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家位于某市中心地带,后来,该市政度决定在该地带建一个文化广场,欲对包括苏某家在内的大片住宅区进行房屋征收。苏某家的地理位置优越,对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苏某很不满意,她多次与政府工作人员沟通,要求政府再另外给予20万元的补偿款。政府拒绝了苏某的要求,并在未与苏某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作出来补偿决定。苏某对该决定不服,欲聘请律师帮她提起行政诉讼。苏某知道聘请律师需要写一份授权委托书,可是苏某不知道该怎么写。
那么,填写授权委托书的时候要注明哪些事项呢?
授权委托书根据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
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代理行为。如代理起诉、应诉、参加法庭调查、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发表代理意见、带领文书等行为。
或称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代理行为。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在授权委托书中,无论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代理权限必须要求明确具体,不能笼统地写“全权代理”“一般代理”“特别授权”。如果仅写“全权代理”,就认为不具有“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上诉”的权限。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授权委托书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许多时候,由于各种原因,当事人本人不能参加诉讼,而是聘请律师或者委托他人代为诉讼。针对这一情况,法律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这一程序上的要求实质上体现了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同时,法律规定了授权委托书需要记明的事项,使授权委托书更加标准、规范,这样也能有效避免因委托事项不明、权限不清等而产生的问题。
...当事人远在外地无法亲笔签字,委托律师竟然让家属将授权委托书带回签字,最终给自己埋下“隐患”。
5月9日,福建省福鼎市法院作出(2019)闽0982司惩1号《决定书》,决定对李姓律师罚款15000元。
根据《决定书》内容:2016年11月,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接受了小陈的委托,代理小陈与林某夫妻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时,小陈远在厦门的无法签署民事诉状和授权委托书,李某便提议让小陈的伯父将委托文件带回家中由小陈签完字再择期交回。
殊不知,同样为了图方便的伯父并没有让小陈亲笔签字,而是自行在委托书上写下了“小陈”的名字。案件到了执行程序,案外人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最终的鉴定结果显示,委托书上的名字并非小陈的笔迹。此鉴定结果也得到了小陈本人和李某的确认。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李某在诉讼阶段对伯父的行为予以认可,其行为本身就是“知法犯法”。
最终,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据相关惩处法规,决定对律师李某罚款15000元,限5月31日日前交纳。
律师,是推动法院公正司法的重要力量;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
俗话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但人一过百,千姿百态。个别律师知法犯法,竟将受托之事视同儿戏……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第三款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单位采取罚款措施时,应当根据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相应的罚款金额。
12.对虚假诉讼参与人,要适度加大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力度;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15.诉讼代理人参与虚假诉讼的,要依法予以制裁,并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邦立公司在潘某仁受伤后向其赔偿了相关费用。潘某仁在索赔申请书/支付委托书上签字并载明同意所有赔款全部支付给邦立公司,应视为其对自身享有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潘某仁要求邦立公司向其返还保险理赔金请求不予支持。
2019年7月1日,潘某仁与邦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8月12日,潘某仁在工地被高空坠物砸伤,后双方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经过诉讼程序,双方签署民事调解书,载明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邦立公司支付潘某仁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60000元。
案外人大成集团公司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1年2月5日,潘某仁在索赔申请书/支付委托书上签字,载明“本人同意所有赔款全部支付给帮立得劳务有限公司”。之后,保险公司将赔款6133.18元支付给邦立公司。
潘某仁要求邦立公司返还上述理赔款项。
法院认为,邦立公司虽未为潘某仁缴纳工伤保险,但已向潘某仁赔付了公司保险待遇相关费用,潘某仁自己亦认可其支付的医疗费,已全部由邦立公司赔偿完毕。潘某仁在索赔申请书/支付委托书上签字,载明同意所有赔款全部支付给邦立公司,应视为其对理赔款的转让处分,邦立公司取得该理赔金具有事实依据。案例索引(2021)宁02民终956号。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不能购买商业保险代替员工的社会保险。一旦发生工伤,用单人位可能需要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商业保险的受益人为员工,保险公司赔偿款项直接付至员工账上。但如果没有如本案一样签署权益转让书,即便保险公司向员工赔付保险金,单位依然需要承担工伤责任。
...近日,新余中院在审理一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查出一律师向法院提交伪造的委托书应诉,并就此向该律师所在的律所发出司法建议书。新余中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申请人黎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江西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文斌以被申请人黎某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应诉。案件承办法官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该所律师王文斌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黎某的签名与在其它证据材料中的字迹明显不一致。为更清楚了解整个案情,承办法官对仲裁案件中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核实,发现在新余仲裁委员会关联的仲裁案件中,该所律师周小武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的签名不是黎某本人签名,且黎某对该仲裁结果表示不知情。王文斌亦承认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的签名不是黎某本人签名。法院认为王文斌向法院提交伪造的委托书来参加诉讼活动,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干扰了司法秩序。据此,新余中院向王文斌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发出司法建议书并抄报给新余市司法局,对该所及律师的行为提出了批评,并建议该所应加强对律师的管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杜绝不规范代理行为,维护好司法秩序。该所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进行了回函,表示对王文斌及相关律师予以批评,并就此事的教训在律所开展了相关教育,引以为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诉讼活动均由受托人参与,这使得法院对授权委托书中是否为本人签名的审查难度增大,律师等作为直接与当事人接触的受托人,应把好真实的委托签名或盖章这一关。一旦授权委托书未经委托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如果认为裁判结果对自己不利而以此为由提起上诉或再审,很有可能导致案件重审或再审。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诉讼程序,干扰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当事人利益,甚至导致虚假诉讼案件发生,律师等受托人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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