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司法实践中,对“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认识,对该类案件的处理也存在不少分歧。
1.突发疾病是否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
这三要素存在的前提下,发生的“伤”才被定义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用人单位为解决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合理生理、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工间休息等场所。所谓工作原因,一般情况下是指劳动者正在从事本职工作,或者在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联的事情,司法实践中还包括与工作有关的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必须的生理需要。所谓必须的生理需要,通常可以理解为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合理的生活生理需要,是无法回避、无法克服、必须需要的,比如吃饭、喝水、上厕所等。这些必须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2.如何理解“突发疾病”?
《工伤保险条例》中均未对“突发疾病”作出限制性规定,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这里的
3.“48小时”的起算时间?
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
很多工伤后不理员工的企业基本上管理都是很不正规的,不签劳动合同是常有的事,要证明所受的伤害是工伤,就应当先搜集相关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可以收集一些证据:如工牌、工服、工作照片、工资发放记录、录音(包括电话录音、面谈录音、索赔吵架录),工友证明等。
要证明属于工伤,还需证明事故是在何处、何时发生的,若重大安全事故应当报当地安监部门进行调查。若为一般工伤,应联系工友书写书面证明。
在以上基础上,为取得工伤理赔,须先行申请工伤认定。但要清楚,既然企业已不理,只自己自行申请了。可以准备以上材料,自行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
工伤认定下来后,若本人没有医疗费用,若医疗费较高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部门先行支付工伤治疗费。虽然一般都难申请得到,但是也应当去争取。
在经治疗伤势稳定后、且工伤认定下来后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下,确定所受工伤属于几级伤残。
在以上过程中,及完成以上程序后,若企业仍不赔偿员工损失的。可以先行与企业协商最终赔偿额度。
若企业为员工缴交了工伤保险的,在劳动能力鉴定后可以申请工伤保险支付应工伤保险承担的费用。
若企业未缴交工伤保险且经协商未就赔偿达成一致的,员工可以在劳动能力鉴定后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工伤赔偿。
...国务院法制办社会管理法制司:
你们转来的关于对《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请示》征求意见的材料(国法社函〔2016〕16号)收悉,提出如下意见:
从立法本意看,《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
从各地实践看,对视同工亡涉及的工伤认定,调查取证要求高,性质判定争议大,各地对条例的理解适用分歧也比较大。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
2016年5月20日
湘人社发〔2017〕65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统一全省工伤认定情形掌握尺度,经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政府法制办沟通衔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国务院法制办复函意见,现就《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情形的理解与执行,提出以下意见:
一、该条款是职工因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唯一情形,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突发疾病径直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并重,且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
二、对该条款规定情形的理解应当为:(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后在48小时内死亡。除上述三种情形外,不宜再做扩大理解和延伸。
三、职工在医疗机构抢救过程中死亡的,其死亡时间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记录的死亡时间为唯一标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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