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仙桃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猝死未获工伤认定一事有新进展。2月28日,仙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此事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南都记者从仙桃市司法局获悉,已有工作人员在处理此事。
南都记者此前报道,2月13日5时30分许,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突发疾病并晕厥,后抢救无效死亡,诊断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仙桃市人社局出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称,不予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
仙桃市人社局出具的决定书中写明,2020年1月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刘文雄一直战斗在门诊防疫一线,筛查疑似患者,累计诊治发热病人670人次。去世前,刘文雄已有胸痛、心慌等身体不适症状,因防疫任务重没请加治疗。2月12日22时,仍有患者电话问诊。
仙桃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曾表示,该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符合相关规定。刘文雄家属此前称,正准备提起行政复议。
2月28日,仙桃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2月27日,此事已进入行政复议程序,该局将提供所掌握的关于此事的资料,配合行政复议流程。行政复议由仙桃市司法局负责,2月28日下午,仙桃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告诉南都记者,已有相关人员在处理此事。
采写:南都记者詹晨枫
...洪七1953年出生,是进城务工人员。铂南公司自2016年3月16日起雇佣洪七在其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业中心从事保洁工作,
2016年4月1日,洪七骑自行车从居住地到小区上班,在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伤。
2016年7月4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洪七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洪七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
。遂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向省人社厅提起复议,省人社厅对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予以维持。
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洪七所受伤是否应视为工伤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明确说明:“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该答复,
故人社局认定洪七所受伤为工伤的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正确,省人社厅所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行为亦正确。
关于公司所称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系对个案进行的答复,不能适用其他案件的主张,
故对公司的该项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
,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中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
”。
市人社局根据其在工伤认定阶段调查核实的证据,认定洪七在公司服务项目从事保洁工作,洪七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其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认定洪七所受伤为工伤。市人社局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省人社厅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43号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综上,
公司仍不服,向四川高院申请再审。
四川高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公司在聘用洪七时,洪七为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洪七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因此,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省人社厅于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市人社局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也是正确的。
综上,高院裁定如下:
案号:(2020)川行申35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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