法律将精神类疾病纳入到职业病的范畴。

所以说,小伙伴们在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身体,要明白自己身体的承受能力怎样。即便要拼了命去加班,要努力追求更好的未来,也要在自己的身体适应范围之内去奋斗。当然,如果是因为公司的原因,也要及时向公司提出来,避免自己受到更多的伤害。

各位读者,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如果遇到侵害、或者有工作上的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在评论区留言,也可以私信联系我们。

讼赢,联合全国各地律师

力图打造最优质的律师服务平台

为用户提供同城律师服务

方便快捷地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
Tag: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

预约法律服务
立即获取报价

大咖律师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