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你要睁大你的双眼
以江西省统计局所发布的
2015年度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月平均工资
元为例
25岁开始缴纳五险一金
总计缴纳年限40年估算一下
从来没想过自己会这么值钱
那咱们退休以后
交了六十多万,
642029÷3727÷12=
退休后差不多要活到
亲爱的朋友们!
让我们微笑着好好的活下去吧
怎样也不能让这笔买卖赔了本啊!
这些数据都是我们假设估算的
未来的几十年我们的工资如果涨了
那我们缴纳的费用一样会长得哦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在退休的时候是要上交给国家的
就相当于失效了
不管你用没用过......
无论男女都需要缴,
即可享受生育待遇,但男女职工享受的福利有所差异。
以下为2015年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的部分内容:
我们从开始工作直到退休
咱们与单位究竟要交多少钱呢?
■每月3727左右的养老金
■总计4万5的医疗保险个人缴存部分(没用过的情况下)
■总计55万左右的公积金(没用过的情况下)
■终身的医疗保险
退休前交足15年,终身享受。
交足1月,医保卡可扣,交足半年,住院费用可报销。交足25年,退休以后终生享受
交了就生效
失业保险,这个也是要你交满一年才能享受
用户不用处理。
公司交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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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8年3月入职江西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从事空调安装工作,入职期间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工资计件现金发放。该公司2018年4月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给张某投保团体人身保险。2018年5月29日,张某在安装空调过程中摔伤,以致入院治疗。张某出院后,公司并未依法为其申报工伤,也不依法支付张某工伤待遇。因其本人没有劳动合同等直接证据证明劳动关系,无法自行前往劳动局申报工伤。在接受了市总法律援助后,确认了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后被依法认定为工伤。此时公司提出与张某协商,张某遂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与公司协商工伤补偿事宜。
接到张某申请工会法律援助的请求后,南昌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调查核实当事人情况后决定予以受理,指派江西听讼律师事务所王惠、欧阳文华律师承办此案。两名公益律师因之前承办过张某确认劳动关系案,经过与当事人张某及其家属简短的交谈后,张某告知承办律师,公司之所以跟他协商,是因为公司有一笔保险费用可以报,到时这笔费用会直接支付给张某,张某及家人因考虑到走法律程序会拖延很长时间,故也想一次性了结本案。承办律师告知张某,就算公司为其买了人身意外险,但是与工伤保险并不冲突,可以一定程度上获得双赔。但考虑到当事人张某的家庭境况以及其本人的真实想法,承办律师还是决定尊重其本人意见,按程序代理其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在与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代理律师的谈判过程中,承办律师了解到,张某已经就其伤残问题,接受了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的伤残鉴定,等级为八级。再根据保险公司关于人身损害一般的赔付比例以及当场与保险公司相关人员沟通,承办律师大致了解到张某如果按照八级伤残进行赔付,可以得到将近30万元左右的赔款。承办律师将上述详情告知张某本人及其家属,得到张某同意后,承办律师初步与公司协商一致,保险公司的赔付款直接转至张某账户上,由公司负责配合张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本案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双方也当即签署调解协议书。2019年4月2日,保险公司按照之前的申请赔付协议,将24万元赔偿款支付给张某。
(1)二者的定义。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商业保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商业保险关系是由当事人自愿缔结的合同关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二者的特点。
工伤保险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故)。
商业保险的特点:1.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2.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3.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4.商业保险的经营要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
(3)二者的区别。
1.商业保险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业经营者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伤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种,目的是为工作受伤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以及相应的补偿,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2.商业保险依照平等自愿的原则,是否建立保险关系完全由投保人自主决定;而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凡是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为其缴纳保险费用,接受保障,都是由国家立法直接规定的;3.商业保险的保障范围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不同的保险合同项下,不同的险种,被保险人所受的保障范围和水平是不同的,而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由国家事先规定,风险保障范围比较窄,保障的水平也比较低。这是由它的社会保障性质所决定的。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被保险人有永久获得保障的权利。政府对保险财务负最后的责任,发生亏损由国家财政拨款弥补;4.对象和作用不同。工伤保险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在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给予物质帮助;商业保险是以个人或全体人民为对象,并根据其缴保费多少和事故发生的种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5.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工伤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为社会贡献劳动的义务,并由此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实现权利义务基本对等;商业保险则主要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的等价交换关系;6.保障水平和立法范畴不同。工伤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商业保险则以投保所缴保费为标准;工伤保险看重保障,商业保险看重“偿还”;社会保障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属于经济立法范畴;7.管理制度不同。工伤保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领导,专业机构组织管理,属于行政领导体制;商业保险是自主经营的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属于金融体制。
(4)二者的竞合问题。
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不同性质的两种保险,因此,在理赔时也是分开的,职工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该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或变相免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又进一步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获得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受工伤的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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