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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工伤赔偿吗?

2021-10-18 23:44:13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771 咨询电话:954310

2015年7月4日下午,佛山市顺德区某家具有限公司员工李某驾驶所在单位轻型普通货车,搭载同事陶某某外出送货。

当车行驶到顺德区龙江镇亚洲国际材料城路口时与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陶某某受伤,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邹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陶某某无责。

后陶某某申请工伤认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8级伤残,后陶某某就赔偿问题与公司无法谈妥,于是在向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单位工伤赔偿仲裁的同时,又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李某、邹某某以及保险公司,要求上述四被告承担陶某某此次交通事故损失共计250000元。

一种观点是工伤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立法原意也不同,员工完全可按相应的法律依据主张权利;一种观点是员工不能就一损失向同一主体获得两处赔偿。

对于陶某某的诉请,其单位以及司机李某均十分疑惑,作为单位,是否在仲裁阶段已支付了相应赔偿款项后,又须按照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划分再次支付陶某某民事赔偿?作为此次的司机李某,是否在交通事故侵权一案中应按责任划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上述规定也明确了,员工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时,只能按照工伤程序进行,而不能通过交通事故侵权索赔,从法理上剖析,员工不可能就同一损失向用人单位主张重复救济,这对用人单位极不公平。因此,陶某某可通过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也可以在交通事故侵权一案中要求邹某以及保险公司进行民事赔偿,但若又以交通事故案由要求用人单位再次赔偿则不应得到支持。

林冰莹

林冰莹律师,现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戴小红律师团队专职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专注于民商事领域法律服务,秉持着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态度,致力为每一位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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