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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工伤保险? 济宁市伤残赔偿标准?

2021-10-18 21:41:0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931 咨询电话:954310

《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第七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本案中,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H下达济任人社监令字[2015]第38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支付L家属一次性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H作为自然人,不是负有赔偿义务的适格主体。

(2017)鲁行申6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L1,男,195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L2,女,195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L3,女,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L4,男,199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L5。

以上五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崔丽雯,女,济南市正荣凯法律维权协会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H,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大道89号任兴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宗扬,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大道89号任兴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岳根才,区长。

再审申请人H因诉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5)济行终字第2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L1、L2、L3、L4、L5申请再审称:1、“济宁鲁鑫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单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H系自然人,不能成为非法用工的主体,“济宁鲁鑫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因未在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不能与L构成非法用工,属认定事实错误。2、二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申请人在告知主审法官有相关证据证明济宁鲁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现处于营业阶段,并得到法庭允许庭后提供,但二审并未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也未在判决书在体现。3、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第一款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第七条规定:“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本案中,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人H下达济任人社监令字[2015]第38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支付L家属一次性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H作为自然人,不是负有赔偿义务的适格主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L1、L2、L3、L4、L5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L1、L2、L3、L4、L5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海燕

代理审判员:蒋彦增

代理审判员:付吉昌

二O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徐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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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增强用人单位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权益意识,有效防范各类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7月29日,市人社局、市社保中心联合济宁高新区住建局在海达会展中心建设项目工地开展了“工伤保险走进建设工地”主题宣传活动。

工作人员结合工伤预防工作要点,将建筑企业、建筑项目和建筑业从业人员作为重点宣传领域和重点人群,活动中向济宁高新区多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及海达会展中心项目施工人员现场宣讲工伤保险政策,发放工伤保险动漫视频光盘和政策彩页,并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参保、工伤认定流程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相关咨询进行了解答,切实将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到位。

此次活动取得了良好宣传效果。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本次活动了解了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重要性和依法维权渠道,切实提升了安全生产防范知识和工伤预防意识。

来源:济宁人社

责任编辑:刘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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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济宁金乡精准服务打造工伤认定“零误差”品牌

(记者郝亚松通讯员李爱国王连东)截止今年7月24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案件58件、认定工伤48件、不予认定2件、行政复议案件2件……所有案件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这是济宁市金乡县人社部门向广大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交出的答卷。

据金乡县人社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今年以来,金乡县开展工伤认定工作积极践行“一线工作法”,严格材料审核,缩短认定时限,细化认定程序,全力打造工伤认定“认定零误差,服务精准化”品牌,切实维护了广大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工伤认定中,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尤为重要,直接影响着工伤案件的真实性及认定的进度和结果。在工伤案件受理上,积极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服务理念,对申请的每一例工伤案件,都严格对照申报要求,认真审核上报的每一份材料。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给予一次性告知,使申请人尽量一次性将资料准备齐全。

工伤认定不仅关系到申请人的利益,也关系到用人单位的利益,来不得半点马虎和虚假。对单位申请的,除严格审核申报资料外,进一步深入事故现场走访调查,做好对证人的询问和笔录,获得第一手工伤认定证据材料。对个人申请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落实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围绕争议焦点开展案件调查。针对工亡和重大事故案件,人社部门联合公安、交警、仲裁和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取证,深入现场,走访群众,掌握实情,杜绝“人情认定”、“关系认定”的发生。

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工伤认定,由法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对于轻微伤害的案件,启用简易程序,尽量使企业和受伤职工双方达成和解与赔偿共识。同时细化规范认定程序,无论是受理申请材料、开展调查取证,还是认定书送达,始终做到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确保认定档案材料齐全、规范完善。

由“坐等受理”变“主动服务”,主动深入一线,现场向职工发放有关工伤预防、认定、待遇领取等方面材料,面对面解答职工提出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企业及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强化工伤预防的意识。同时对那些伤势没有痊愈、行动不便的伤者,主动到医院或家里进行上门调查取证,既为他们提供上门服务,又能亲临现场查看患者伤情,做到让工作人员多跑腿、群众少跑腿,进一步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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