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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发生了工伤怎办?? 工伤保险欠缴费?

2021-10-18 20:32:40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97 咨询电话:954310

我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欠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是否要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工伤实施细则中对工伤保险中断等情况做了一些规定,但还不够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欠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还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出现争议分歧。

一般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欠费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是否要支付相关工伤待遇没有明确规定,但地方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适用这规定。

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根据《办法》的规定,在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之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工伤基金承担,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办法》第9条的规定,不能得出补缴工伤保险费后除新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其它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结论。首先,《办法》第9条规定的没有明确是从补缴后继续享受还是从中断保险后继续享受,如果是从中断保险后继续享受.用人单应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后,无论是新发生工伤医疗费还是后来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都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次,本案是保险欠费期间发生的事故,用人单位已经补缴保险费及滞纳金的情况,而《办法》第9条的规定是未缴保险和保险中断后补缴的情况。所以,不能适用<办法>第9条规定来处理。

在商业保险中,对保险合同条款理解有歧义,对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取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一般认为,在有解释权的机关对《办法》第9条的规定没有明确具体含义之前,也应当取不利于保险经办机构的解释,即有关工伤待遇是从中断保险后继续享受,而不是从补缴后继续享受。

但是,保险中断缴费和保险欠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保险法》中没有“中断缴费”的词语,也没有规定单位和个人因终端缴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保险中断缴费通俗的说就是停缴保险,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的情形下.保险中断缴费是一种合法行为,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续缴社会保险费,对中断期间的社会保险可以补缴也可以不补缴。

“保险欠费”在《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有明文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其法律责任《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也做了明确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保险欠费是一种违法行为,欠费期间保险关系仍然是存在的,并未中断,欠费后用人单位只补缴社会保险费。《办法》第9条规定的是未参加工伤保险和参加工伤保险后中断缴费的两种情况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未列举欠费的情形和欠费的法律后果。所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以《办法》第9条规定拒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法律基本原则,国家授权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劳动者出现保险事由时,也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保险待遇,其既有权利又有义务,权利义务是一致的。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并得到征缴机关认可的情况下,自补缴当日起应当视为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同样道理,也要自补缴当日起恢复用人单位从保险欠费时中断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在补缴欠缴的费用和滞纳金后,仍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基金却不承担责任,那么,就会出现用人单位承担义务却不享有权利的情况,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就会失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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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的相关费用由谁支付?需要支付多少费用?

参保之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其中包括本应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1、工伤职工所有的医疗救治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和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

2、工伤康复费用和辅助器具配置费。

3、工伤职工治疗后落下残疾的,根据伤残等级情况支付给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7~27个本人工资。

4、对1~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直到退休。

5、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6、对工亡职工,向近亲属支付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

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的费用还有哪些?

1、补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

2、行政罚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加工伤保险,逾期仍不缴纳的,

综述看来,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购买工伤保险是必不可少,

合理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分散其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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