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10月9日,李某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过程中,被刘某驾车撞倒,致胸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此事故经交警责任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肇事轿车投有保险,但由于保险公司对李某伤残程度有异议,因此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随后李某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1年8月27日,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李某病例中记载胸椎压缩骨折手术治疗,并未明确伴椎管内骨折性站位,是故鉴定九级不合理,申请重新鉴定。
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鉴定意见系原被告共同委托法院依法随机选定的鉴定机构,且该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资格,鉴定程序合法,所作检查详细明确,分析说明依据充分,特别是鉴定意见书作出后,法院已按程序邮寄送达给了被告保险公司,但其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由此,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情况下,当庭申请重新鉴定不应获得支持。
【判决】
2021年9月30日,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而法院组织确定鉴定机构充分保障了原被告双方的各项权利,并法院对于鉴定机构的约束较多,对鉴定结果具有公正性,且被告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允,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合计29万多元。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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