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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伤亡算工伤吗? 醉酒导致伤亡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2021-09-25 11:11:3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879 咨询电话:954310

郭某在某建筑工地上班,不久前,郭某由于心情不好午餐时大量饮酒。下午,郭某前往所在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高空作业,不听同事一再阻止强行上岗,因醉酒不慎从高空坠落身亡。

公安机关尸体检验确认郭某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为241mg,属于醉酒。

郭某家属以郭某死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为由,认为自己应当得到工伤赔偿。

那么郭某属于工伤吗?

郭某不属于工伤

分析

虽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醉酒或者吸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了,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本案中郭某的死亡虽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但根据公安机关的尸体检验,郭某属于醉酒状态,且坠落身亡属醉酒所致,所以不得认定为工伤。

你了解工伤认定吗?几个例子带你弄懂

关于工伤认定

许多人有疑问

在工作场所受的伤,

都是工伤吗?

不在工作时间内受伤,

就都不能算工伤吗?

今天借助下面几个例子

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案例1

小王和小李在上班时间,因为私事发生口角,在办公室扭打在一起,导致两人均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不可以

虽然小王和小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因为私事斗殴,不属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2

下班点刚过,老王在库房清点货物时,不慎被掉落下来的货物砸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可以

虽然老王受伤时不在工作时间内,但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3

小赵被领导指派去开车接人,从办公室走到停车场时摔倒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可以

小赵在工作时间内,受到领导指派,满足在工作时间内和因工作原因受伤。同时,在来往两个工作场所的合理路线内,也应认定为工作场所,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4

保安老李在值夜班时,发现有小偷偷东西,在阻止小偷时被打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可以

老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5

小张在“双十一”期间订了许多私人快递到公司,收快递时不小心摔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不可以

虽然小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取私人快递不属于工作原因受伤,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6

老孙因心情不好,中午午休时大量饮酒,下午醉酒状态下工作,在车间操作不慎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不可以

虽然老孙受伤满足工作时间、场所、原因,但在醉酒状态下,不得认定为工伤。

案例7

小王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时因地滑摔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可以

上厕所摔伤虽非直接的工作导致受伤,但上厕所是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

...

导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虽然认为叶小平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但是亦认为该违法行为对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认定叶小平在此事故中无责任。且上诉人提交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叶小平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致死亡。”即叶小平

故被上诉人在未考虑上述因素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被诉之顺良保工认字(2014)100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叶小平的死亡不属于工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XX,女,畲族,住江西省赣州市XX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女,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XX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某,男,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XX路行政办公大楼XX楼。

原审第三人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X路XX号地桦业楼二楼。

上诉人兰双双、叶星、叶某因诉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顺德民社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叶小平生前居住在佛山市顺德区某某楼某某座某某号,是广东顺德大地园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园林公司)的清洁工,负责顺德区大良金榜辖区的道路清洁工作。2014年8月19日凌晨3时左右,叶小平骑自行车从住处出发前往负责清洁的路段上班,行至顺德区大良桂畔路朝阳轮胎对开路段时,叶小平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叶小平当场死亡。

2014年9月5日,大地园林公司就叶小平的死亡情形向原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顺德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经补齐材料,顺德人社局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经调查核实,顺德人社局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顺良保工认字(2014)100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同年11月17日分别送达兰双双和大地园林公司。又查,兰双双是叶小平的配偶,叶星、叶某是叶小平的子女。2014年8月19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叶小平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叶小平符合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致死亡”。另查,根据粤机编发(2014)32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顺德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规定,组建顺德民社局,将顺德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的双拥优抚、民间组织、区划地名、婚姻、收养登记职责,顺德人社局的职责,整合划入顺德民社局,顺德人社局不再保留。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顺德人社局对工伤事故有作出工伤认定的职权。现因顺德人社局不再保留,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顺德民社局是案件适格的被告。顺德人社局受理大地园林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送达兰双双和大地园林公司,程序合法。

各方当事人对叶小平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致死的事实无异议,

经查,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该条例

据此,

至于叶小平死亡原因是否与醉酒存在因果关系,均不影响对其醉酒事实的认定。兰双双、叶星、叶某认为叶小平是因交通事故致死,非醉酒而死,其死亡情形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顺德人社局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认定叶小平醉酒后驾驶自行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死亡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法院予以支持。兰双双、叶星、叶某要求撤销顺德人社局作出的顺良保工认字(2014)100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顺德人社局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顺良保工认字(2014)100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案件受理费50元由兰双双、叶星、叶某负担。

上诉人兰双双、叶星、叶某上诉称,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叶小平死亡的原因是机动车驾驶人醉酒导致,与叶小平是否喝酒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叶小平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其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顺德人社局及原审法院无视叶小平在本案事故中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违反《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违反了工伤保险无过错原则。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责令被上诉人顺德民社局重新作出本案工伤认定,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顺德民社局辩称,叶小平在发生事故时属于醉酒状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其死亡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上诉人兰双双、叶星、叶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审第三人大地园林公司述称,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顺德人社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被上诉人顺德民社局作为继续履行上述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原顺德人社局在收到原审第三人大地园林公司就叶小平的死亡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所诉之顺良保工认字(2014)100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复议或诉讼的权利,其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中,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顺德人社局对兰双双所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以下事实:

各方当事人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但上诉人兰双双、叶星、叶某认为被上诉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叶小平的死亡不属于工伤,系适用法律错误。

经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虽然该规定未明确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需要和职工所受伤害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同时,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即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

,而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是对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完善,调整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故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时如果不考虑该例外情形是否与职工受到事故伤害之间存在关联性,显然也与《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目的不符。

原审法院维持上述工伤认定决定错误,依法亦应予撤销。

综上,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顺良保工认字(2014)1000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责令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二审诉讼费共100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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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在某建筑工地上班,不久前,郭某由于心情不好午餐时大量饮酒。下午,郭某前往所在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高空作业,不听同事一再阻止强行上岗,因醉酒不慎从高空坠落身亡。

公安机关尸体检验确认郭某每100ml血液酒精含量为241mg,属于醉酒。

郭某家属以郭某死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为由,认为自己应当得到工伤赔偿。

那么郭某属于工伤吗?

郭某

虽然根据

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

规定,职工因醉酒或者吸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同时

也规定了,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本案中郭某的死亡虽然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但根据公安机关的尸体检验,郭某属于

所以

关于工伤认定

许多人有疑问

今天借助下面几个例子

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

小王和小李在上班时间,因为私事发生口角,在办公室扭打在一起,导致两人均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虽然小王和小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因为

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下班点刚过,老王在库房清点货物时,不慎被掉落下来的货物砸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虽然老王受伤时不在工作时间内,但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

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

小赵被领导指派去开车接人,从办公室走到停车场时摔倒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小赵在工作时间内,受到

,满足在工作时间内和因工作原因受伤。同时,在

也应认定为工作场所,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

保安老李在值夜班时,发现有小偷偷东西,在阻止小偷时被打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老李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

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

小张在“双十一”期间订了许多私人快递到公司,收快递时不小心摔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虽然小张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但

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老孙因心情不好,中午午休时大量饮酒,下午醉酒状态下工作,在车间操作不慎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虽然老孙受伤满足工作时间、场所、原因,但在

下,不得认定为工伤。

小王在工作期间上厕所时因地滑摔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上厕所摔伤虽非直接的工作导致受伤,但

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所以可以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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