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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敏赔偿标准?

2021-10-18 22:03:49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85 咨询电话:954310

受疫情影响,这个春节里,我们先后经历了延长假期、延迟复工……那么,延迟复工工资怎么算?待岗期间工资怎么发?没口罩能不上班吗?感染新冠,算不算工伤?大家关心的这些问题,就由小编一一来为大家解答~

延迟复工,工资怎么算?

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的工资。四川、云南等省明确,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的工资。

先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

人社部等7日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加班工资的标准,延长假期不属于法定假,不适用300%的加班工资规定;可调休,性质类似休息日。对于采用标准工时的员工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采用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150%的加班工资,采用不定时工时的员工不支付加班工资。

春节期间各省市相继出台延迟复工政策,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将企业复工时间延迟至2月9日。延迟复工期间,企业需要支付工资。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即使员工不出勤,企业亦应当按照员工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的工作安排也是属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按正常工作期间支付工资。北京市人社局明确,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江苏也提出,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待岗期间工资怎么发?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工资支付规定明确的生活费标准。

生活费标准,各地并不完全相同。如北京规定,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广东规定,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陕西规定,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对于因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旅游、住宿等行业未及时返工且时间较长的,如不少地方已经采取交通管制等方式,导致职工不能按时返岗;或者职工从疫情发生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自我隔离等。该期间的工资发放,单位和职工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北京人社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1号)明确规定,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例如李某老家在湖北武汉,李某本应于公司规定2月3日到北京公司上班,因受疫情影响,李某向公司请求延迟复工5天,这五天用自己的年假抵扣。2月8日李某因疫情影响还是无法到公司正常上班。李某待岗期间,本月工资企业按时发放给他,下个月企业要为发放生活费。由于李某此时属于待岗期间,按照北京市规定,企业与李某协商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没口罩能不上班吗?企业必须提供口罩吗?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些地方规定,办公室也可以不戴口罩。如广东省疾控中心的口罩使用指南可以供大家参考:通风良好的办公室不需要佩戴口罩。正常工作时,如果没有口罩,可以佩戴遮掩口鼻的物品,勤洗勤换。

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准备些口罩。

感染新冠,算不算工伤?工资如何计算?

人社部等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浙江等各省(区、市)印发的通知也都明确提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写明: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认定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劳动者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并依法享受医疗期待遇的,其工资也应当按照各地病假工资规定的标准支付。例如北京病假工资规定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出门买菜也可能导致感染,很难认定感染一定是发生在单位,建议大伙做好防护措施。原则上,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

对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肺炎是不属于工伤。

北京市政府给予疫情期间的扶持政策如何用?

很多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面临着房租、信贷、税费等生存压力。考虑到中小企业的这些情况,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在这诸多政策里面,更有北京市拿出来的30亿社保补贴款项,惠及120万职工,这三个措施能有效减轻企业运营的压力,不仅可以申领相应的补贴,现金流不足的企业还可以申请延迟缴纳社保款项进行周转。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2月-4月共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补贴。

2020年前4个月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不少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的。

1)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

2)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3)补贴金额按照企业申报并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以2018年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最高补贴6315元/人)。

案例1:

单位甲,2019年全年月均员工96人,2020年1-4月员工100人,员工月均工资6000元。该单位可以申领的社会保险费返还=6000(社保基数)*100(人)*26.8%(养老、医疗、失业单位部分比例)*3(个月)*30%=144720元

案例2:

单位乙,2019年全年月均员工100人,2020年1-4月员工130人,员工月均工资6500元。该单位可以申领的社会保险费返还=6315(社保基数上限)*130(人)*26.8%(养老、医疗、失业单位部分比例)*3(个月)*50%=30021.9元

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适当延长。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

1)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

2)灵活就业人员(包含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

1)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

2)“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系指:2019年12月(不含)前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2019年12月(不含)前存在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将之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补齐后,方可作为适用的对象。

1)此次延长缴费,主要对于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成功缴纳2020年1月和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适当延长。延长缴费期间,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

2)因国务院办公厅调整春节假期,部分参保单位原定1月31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期自然顺延,同样适用于“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的规定。

3)为确保参保人权益,参保单位(个人)应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延长缴费期间,不影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不会影响参保人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2019年度裁员率=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019年度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的;

3)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小编提醒大家企业申请这几项补贴都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您不知道如何办理,威克逊可以帮您。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求,请拨打威克逊400人工客服电话或关注威克逊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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