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的存在,在人员用工方面容易存在许多纠纷与争议,尤其当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问题出现纠纷的可能性更高!如果劳务派遣员工受了工伤了那该由谁负责?工伤后怎么处理?费用都要公司来出吗?
案例:
2009年2月,李某与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派往一家食品公司担任保安。2010年3月,李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他的左脚被截肢,肇事者逃离。李某希望人力资源服务公司赔偿工伤,但被拒绝了。
李某申请了工伤和工作能力等级评定,被认定为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食品公司不仅没有同情心,而且由于李的受伤缺勤而被解雇,社会保险被暂停。结果,李某无法通过社会保险获得工伤赔偿。
李某别无选择,只能采取法律措施要求公司赔偿。此案已由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支持李某的赔偿要求。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采纳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意见,增加了食品公司对被告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但最后判决,李某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协助到社保中心办理。李某和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均提出上诉。最后,二审法院改判,李某的所有请求都得到了支持。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样的想法呢?有人说这就是明显的劳动合同的内容,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公司都是外包公司,都会把员工外派,那么,到底什么才是派遣人员呢?你知道吗?派遣人员,它就是指派某人已特别的身份去某处完成某些特定目的的任务。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系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现在,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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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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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系派遣公司,a公司系A公司的分公司。B公司系用工单位,b公司系B公司的分公司。陈某系被派遣劳动者,2012年10月8日,a公司同b公司签订《派遣劳务人员协议书》。协议第三条第7项约定,a公司为被派遣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理赔等有关手续。协议第五项相关费用支付及结算标准中第1项约定,b公司支付管理费、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工伤保险费用。2014年3月5日,陈某被a公司录用并被派遣至b公司承建的一个项目工地安装玻璃。2014年3月10日,陈某在安装玻璃时因玻璃脱落导致坠地摔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期间陈某共计住院治疗170天,且其受伤后,一直未领取过工资。2014年11月3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劳动能力鉴定,认定陈某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
另查明:陈某曾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事项为请求A公司、a公司、b公司共同支付陈某:1、停工留薪期工资58,095;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4,571;3、鉴定费3,608元;4、交通费3,000元;5、住宿费4,800元;6、住院伙食补助费15,750元;7、住院护理费31,500元;8、后续治疗费70,000元;9、一次性工伤长期待遇697,140元。该仲裁委员会裁决:1、A公司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3,896元;2、A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766元;3、A公司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2,108元、司法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1,500元、住宿费4,800元;4、A公司支付陈某住院伙食补助费5,950元、住院护理费11,900元;5、A公司支付陈某后续治疗费70,000元;6、A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工伤长期待遇658,440元;7、B公司对上述六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裁决送达后,B公司及A公司均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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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首先,a公司属A公司的分支机构,b公司是B公司的分支机构,二分公司均无独立法人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其次,本案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在《派遣劳务人员协议书》协议第三条第7款约定,a公司为被派遣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理赔等有关手续。协议第五项相关费用支付及结算标准中第1款约定,b公司支付管理费、被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工伤保险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陈某在被派遣期间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均未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未支付工伤保险费用也未给其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导致陈某在出现工伤事故后未能得到有效赔偿。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均有过错,应按法律规定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判决:“一、A公司支付陈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3,896元;二、A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8,766元;三、A公司支付陈某劳动能力鉴定费2,108元;四、A公司支付陈某司法鉴定费1,500元;五、A公司支付陈某交通费1,500元;六、A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某住宿费4,800元;七、A公司支付陈某住院伙食补助费5,950元;八、A公司于支付陈某住院护理费11,900元;九、A公司支付陈某后续治疗费70,000元;十、A公司支付陈某一次性工伤长期待遇658,440元;十一、B公司对上述十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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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某的工伤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在被派遣期间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均未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未给陈某办理工伤保险手续,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给劳动者交纳保险的义务,B公司作为用工单位,负有监督用人单位缴纳保险的义务。陈某在出现工伤事故后未能得到有效赔偿,B公司和A公司均有过错,应按法律规定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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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即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若被派遣劳动者受工伤,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可向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任何一方主张权利。虽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即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补偿办法可进行约定。但该约定仅能约束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不能对抗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向任何一方主张权利,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均不能拒绝。
本案例中,陈某做为被派遣员工,被a公司派遣至b公司工作,a、b公司均未给陈某购买保险,现陈某因工受伤,因没有工伤保险而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A、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工伤待遇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屡见不鲜,因此建议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在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工伤保险责任和补偿办法,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审核|张蕾
编辑|制作|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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