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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熬夜会生病吗? 长期夜班导致生病算工伤不?

2021-10-18 18:36:07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346 咨询电话:954310

摘要:近日,深圳一妙龄女子控诉因经常熬夜加班,导致身体机能下降,面部看起来衰老无比。但是目前我国立法并没有将熬夜变衰老算入工伤范围内,因而女子的控诉无法成立。但如果因熬夜加班引发了生病或其他症状,也可以要求赔偿。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新闻速递:

10月19日,深圳一女子在南山劳动大厦举牌控诉,呼吁将“熬夜衰老列入工伤范畴”。据了解,该女子今年25岁,因长时间熬夜加班、用脑过度、压力过大等,让容颜衰老,导致爱情与事业双失意。事件经曝光后,多个微博意见领袖纷纷就此事发表自己的观点,网友也加入辩论大战。

找法网小编一舒己见:

目前列入工伤的范围有以下几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

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

后旧伤复发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10种工伤范围,都没有把熬夜导致衰老列入其中,小编翻看了相关

,也没有发现熬夜引发衰老症状是工伤范围。但由于长期熬夜会引起许多症状,如耳聋耳鸣、肥胖、皮肤受损、记忆力下降、肠胃危机、免疫力下降、提高心脏病风险等,那么因熬夜引起的生病能属于职业病范围内吗?

列入职业病的范围内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中颁布的法定职业病名单,分10类共115种。其中: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

常见的与职业有关疾病有:行为(精神)和身心的疾病,如精神焦虑、忧郁、神经衰弱综合征,多因工作繁重、夜班工作、饮食失调、过量饮酒、吸烟等因素引起。有时由于对某一职业危害因素产生恐惧心理,而致精神紧张、脏器功能失调。

由此可知,该甚至女子可以通过诊断,来确认自己因熬夜加班导致了身体某一项机能受损,而后怎么是因职业关系导致的,确认为职业病之后,便能通过

程序要求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同时在此次事件中,找法网小编疑心公司是否有违法加班的情况。

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关于加班,《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该女子称常常“熬夜加班”,公司似乎已经触犯了法律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不论法律如何规定,也暂时难以改变80后、90后因工作生活压力巨大,导致身体弱、易生病的事实。找法网小编在此提醒各上班族,身体是革命的本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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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女子在南山劳动大厦举牌控诉,呼吁将“熬夜衰老列入工伤范畴”。具体内容相信大家都有了解,不了解的请自己网络搜索。作为一直在公司内从事法务工作的笔者,也凑凑热闹,我不单纯从劳方还是资方去讨论衰老是否应该纳入工伤范围。仅从我本人对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实现可能性来论证一下这个问题。诸位大方之家全当看小子插科打诨一番。

首先,法律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社会规范,调整的是社会整体的各项关系和利益冲突,起到的是一个定纷止争的作用。既然是一种规范规则,那么为了保证它的中立性,公正性,客观性就要尽可能的防止社会其他因素对它的干扰。因此法律要尽可能的做到稳定,明确,客观。而要做到这些,就一定要确定量化才能让社会各方面认同。因此,将衰老纳入工伤范围,就要清楚的确认什么是衰老,造成衰老的原因,衰老对劳动者的直接影响,衰老的认定或衰老可视结果如何认定。

通过好搜百科,我找到了一些名词解释。

衰老,乃是指机体各器官功能普遍的、逐渐降低的过程。衰老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正常情况下出现的生理性衰老;另一种是疾病引起的病理性衰老。衰老是一种自然规律。但是,当人们采用良好的生活习惯和保健措施,就可以有效地延缓衰老,提高生活质量。中医理论认为,人体的生长、发育、衰老与脏腑功能和经络气血的盛衰关系密切。当机体气血不足,经络之气运行不畅,脏腑功能减退,阴阳失去平衡,均会导致和加快衰老,表现为精神不振、健忘、形寒肢冷、纳差少眠、腰膝无力、发脱齿摇、气短乏力,甚则面浮肿等。现代西医主要是从肌肉、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内分泌系统的功能性数据进行判断人的衰老程度。相对于中医而言,西医的说明,应该更便于可视性量化判断。从中也可以看出,衰老的确认标准也是多个方面,多个角度的。不能单纯从一张脸就说,我老了。(单从照片的女孩面容看,就是再过十年,她也比不上笔者现在的面容老成。)

关于造成衰老的原因,具体内容大家可以自行查找,在此,大致可以总结出几个方面,

1、平时得病多,2、机体各种磨损老化,3、环境影响包括自己的内心环境和外在生活环境,4、遗传因素。

由此可以看出,造成衰老的原因不仅仅是一个方面,一个因素,造成衰老是一个多种原因造成的自然界存在的正常自然的结果。既然衰老是一个任何人都必经的过程,那么法律不会对一个必然的结果做出量化的规定。估计有人该说了,每个人都会死,那么为什么法律会规定“故意杀人罪”呢?接下来,我再说说关于衰老,即便是法律规定了,会从哪方面规定。

就像上面我提出的,每个人都会死,为什么法律还要规定“故意杀人罪”呢?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影响这个必然结果发生的行为或事件。因此,即便是规定衰老是工伤,那么也是规定在工作中是否出现加速衰老的因素,如果出现了这些加快衰老速度的因素,并造成了可以测定的加强的衰老结果,那么就可以认定在工作中衰老算工伤了。

现在解决的重点就在“加速衰老”了,核心就是加速。这个具有明显对比效果的词语,带来的就是要做出比较。比较的对象就是正常的衰老速度,和正常的衰老结果。要有比较的对象,那么依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该由劳动者自己来举证你自己的正常衰老速度和正常的衰老结果是多少。我暂且相信科技是发达的,这个可以测定。那么这个测定的费用成本,劳动者们,你们想过吗?

现在正常的参考数据有了,那么我们看一下影响加速的原因有什么?经过查询,大致可以分为:饮食,情绪,体育锻炼,精神压力,生活规律。估计这些方面提出来,大家就会说,这些怎么控制量化。本人愚钝,所以习惯将复杂的问题简单考虑,我们不去考虑怎么控制这些变量。我们就按照可以控制的方式,根据契约精神制定出一个标准,假设要得到稳定的数据,需要每天要吃一块榴莲,一块臭豆腐,一碗豆汁配两个焦圈,不管你爱吃不爱吃;晚上要在十点钟准时睡觉早上六点就要起床,早不行晚不行;每天要跑步5000米,游泳1000米,不管你是不是可以承受;甚至为了保证你的心情愉悦,你一定要在26岁周岁生日后第十天的时候结婚,否则会影响你未来人生心情的发展,以上种种必须遵守,否则就是属于违约。你的违约行为就有可能引起加速衰老原因的变化。这样测试结果的样本数据就是不准确的,直接的影响就是最后对比结果的准确性。换言之,你要想让衰老按照工伤标准处理,那么就要按照工伤的处理流程进行进行取证。一般工伤的造成,大都是因及时性,突发性的事件或行为而造成。但是衰老是一个渐变的过程,造成衰老的行为过程作为证据,就要全程保留下来。简言之,劳动者要为了一个不确定的结果,放弃所有自由,一切吃穿住行均要按照法律确认的量化标准进行,才能得到一个可以做比较的正常衰老结果。

言归正传,从道义上来讲,劳动者主张因无度加班导致的衰老纳入工伤范围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来说,如果真的将衰老纳入工伤范围内,那么带给劳动者的诉讼成本将会是巨大的,这里的诉讼成本不仅仅是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的支出,还有劳动者为了取得证据,而失去各种自由各种机会成本等等。法律的制定,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任何一项规定,都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影响性,实施可能性,还有实现成本和获得的社会结果等等方面。简言之,为了还可能吃不到嘴里的一粒芝麻的利益,需要你付出上百亩西瓜的代价,你还会去要那个芝麻吗?如果真的将衰老纳入工伤范围,根据法律的指引作用,大量劳动者必将以此规定提出大量诉讼。但是,大众的法律认知往往不能做到完善诉讼预测,结果将是劳动者因为自身的认知不够,将自己陷入无休无止的诉讼中,并将因此提前支付庞大的诉讼成本。

因此,我个人认为,不把衰老归为工伤范围,正是从法律的社会作用出发,防止对劳动者造成误导,保护劳动者既得利益,避免盲目诉讼,避免造成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的双重损失。

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登录启法通,在线咨询律师或拨打座机:400-071-8685,咨询QQ:4000710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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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思考

□山东刘义杰

日前,深圳一女子举牌控诉,呼吁“将熬夜衰老列入工伤范畴”。该女子穿着光鲜靓丽,但容颜憔悴衰老。据了解,该女子今年25岁,因公司经常熬夜加班,容颜加速衰老,导致爱情事业双失意。她愤愤不平当街控诉,呼吁“衰老算工伤”。(据10月22日《深圳都市报》报道)

在一些行业中,上夜班十分常见,如新闻编辑、保安、护士、警察等,夜班是他们工作中的一部分。普通人都知道,熬夜会对身体不好。这些夜班族经常上夜班,身体损伤自然难以避免。有科学家发现,长时间上夜班的人,退色素分泌会发生紊乱,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夜班族会出现一系列健康问题。

虽然夜班会带给人们危害,但我国法律却对夜班缺乏相应补助性规定。《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2年5月8日,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夜班”,明确是指企业在22时至次日6时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但是,这一意见稿尚未正式颁发。

总的来说,法律上对夜班补助的法律缺位,导致了夜班族权益上的缺失。比如一些地方虽然发放了夜班津贴,但多数还执行着十几年前的规定。如上海、江苏执行的是1995年的政策;福建、山东执行的是1997年的政策。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职工连续工作12小时,夜班津贴最低为4.4元的现象。

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近些年来,最低工资、高温补贴等频繁被人提及,法律对这些也有了明晰规定。但上夜班同样作为一种特殊环境下的工作,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不应该让夜班津贴成为被遗忘的权益。

如今,社会已成为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机器,夜班族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更付出了身体的慢性损耗。如同文中的女子,长期夜班已导致其提前衰老,家庭生活也不和谐。对此,相关法律法规不应该长时间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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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熬夜衰老算工伤”不该只当笑话读

日前,深圳一女子举牌控诉,呼吁“将熬夜衰老列入工伤范畴”。该女子穿着光鲜靓丽,但容颜憔悴衰老。据了解,该女子今年25岁,因公司经常熬夜加班,容颜加速衰老,导致爱情事业双失意。(10月22日人民网)

熬夜班衰老算工伤,这对多数朝九晚五的上班族来说是够夸张的,也许是这个原因,不少网友认为这个女子的控诉就是个笑话。但这真的只是一个笑话吗?

普通人都知道,熬夜会对身体不好。加拿大科学家发现,长时间上夜班的人的退色素分泌时间会发生紊乱,科学家对加拿大和美国的3000多名倒班的警察跟踪发现,他们中有40%确诊患上了某种睡眠障碍症。美国《国家科学院学报》刊登的一份新研究表明,睡眠不规律会对超过1000个基因造成“严重破坏”,这可以解释为什么老上夜班、时差失调会导致一系列健康问题。

虽然夜班会带给人们危害,但我国法律对夜班却缺乏相应的补助性规定。《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则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2年5月8日,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出台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夜班”,意见稿明确,是指企业在22时至次日6时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但是,这一意见稿尚未正式颁发。

总的来说,法律上对夜班补助的法律缺位,导致了夜班族们权益上的缺失。比如一些地方虽然发放一点夜班津贴,但多数都是执行的十几年前的规定,一些地方甚至出现职工连续工作12小时,夜班津贴最低为4.4元的现象。

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近些年来,最低工资、高温补贴等频繁被人提及,法律也有了明晰的规定。上夜班无疑也是一种特殊环境下的工作,法律也应该与时俱进,跟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应该让夜班津贴成为员工们被遗忘的权益。

在如今,社会已经成为24小时不间断运行的机器,夜班族们为社会创造价值的同时,更付出了身体的慢性损耗。对此,劳动法规不应该长时间无视。义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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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睿

近日,深圳一女子举牌控诉,呼吁“将熬夜衰老列入工伤范畴”,牌子上这样写着:“年龄不到二十八,加班熬夜变大妈,爱情工作都遭殃,要求衰老算工伤。”从照片中可以看到女子穿着光鲜靓丽,但容颜憔悴衰老。据了解,该女子今年25岁,因在公司经常熬夜加班,容颜加速衰老,导致爱情事业双失意。她愤愤不平当街控诉,呼吁“衰老算工伤”。

女白领要求“熬夜衰老”算工伤,虽然有些言过其实,但其背后反映的诉求,比如常年加班上夜班的现象,并非不合理,应该加以重视。

在一些人看来,女白领呼吁减少加班和熬夜固然是应有的权利,但举牌控诉,呼吁“将熬夜衰老列入工伤范畴”就过了,甚至是小题大做,是胡闹。企业哪有不加班的?加班哪有不熬夜的?不愿干可以辞职走人啊。企业这样说与做,无疑反映了一种强势地位。

但无论从劳动法还是人性关怀的角度讲,加班对人的身体、生理健康都是有害的,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还是违法的。一个想要做大做强的企业,谋求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减少或者杜绝加班,至于夜班,能调整就调整,能取消就取消。靠加班加点增收创效,不是一个规范企业应有的常态。

有企业甚至振振有词,我让职工加班,支付了加班工资;上夜班,发放夜班费了啊!当然,诚能如此,说明这个企业还有良心,还知好歹。因为不如此就是违法,盘剥或者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即便支付了加班工资和夜班费,还有如下问题需要搞清:第一,加班可以,但不能无度。也就是不能违法加班,每月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加班还得职工自愿、工会知情。第二,支付的加班工资是否按照法定要求执行,如北京市规定,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第三,安排夜班还要考虑生理性别,劳资协商,符合自愿原则。

科学证明,加班和夜班对人的伤害很大的,会导致身体疲劳、生理紊乱,头疼晕眩低血糖,长期加班还会导致爱情失意,影响家庭生活;夜班的危害就更多了,会造成视力变差、记忆力衰退、肌肤状态变坏、免疫力低下,还容易导致高血压。按照专家的话说,加班不一定导致衰老,但经常熬夜确实会对健康造成影响。

加班熬夜具体到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程度的伤害,但实事求是地说,将熬夜衰老列入工伤范畴,显然也是以偏概全,不太现实,而且衰老跟基因、环境、饮食、心理有很大的关系,不是某个单方面因素决定的。因此,建议企业从可持续发展的思路考虑,尽量提高效率,或者增加人员,减少加班,真正重视员工的诉求,科学安排,人性关怀。职工呢,有问题也可以向劳动部门或者工会反映。

当然,对于一些违法经营、靠加班夜班盘剥职工的企业,执法部门应果断亮剑,依法追究,不能让非法加班和夜班侵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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