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雨止转阴,26-27日还将有一次雷阵雨天气过程,周末天气转好。本周最低气温21-24℃,最高气温31-33℃,降水时气温略有下降。
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网
日前,六安市教体局关于公布2019-2020学年度市级“平安校园”复核结果,全市180所学校“上榜”。
近年来,市各级各类学校扎实推进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学校安全工作成效明显。经学校申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推荐、市教育局复核,认定金寨职业学校等180所学校为2019-2020学年度市级“平安校园”。其中,金寨县25所、舒城县36所、霍邱县59所、霍山县8所、金安区18所、裕安区13所、叶集区20所、市开发区1所。
校园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密切关系着社会稳定的大局。安全工作也是做好各项教育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市教体局希望被认定为市级“平安校园”的学校,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持续抓好校园安全工作。
同时,要求各县区各学校要以“平安校园”全覆盖为新的起点,进一步打造“平安校园”的责任意识,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持续加强校园“三防”建设,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确保学校和广大师生安全,推动平安六安建设,促进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到更高水平。
来源:六安新周报融媒体记者皮正莉
...张某系某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为使张某得到实践工作经验,学校经信函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联系,该公司表示同意接收张某到公司进行实践操作。2005年1月,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临时劳动合同。同年6月14日,张某在该公司车间进行车床工作时不慎受伤,致使左手缺失。同年7月27日,该公司与张某就工伤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某有限责任公司对张某因工伤事故致残所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假肢安装及维护费、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二次手术所需的费用等予以一次性补偿人民币97000元,不得反悔。当即,张某及其父亲、所在学校的校长及带队老师、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均在该协议上签了字,当地镇法律服务所为该协议出具了见证书。
此后,该公司即按协议向张某给付了97000元的赔偿款,张某也即离开某有限责任公司回当地老家。同年8月24日,张某向发案地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次月15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张某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同年11月14日,某有限责任公司因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事故认定决定书不服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06年1月4日,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该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同年1月20日及5月15日,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发出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张某的伤情构成伤残五级且符合安装假肢。2006年5月24日,张某以该协议违反规定应认定为无效,且由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费用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要点]
2006年5月24日,市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在履行2005年7月27日所签协议书的基础上,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06年7月17日前一次性补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63000元。二、就本起工伤事故,原告张某放弃向被告某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其他任何要求的权利。本案受理费等合计30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
[评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案中的张某在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虽带有实习性质,但由于张某已与某有限责任公司就劳动关系订立了劳动合同,且工作了一段时间,因此,张某与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有关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本案中,张某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虽与用人单位某有限责任公司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过协议,且已作了履行。但张某回家后,认为某有限责任公司补偿其工伤费用与实际赔偿标准相差甚远,遂按照规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事故认定的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事故经认真调查研究,最后得出结论:张某在某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伤害事故应属工伤。某有限责任公司虽不服并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复议,但上级主管部门对该工伤认定均作了维持。况且,南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张某的工伤作出了劳动鉴定,鉴定结论为张某的伤情构成伤残五级且符合安装假肢。
按照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照赔偿标准,张某认为其因工伤所造成的伤害费用损失不至于已与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协议所补偿的标准,作为张某来讲,对于具体工伤事故赔偿的国家标准并不知晓,与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完全是在对有关国家规定并不知情属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行为,而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民事行为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此,某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以已达成工伤赔偿协议且已实际履行为由进行抗辩。按照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张某对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选择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法院在解决该劳动争议时,切实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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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云南“操场埋尸案”受害人邓世平老师家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社局予以认定,最近已经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共计88万元拨付到位。
针对网友问询邓世平老师工伤认定依据,及工亡补助金标准是什么问题,作如下法律解析:
2003年1月,新晃一中教师邓世平和往常一样到学校工作,之后失踪。2019年6月,新晃公安局发布消息称,在杜少平涉黑涉恶团伙案件侦查过程中,杜少平交代其于2003年1月将邓世平杀害,埋尸于新晃某中学操场内。
邓世平老师是在工作中,为了阻止施工方偷工减料,拒绝在合格验收单上签字被害的,其实质是因为工作坚守原则,被施工方下了黑手而遇害。
邓世平在工作中,严格监督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坚决抵制,这与其受到暴力伤害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邓世平老师近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因此,新晃县人社局予以受理,并给予工伤(工亡)定性确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云南“操场埋尸案”算是结束了,虽然凶手已经伏法,但是依然无法挽回邓世平这位正义的老师的生命。
这个案件,留给人们的思考远未结束,一个正义的人,在工作中遇到不公或者是违法规定事情,要坚信内心的原则还是同流合污?
人,是有一点精神的。我们应该相信,正义有时候会迟到,但定不会缺席。
邓世平老师安息吧!
...
湖南“操场埋尸案”10名公职人员渎职获刑原校长被判15年
1月3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从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受害人邓世平之子邓蓝冰处获悉,当日上午,他已与代理律师将《新晃侗族自治县工伤认定申请表》、《律师代理意见》以及相关证据等材料通过快递正式递交给邓世平生前所在单位——新晃县第一中学。然后,通过其所在单位正式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邓世平老师工伤(工亡)申请》。据此前报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新晃“操场埋尸案”被告人杜少平、罗光忠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判;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也已经对该案背后的“保护伞”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
该案受害人家属代理律师周兆成说,2019年6月23日新晃一中操场遗骸鉴定为邓世平后,他就第一时间飞赴湖南新晃,代表被害人邓世平家属就“邓世平老师工伤(工亡)申请以及相关抚恤问题”与新晃县第一中学现任主要领导,以及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领导进行交流,并深入交换了意见,“新晃一中以及新晃相关职能部门对该案非常重视,对邓老师的家人也非常同情。”
周兆成说,“操场埋尸案”案件事实已经查清,16年前新晃一中职工邓世平在工作岗位上,负责工程质量管理,由于在工作中狠抓工程质量,抵制豆腐渣工程,因此得罪施工方——杜少平、罗光忠,最后惨遭杀害。这完全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因此邓世平老师工伤(工亡)申请完全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同时,依据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劳社厅函【2006】497号)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是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
周兆成分析说,在本案中,被害人邓世平在工作中受到暴力伤害,与其在学校担任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时严格监督工程质量,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坚决抵制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害人邓世平近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周兆成表示,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被害人邓世平老师工伤(工亡)申请》后,应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由此可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很快对《邓世平老师工伤(工亡)申请》依法作出认定。
具体赔偿标准将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原题为《“操场埋尸案”被害人家人为其申请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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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吕某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不慎受伤,他要求实习单位和学校参照工伤支付赔偿金,能否获得支持呢?
吕某系烟台某职业学校学生,2015年7月份毕业。2014年9月,烟台某冶金设备公司、该校和吕某签订培训、实习协议,设备公司委托该校对吕某进行培训,培训期3个月,培训期满后,吕某到设备公司实习3个月,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设备公司再与吕某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1月11日,吕某在设备公司实习期间不慎砸伤左脚,花费医疗费2.5万余元。设备公司按培训、实习协议,为吕某购买了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在保险公司理赔了2万元后,设备公司负担了剩余医疗费5000余元。4月,吕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与设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便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仲裁委以吕某系实习生,不符合用工主体资格为由驳回了其申诉请求,吕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设备公司与该校参照工伤9级标准支付赔偿金1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基于学校的安排到设备公司实习,是该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所以该校对吕某在实习单位的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作为实习单位的设备公司,在吕某实习期间,负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与相关培训的义务,应为其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以保障其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吕某是基于实习,到设备公司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故与设备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他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照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经调解,三方达成协议,设备公司支付吕某赔偿金5万元(不含已承担的医疗费2.5万余元),该校支付吕某赔偿金2万元。(林秀伟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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