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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工伤律师事务所哪个好?

2021-10-18 21:49:56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65 咨询电话:954310

劳动者主张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决定系违法符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2015年6月10日A14:商与法稿件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一、案情简介

2012年7月1日,叶某到某招标青岛分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13年4月24日发生工伤,其于2013年5月份发现怀孕。在职期间,公司为其依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2013年8月,公司以叶某工伤停工留薪期满后未返岗上班、连续旷工5天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其中,叶某已自行从社会保险基金中心领取了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因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叶某向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1.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违法,并支付赔偿金8417元;2.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936元。

二、裁决结果

1.确认公司与叶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支付赔偿金8417元;2.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叶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4936元。

三、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工伤不主张撤销该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是主张确认解除违法、支付赔偿金,是否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解析

本案中,公司以叶某旷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未能举证证明违纪事实的存在和规章制度已经民主、公示程序,系违法。此种情况下,叶某可以选择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赔偿金。现叶某主张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视为其选择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符合《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五条“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规定。其次,根据法律不应使违法者从其违法行为中获益的原则,公司的解除决定系违法,故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义务,否则显属不公,且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确认决定违法、支付赔偿金的,应当依法一并支付其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律师简介:

张杰,毕业于青岛大学,民法专业,法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学位,现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劳动法律事务方面,对工伤赔偿、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社会保险争议等有丰富经验。同时,还长期担任青岛希诺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木业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顾问单位成功解决了多起经济合同、劳动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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