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多地
暴雨红色预警齐生效
前天,暴雨再至郑州市
仅仅2小时雨水就填满金水河
面对暴雨
郑州行动迅速,全力以赴
打赢新一轮暴风雨防御战
暴雨过后,不少人会产生疑问
下暴雨,不去上班算旷工吗?
迟到了,算缺勤吗?
因暴雨迟到,扣不扣工资?
暴雨期间,上班路途发生事故
会被认定工伤吗?
今天本立普法君就给大家讲一讲
这些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
1、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秋苏表示:
暴雨的恶劣影响对于个人来说很难预见,但是否不能避免、能不能克服对自己的不利影响,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如果员工是因为上班道路被积水淹没、充满危险,也没有乘搭的交通工具可正常到单位,或者暴雨已达到威胁生命健康的程度的情况下,员工有权拒绝上班,且用人单位不能以旷工处理员工。但如果员工距离单位的道路没有受到暴雨的影响,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故旷工。
2、
如果政府没有出台停工要求,用人单位也没有通知员工不用上班,职工还是要按时上班,这种情况下如果拒绝上班或不去上班,属于旷工行为。
3、对企业来说,企业应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在极端天气期间,多一分体谅和谅解,可以在工作群说明极端恶劣天气下,迟到不记入迟到、缺勤等情况。
1、与上面问题同理,用人单位能不能视为员工迟到,扣其缺勤的工资,
。
2、面对暴雨+台风的情况,也有城市会出台相应的误工处理实施意见,如上海市:
只有地震、水灾、火灾等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而大暴雨不在其中,所以面对这种情况,算不算缺勤,会不会扣工资,更多的是要看所在企业够不够人性化。
1、一般情况下,在暴雨期间,劳动者上下班路上受伤是不能被认定或视为工伤。尤其是在暴雨中自己摔伤的,一般属于本人主要责任,需要自己承担所有责任。
2、在上下班中,因暴雨困在地铁或车上,不幸受伤或去世,在工伤认定中,很可能不能被认为是工伤或工亡。虽然这种情况不是劳动者的主要责任,但在认定是否为工伤或工亡的中,存在不同认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如果劳动者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那就可以视同工伤。
综上所述,算不算旷工或迟到,扣不扣工资和全勤,主要都是看公司是否人性化。
如果雨不大,还是可以正常上下班的,最好还是老老实实上班,但像河南郑州这种已经威胁到生命健康的情况,我们就有权拒绝去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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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想知道上班期间请假有没有工资?个人休假和病假是不同的。休假没有工资。请病假有工资吗?如何支付病假工资?
有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工伤就医期限规定》第四条:职工在就医期间6个月内患病停工治疗的,其病假工资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支付:
(一)连续工龄不足10年的,按工资的70%支付;
(二)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按工资的80%支付;
(三)连续工作20年以上不满30年的,按工资的90%支付;
(四)连续工作三十年以上的,支付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
不,
1、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无迟到、早退、旷工的,公司给予全额出勤奖励。
2.当月,无论请假或病假,100%全勤奖励将被扣除。
3.当月缺勤一次将扣除100%全勤奖励。
4、对违反减慢休息、擅自离岗安排,影响正常工作的,扣除本月全勤奖励。
...请假扣工资;休年假扣工资;产检扣工资;捐款扣工资……近来,网上不断有人吐槽遭遇各种扣工资。扣不扣工资,真的是用人单位说了算吗?NO!
事实上,扣工资除非有法律依据、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否则就属违法,劳动者可以“不忍”。
刘华所在的单位通过职工大会做出了“职工为工作取消年休假,可以在休假期间获得双倍工资。享受年休假则不再发放休假期间工资”的决定。刘华和工友们在职工决议上签了字。此后,刘华因为休了一个年休假而被扣发了休假期间的工资。
小芬也和刘华有相似的遭遇。
小芬在一家纺织厂工作,她与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作期间,请事假扣2倍工资。如果属于生产旺季,请事假扣3倍工资。2016年夏天正值工厂生产旺季,不料小芬的妈妈却生病了,为了照顾妈妈小芬不得不请假7天。等小芬领到当月工资时发现,工资几乎被扣光了。
要说扣工资,还得先来说说工资支付。生活中,工资支付最常见的形式是计时支付。包括了月工资支付标准、日工资支付标准、小时工资支付标准。
目前,我国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日工资支付标准=月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8小时。
根据“劳动量相宜”原则,单位因为劳动者事假等合理原因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也必须符合上述标准。劳动者全勤,则按照月工资标准计发工资,劳动者缺勤或者加班加点,则应按日工资标准扣发或者加发工资。
由此可见,在前面案例中,小芬与所在纺织厂约定事假扣3倍工资的内容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管理可以有但乱扣钱不行!
实践中,出于保护企业内部管理和提升劳动积极性的考虑,在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有关工资奖惩约定不违法情况下,有权依据章程对员工工资进行相应扣减。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不过出于劳动者权益保护考虑,法律法规对单位克扣工资做了限制:单位克扣的只能是员工的工资。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看,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收入不列入工资总额:
换言之,上述收入不属于工资,企业没有权利以任何形式予以克扣。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注意的是,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关工资奖惩的约定不得减轻单位的法定工资支付义务。
所谓法定支付义务包括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劳动者并未提供相应的劳务,用人单位仍应给付相应的工资。如劳动者享有的婚假、年休假、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支付。
同时,出于平衡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考虑,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企业虽然仍有工资的支付义务,但是可以以一定的形式对工资进行适度“克扣”。例如,在劳动者患病、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非工伤医疗期间情形下,由于劳动者无法提供等量劳动,单位可以适度的克扣工资。
为了防止单位以生产经营为名,滥用工资克扣的权利,法律规定,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还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支付工资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当然,这些条款的规定也意味着因为劳动者本人的原因,造成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则不应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依规对劳动者工资进行“克扣”,甚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取消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这4种扣工资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克扣,劳动者可以拒绝:
这里的违法性扣除是指违反《劳动法》在内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对劳动者工资予以扣除的情况。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带薪休假制度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例如行使选举权、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担任证人或者人民陪审员等)的权利,在此期间,单位以劳动者未参与劳动为由扣除劳动者工资就属于违法性扣除;
实践中,有些单位以各种捐款的形式对劳动者工资进行部分扣除,也就是所谓的“逼捐”现象。这类工资克扣虽然打着慈善的外衣,但违反了捐款自愿和劳动者工资自己支配的权利,也属于非法克扣工资的情形;
有些单位以劳动者“违约”或者不遵守劳动纪律为由,进行惩罚式工资扣除。一般来说,单位规章制度是单位进行纪律约束的必要手段,对于合法的相关规章制度,劳动者应该予以遵守,但劳动工资发放要遵循“工作量相适宜”原则,即单位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应与劳动者“缺席”劳动所带来的损失直接联系。比如迟到扣工资时,除了要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外,还要与劳动者迟到所产生的直接延误量相适宜。即使因为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进行惩戒式扣除的,也要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标准的制约;
有些单位会因为劳动者道德瑕疵而扣工资。例如,因为劳动者疑似“出轨”,而应配偶要求对劳动者工资进行克扣等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的,单位可以代扣,而道德式代扣没有依据。
遇到上述4种扣工资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恒)
...台风天上下班、工资如何算?
台风天不上班算不算旷工?
如果在台风天上班受伤了怎么办,算工伤吗?
台风期间工资如何发放?
....
这主要取决于政府关于防台风应急响应的级别以及要求。
如果三防指挥部明确要求在应急响应期间全市范围内实行“四停”,即:停工、停业、停市、停课,那么辖区内的用人单位有义务停工停业,直至政府取消“四停指令”。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政府要求,强令员工出勤上班的,从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的角度考虑,劳动者本人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的安排,且不应承担旷工的法律后果。
1、因台风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为维护人身利益必须出勤的,如交警部门的协警人员、交通救援人员、野外施救人员等;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为维护正常公共秩序和公众利益必须出勤的,如线路、铁路抢修员等。
(2019)粤03民终15773号:“2018年9月15日因受台风“山竹”影响,深圳9月16日全市停工停业停市停课。2018年9月17、18日,全市虽已复工,但仍存在道路拥堵、交通不顺畅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蔡某2018年9月17、18日虽存在迟到的情形,但不应认定为无故迟到。”
如果政府没有出台停工要求,用人单位也没有通知职工不用上班,劳动者还是要按时上班!
另外,在台风期间,用人单位应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合理安排上下班时间,对于确因台风导致的迟到、早退也应多体谅多理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均应当认定工伤。职工在认定工伤时具体要以人社局答复为准。
如果市三防指挥部明确要求四停,即:停工、停业、停市、停课,那么目前广东省内关于停工期间工资发放的规定有: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请假扣工资;休年假扣工资;产检扣工资;捐款扣工资……近来,网上不断有人吐槽遭遇各种扣工资。扣不扣工资,真的是用人单位说了算吗?NO!
事实上,扣工资除非有法律依据、合法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否则就属违法,劳动者可以“不忍”。
刘华所在的单位通过职工大会做出了“职工为工作取消年休假,可以在休假期间获得双倍工资。享受年休假则不再发放休假期间工资”的决定。刘华和工友们在职工决议上签了字。此后,刘华因为休了一个年休假而被扣发了休假期间的工资。
小芬也和刘华有相似的遭遇。
小芬在一家纺织厂工作,她与单位签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工作期间,请事假扣2倍工资。如果属于生产旺季,请事假扣3倍工资。2016年夏天正值工厂生产旺季,不料小芬的妈妈却生病了,为了照顾妈妈小芬不得不请假7天。等小芬领到当月工资时发现,工资几乎被扣光了。
要说扣工资,还得先来说说工资支付。生活中,工资支付最常见的形式是计时支付。包括了月工资支付标准、日工资支付标准、小时工资支付标准。
目前,我国实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工作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日工资支付标准=月基本工资/21.75天,小时工资标准=日工资/8小时。
根据“劳动量相宜”原则,单位因为劳动者事假等合理原因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也必须符合上述标准。劳动者全勤,则按照月工资标准计发工资,劳动者缺勤或者加班加点,则应按日工资标准扣发或者加发工资。
由此可见,在前面案例中,小芬与所在纺织厂约定事假扣3倍工资的内容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实践中,出于保护企业内部管理和提升劳动积极性的考虑,在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有关工资奖惩约定不违法情况下,有权依据章程对员工工资进行相应扣减。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①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
②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规章制度、纪律中有明确约定的;
③企业工资总额与企业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不过出于劳动者权益保护考虑,法律法规对单位克扣工资做了限制:单位克扣的只能是员工的工资。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看,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值得注意的是,下列收入不列入工资总额:
①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②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③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④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⑤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⑦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⑧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
换言之,上述收入不属于工资,企业没有权利以任何形式予以克扣。
需要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注意的是,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关工资奖惩的约定不得减轻单位的法定工资支付义务。
所谓法定支付义务包括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即使劳动者并未提供相应的劳务,用人单位仍应给付相应的工资。如劳动者享有的婚假、年休假、产假、探亲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支付。
同时,出于平衡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考虑,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企业虽然仍有工资的支付义务,但是可以以一定的形式对工资进行适度“克扣”。例如,在劳动者患病、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非工伤医疗期间情形下,由于劳动者无法提供等量劳动,单位可以适度的克扣工资。
为了防止单位以生产经营为名,滥用工资克扣的权利,法律规定,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此外,《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还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支付工资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支付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当然,这些条款的规定也意味着因为劳动者本人的原因,造成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则不应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依规对劳动者工资进行“克扣”,甚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取消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这4种扣工资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克扣,劳动者可以拒绝:
①违法性扣除。
这里的违法性扣除是指违反《劳动法》在内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对劳动者工资予以扣除的情况。例如,我国法律规定了法定带薪休假制度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例如行使选举权、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担任证人或者人民陪审员等)的权利,在此期间,单位以劳动者未参与劳动为由扣除劳动者工资就属于违法性扣除;
②强制性扣除。
实践中,有些单位以各种捐款的形式对劳动者工资进行部分扣除,也就是所谓的“逼捐”现象。这类工资克扣虽然打着慈善的外衣,但违反了捐款自愿和劳动者工资自己支配的权利,也属于非法克扣工资的情形;
③惩罚性扣除。
有些单位以劳动者“违约”或者不遵守劳动纪律为由,进行惩罚式工资扣除。一般来说,单位规章制度是单位进行纪律约束的必要手段,对于合法的相关规章制度,劳动者应该予以遵守,但劳动工资发放要遵循“工作量相适宜”原则,即单位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应与劳动者“缺席”劳动所带来的损失直接联系。比如迟到扣工资时,除了要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外,还要与劳动者迟到所产生的直接延误量相适宜。即使因为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而进行惩戒式扣除的,也要受到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标准的制约;
④道德式扣除。
有些单位会因为劳动者道德瑕疵而扣工资。例如,因为劳动者疑似“出轨”,而应配偶要求对劳动者工资进行克扣等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的,单位可以代扣,而道德式代扣没有依据。
遇到上述4种扣工资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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