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6日,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张德才,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闫友森,市律师协会会长刘钢,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葛隆恩,市司法局律公科长、市律协秘书长李文彬,西陵区司法局局长宋金波、西陵区司法局副局长李九利等一行到三峡所、诚业所调研,并分别召开座谈会,普济、民基、西陵、陈守邦、楚贤和百思特等所参加座谈。
为响应市委市政府号召,将宜昌市律师行业做大做强,张德才一行人深入考察各律所的发展状态,听取各律所对其人员规模、管理模式、业务收入等情况的汇报。就目前湖北省律师行业来说,宜昌市律师行业可排到省第二位,但论律所综合能力,宜昌市律所的排名差强人意,能进入全省第一方阵行列的大所、强所不多。
针对宜昌市律师行业及各律所的状况,提高宜昌律所的规模和专业化水平,通过此次调研,选取8家律所进行重点培养,将其发展为人数达50人,或年收入达1000万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提高宜昌市律师行业的总体水平,同时也为宜昌市培养在湖北省内综合能力靠前的律师事务所。
张德才指出,一个综合能力具优的律所应当到“大”、“强”、“专”、“优”四点,从多方面提升律所的综合能力。在相应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推动宜昌市律师行业的发展,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供稿: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编辑:李逾操
...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开展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统一部署和市司法局印发的《宜昌市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3月21日上午,由市律师行业党委、市律师协会主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市律师学院承办的“民间借贷、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题讲座在宜昌馨岛国际酒店举行。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出席会议。
培训由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市律协副会长刘桂柱主持。
市律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协会长刘强发表致辞。
本次讲座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虚假诉讼治理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高级研究员王朝勇作专题授课。
王朝勇律师首先分享了律师服务的“三个力、四个特征、十六字方针”。
接着,王朝勇律师从虚假诉讼之概念、产生原因、特征、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影响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并结合办理过的20个典型虚假诉讼案例,生动幽默、深入浅出地讲解了民间借贷与套路贷的区别、套路贷的甄别及处理方法,虚假诉讼中的刑民交叉问题、虚假诉讼中证据收集和运用的重要性以及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应当注意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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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王朝勇与参训学员进行了交流互动,就参训学员办案中遇到的虚假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给予了答疑解惑。
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全体成员,全市专、兼职执业律师共计450余人参加此次培训讲座。
...2018年6月13日,中共宜昌市律师行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法律讲堂顺利召开。市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王铃安主持会议,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协会长刘钢,市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市律协秘书长李文彬,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市律协副会长殷书月,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市律协副会长刘道炎,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市律协副监事长张雄兵,市司法局律公科冯滔参加了会议。
本次会议意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推进党建各项工作创新,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工作,进一步发挥律师行业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讨论决定一系列党建事宜。
会议讨论并修改了关于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活动方案,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学习宣传身边典型,大力营造创先争优、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研究决定了对于邢诚、郭方硕、郑艳俊、杨乐毅、耿璟五位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考察方案,积极吸纳律师行业中的优秀人才加入党组织,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增强党组织的生机与活力。
供稿: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编辑:李逾操
...为探讨和分享对“青年律师职业之路”这一主题的理解和感悟,智善团队于5月21日奔赴宜昌,联合宜昌市律协青工委在北京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了
。
活动伊始,
介绍了活动背景、与会嘉宾。
▲袁梦纯
活动主办方
、
、协办方
分别上台致辞。
▲殷之辂
▲鲍娴静
▲张丹
01
围绕
这一主题进行分享,他指出:
。同时多任务只会消耗注意力,把一件事情做到100分比把100件事情做到80分更重要。
当拿到一件事时,先思考再行动,罗列“待完成”事项清单,随时记录,避免遗漏,并将事情根据轻重缓急程度来安排。结合番茄工作法合理设置休息时间,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陈世银
02
围绕两个主题展开讨论:
1、处于自愿007工作系统中的律师们,如何获取喘息的时间?
也就是我们要如何平衡工作和生活。她表示,第一,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将事情做到极致;第二,要在短暂的喘息时间内获得极致的快乐。
2、如果不做律师,会去做什么?
她表示会去做专门写小说的作家!因为
当自己想把律师工作当做自己的事业去对待时,也会通过阅读名人自传,汲取经验,并在现场与我们分享其近期阅读的两本自传。
▲蒲燕
03
分享的主题是
,他从同理心与同力感、红线与底线、定律与定力、关系与维系四个点展开讨论。并分享了从法官转为做律师后,如何看待以前的同事、如何看待律师与法官的交往。
▲从其福
04
青年律师要做到快、准、狠!
指出,青年律师执业的三大矛盾:
他针对这些矛盾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做到快准狠:
就是快速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快速提升工作效率、快速获取人脉积累;
就是找准自己的兴趣爱好、找准行业痛点、找准合作伙伴;
就是要对自己狠一点,对自己大脑狠一点、对自己身体狠一点、对自己的笔头狠一点。
▲陈末
05
向我们分享了他的看法:关于律师的时间困局,是律师对自己时间安排不够合理,或者说是律师对于事情的投入时间的成本和比例不够科学而造成的。律师对时间的安排,实际上就是律师选择的过程、平衡的过程。
关于律师的社交法则,在与人沟通的过程中,对不同人的底线是不一样的,但无论如何都需要我们律师守住底线。
▲温建波
06
“如果不做律师,你会选择做什么行业?”“为什么非要做律师?”,
用他过往15年不同的工作经历分享了他的思考。他提到:凡是过往,皆为序章,要不忘初心,坚持梦想!
▲邓君
活动最后,与会青年律师与各位分享嘉宾进行了热情的交流,宜昌律师“菁英计划”1期班长盈科(宜昌)律师事务所向海龙做了总结发言。
会后,智善向参与互动的青年律师赠送了
一书,希望他们可以快速的从入行到精英!
...承办律师/文章执笔:李铁祥律师
执业机构: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手机: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一路7号勤业商务大厦12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围绕上述焦点,李律师从四个方面进行论证:一是从姜某与汪某的罪责大小进行比较;二是从姜某的犯罪情节,包括从宽处罚情节和从重情节方面进行分析;三是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和要求方面进行分析,剖析存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的问题;四是结合《武汉会议纪要》的规定,剖析本案中的死刑适用。总的观点,李律师认为姜某不应当判处死刑,而且其刑期应当比汪某要轻。
姜某与起诉书所列第二被告汪某相比,作用、地位、罪责均比汪某轻,不应列于第一被告的地位。
1、罪名。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但本案对毒品来源并没有查清,毒品来源证据不足。认定姜某贩卖行为证据不足,只能认定姜某运输毒品。
2、行为作用。汪某占据主动,姜某处于被动。
第一,是汪某主动到四川省西昌通过中间人联系的姜某,而不是姜某跑到湖北省宜昌找汪某联系毒品事宜;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三次,均是姜某接到宜昌汪某的电话后,按汪某要求的时间、数量从西昌到宜昌来交货的,从上下家来说,汪某占据毒品交易的主动性;
第三,从毒资准备情况看,每次都是汪某将毒资现金准备好后,才电话通知姜某将他所需要的毒品数量送过来,汪某占据毒品交易的主动权和决定权;
第四,第一次姜某应汪某要求送了0.8克海洛因到宜昌给汪某验货,这次是汪某对毒品含量、质量进行查验的首次毒品交易,也是应汪某电话邀约。
第五,一审判决认定的三次毒品交易,均是姜某接到汪某要毒品包括时间、数量的电话后,才筹集资金找“阿依”或“阿依介绍的那个四十多岁的女人”去购买,并非持毒待售。
3、主从。一审判决认定姜某的作用地位比汪某高,没有事实依据。证据证明,对交易的发起和达成起主导作用的是汪某,起着支配和主导地位,姜某起被动、辅助、协助地位。
一是从主动联系看,是汪某主动从宜昌到西昌找的姜,而不是姜某跑到宜昌来找的汪某;即汪某主动到姜某所在的西昌找的姜尔巴,
二是从犯意提起看,是汪某主动向姜某提起购买毒品,以利益诱惑提出要姜提供毒品;汪是犯意的提起者和毒品交易的主动发起者。
三是从交易行为看,汪某是电话邀约、持毒资待购;姜某是听从服从,接到电话后再去购买毒品,并非持毒待售。
所以,汪某占据毒品交易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毒资准备的雄厚充分性,犯意提起的主动性,电话邀约的主动性,下家汪某对促成毒品交易起着更大作用,处于主导性支配地位。
4、身份。姜某是四川西昌大凉山山区的一位贫穷农民,在外承包一点小工程维持一家七八口人的生活,只是在外面把工程做了后结不到帐,工友逼迫要工钱走投无路,才在毒品利益的诱惑下,在汪某的主动引诱下,才走上毒品犯罪的道,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是职业毒贩、毒品再犯;不属于武汉会议纪要规定的重点打击对象,如首要分子、首犯、职业毒贩、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没有那么深。
1、关键同案犯在逃,导致部分事实不清,作用地位不明。
姜某供认,毒品来源于“阿依”以及“阿依介绍的一个40多岁的女人”,由于这两人未到案在逃,导致本案部分事实不清;其次,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没有查清,一审判决没有详细查明这两人在本案中的涉案事实,以及对归案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的影响,忽略了在逃人员对案件的影响,也加重了姜某的刑事责任。
2、证据不足,对第二笔犯罪应不予认定。对第三笔犯罪应考虑姜某受雇佣受指使的情节。
1、坦白情节,属于法定的酌定情节。姜某认罪态度老实,供认犯罪事实,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应认定为坦白,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现实危害性不大,毒品犯罪可以认定为未遂。毒品交易是实行公安控制下交付,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实际上也没有流入社会,未造成现实的社会危害性。
3、从身份上讲:姜某没有毒品犯罪前科,不是毒品犯罪再犯累犯,不是职业毒贩,不属于《武汉会议纪要》规定的重点打击对象,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4、毒品数量:一审判决认定的2300多克海洛因,在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之内,或者是刚超过,并非数量巨大或特别巨大。
1、根据《武汉会议纪要》规定,毒品上下家同时判处死刑应慎重,一般不同时判处死刑;这是一般原则;其次,要比较上下家适用死刑的情形,要从贩卖数量、次数及犯罪的主动性、对促成交易所发挥的作用等因素考虑。如果下家主动向上家约购毒品,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而上家并非持毒待售的,一般不宜判处上家死刑。本案中,姜某是上家,汪某是下家,汪某在毒品交易中的作用地位更大,依此规定,不应判处姜某死刑,既然汪某一审判处死缓,那姜某的刑期应当比汪某要轻。
2、根据《武汉会议纪要规定》第四项《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规定了量刑时必须考量未到案共同犯罪人对到案被告人的量刑影响,包括在案被告人罪行不足以判处死刑;共同犯罪人归案后全案只宜判处其一人死刑;在案被告人与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罪责大小难以准确认定,特别是不能排除未到案共同犯罪人罪责更大的,这几种情形,均规定不应对在案被告人判处死刑。本案中,“阿依”和“阿依介绍的40多岁的女人”没有到案,导致部分事实不清,作用和地位不明,在此情况下,对姜某的量刑应当有所考虑留有余地。
毒品死刑案件,涉案毒品数量一般都是巨大或特别巨大,少的2公斤,多的大几公斤,上十公斤,有的几十公斤,本律师办理的毒品案件数量达到51公斤冰毒;近几年李铁祥律师办理毒品死刑案件有大几件,代理一审、二审,效果都比较好,大多成功保命。所以针对这类案件,律师的辩护主攻方向就是保命,法院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从本律师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认为,刑事辩护要“走心”,即用心、专心、潜心,沉下心来办刑案。本案围绕这一主攻焦点,展开了四个辩护分论点,这四个分论点,也是层层推进;从论点力量强度角度考虑,可以分为核心论点、紧密论点、外围论点;核心论点作为支柱论点,紧密论点作为补强论点,外围论点作为“情感论点”。同时辩护律师要从法官审判思维角度考虑自己的论点被采纳的可行性,在律师辩护思维与法官审判思维中互相转换看论点,修正论点,校正论点,实质上这也是律师辩护策略、辩护论点的形成、筛选、提炼的过程。总之,一个辩护策略的形成不是随心所欲,拍脑袋拍胸脯随随便便定下来的,而是辩护律师围绕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这一根本目标,在个案中分析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结合律师辩护思维和法官审判思维反复研究反复考量反复推演而确定下来的。本律师作为从事法律实践工作20多年的感悟与大家分享:律师的价值在于技能而不在于知识,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撰写此文之际,深深感谢湖北省高院法官秉持公正司法理念,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庭审实质化,坚持审慎谦逊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李铁祥律师:宜昌前检察官刑事部主任,湖北省刑委会委员,执业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专注刑事辩护20多年,深刻了解公检法职业思维价值取向,以尽心尽责为办案风格,诉讼经验丰富,专业功底扎实,富敬业有担当,沟通能力强,办案效果好。
...2019年1月12日至18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湖北省第十二届政治协商会第二次会议在武汉举行,市律协名誉会长刘龙菊、殷书国分别作为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参加会议并积极建言献策。
省人大会议中,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内司委委员、市律协名誉会长、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刘龙菊针对政府工作和“两院”工作分别提出了建议。从政府工作方面,刘龙菊建议应抓住机遇,做大做强物联网万亿级产业;加强对小而精、优而美的高新科技企业的发掘、识别、孵化,实现从“科技大省”到“创新创业强省的跨越”。在“两院”工作方面,刘龙菊提出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方面的专业化培训;“两院”要在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科技创新成果与司法工作深入融合上迈出更大步伐;法院加快设立破产审判庭、合议案,为经济转型升级、“僵尸企业”处置提供司法保障。
省政协会议中,省政协委员、市律协名誉会长、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殷书国与民革宜昌市委会主委望蓉、湖北华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斌共同提出了《关于完善港澳台居民在大陆地区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殷书国建议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构建多机关、多部门的多元联动机制和责任制,从而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在矫正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大力推行矫正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促进社区矫正制度的正确实施,使港澳台居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多年来,宜昌市律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主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在全面深化改革和法治湖北、平安湖北建设中积极作为,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了积极贡献,得到了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广泛认可。
供稿: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编辑:李逾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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