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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复发如何办工伤认定? 工伤复发需要什么证明?

2021-10-18 17:13:2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01 咨询电话:954310

工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康复后,伤情已经基本稳定,又在原工伤部位发生伤病。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认定工伤复发的前提是伤情与原工伤部位的伤情存在医学上的必然联系。

下面就让小编来带大家看看

工伤医疗待遇、

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停工留薪期待遇、

停工留薪期生活护理费等

无论是首次发生工伤还是工伤复发,享受的工伤医疗费报销标准是一样的,不存在打折扣的情况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

,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小提示: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工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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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职工普法】工伤复发能否向单位申请补偿?

工伤复发后

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可以向单位申请补偿吗?

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将成为决定性条件

划重点!

2010年1月8日林某在四川某公司承建的和田市工程施工中被小车撞伤,林某此次受伤性质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此次工伤保险待遇于2013年2月25日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广法民终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该调解书确定林某每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

2013年6月19日林某又到西南医院住院12天,入院诊断为:

1、腹壁切口疝;

2、脾切除、左膈下脓肿引流。

术后,出院时医嘱:出院后休息3月,避免负重、活动。

林某花去医疗费38077.70元,另外产生了门诊费用172.20元,林某去新农合报销了医疗费11312.40元,产生住宿费125元。

2013年8月16日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广安劳鉴(2013)670号

为:林某的伤属于2010年1月8日所受之伤

。林某花去鉴定检查费400元。

林某因旧伤复发工伤待遇事宜与四川某公司发生争议,林某于2013年9月2日向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安市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广市劳人仲案字(2013)112号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仲裁裁决,林某与四川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均不服,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林某与四川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已于2013年2月25日经法院(2013)广法民终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处理,且当事人已按该调解书履行完毕。

在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四川某公司已向林某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规定,

且该调解书明确双方之间的

因此,林某与四川某公司的

已于2013年2月25日

,二者的

解除劳动关系时四川某公司支付给林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根据林某的伤残等级确定的,这两笔费用已

了对林某发生

情形时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因此,上诉人林某在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四川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后,要求四川某公司支付其工伤复发待遇,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四川某公司关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驳回林某要求四川某公司支付其工伤复发待遇的诉讼请求。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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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工伤复发能否向单位申请补偿?丨职工普法

工伤复发后

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可以向单位申请补偿吗?

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将成为决定性条件

划重点!

2010年1月8日林某在四川某公司承建的和田市工程施工中被小车撞伤,林某此次受伤性质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此次工伤保险待遇于2013年2月25日经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广法民终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

该调解书确定林某每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

2013年6月19日林某又到西南医院住院12天,入院诊断为:

1、腹壁切口疝;

2、脾切除、左膈下脓肿引流。

术后,出院时医嘱:出院后休息3月,避免负重、活动。

林某花去医疗费38077.70元,另外产生了门诊费用172.20元,林某去新农合报销了医疗费11312.40元,产生住宿费125元。

2013年8月16日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广安劳鉴(2013)670号

为:林某的伤属于2010年1月8日所受之伤

。林某花去鉴定检查费400元。

林某因旧伤复发工伤待遇事宜与四川某公司发生争议,林某于2013年9月2日向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安市广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广市劳人仲案字(2013)112号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仲裁裁决,林某与四川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均不服,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林某与四川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已于2013年2月25日经法院(2013)广法民终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处理,且当事人已按该调解书履行完毕。

在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四川某公司已向林某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规定,

且该调解书明确双方之间的

因此,林某与四川某公司的

已于2013年2月25日

,二者的

解除劳动关系时四川某公司支付给林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根据林某的伤残等级确定的,这两笔费用已

了对林某发生

情形时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因此,上诉人林某在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四川某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后,要求四川某公司支付其工伤复发待遇,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四川某公司关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了结,双方均不得再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驳回林某要求四川某公司支付其工伤复发待遇的诉讼请求。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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