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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三方的工伤应该谁去起诉?

2021-10-19 01:53:44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155 咨询电话:954310

朱理诚系睿恒公司员工,被派往谕亭小学担任保安工作。2013年5月14日,谕亭小学组织老师修剪学校树枝。朱理诚在主动帮忙修剪树枝过程中从树上摔下受伤,后被学校老师送往医院救治。经成都市新都区中医医院诊断其伤情为:左股骨颈骨折(颈中型)。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朱理诚受伤属于工伤。

睿恒公司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睿恒公司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各方当事人对朱理诚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朱理诚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认定职工工伤的“工作原因”是指职工所受事故伤害是因其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因从事工作而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致。就本案所确认的有效证据表明,朱理诚系睿恒公司的员工,其被派往谕亭小学从事保安工作,谕亭小学于2013年5月14日组织老师修剪学校树枝时,朱理诚未经指派主动爬上树修剪树枝导致摔下受伤。该受伤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市人社局在诉讼中未提供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即市人社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朱理诚所受伤害系因工作原因。故市人社局作出04-322号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朱理诚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朱理诚作为睿恒公司的员工,按照睿恒公司与谕亭小学之间签订的《护卫服务合同》,由睿恒公司派往谕亭小学,负责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工作秩序,执行守护、巡逻等安全防范任务。朱理诚出于对学校师生人身安全的考虑,帮助教师修剪树枝受伤,该项工作虽不能明确为其本人岗位职责,但其是为了学校的利益,属于用人单位的职业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规定,朱理诚修剪树枝的行为应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故其在学校内修剪树枝摔伤所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市人社局作出04-322号决定,认定朱理诚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案号:(2017)川行再11号

【实务分析】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伤认定实务中,“工作原因”不仅仅限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也不限于领导指派的工作,通常,只要劳动者所为行为利益归于用人单位,因此而受到伤害的,都属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

(二)用人单位并不总是能直接管理员工,有一些基于合同需要与第三方协作的用人单位,比如物业公司、工程公司等,其向第三方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即为其所经营的业务,这种情况劳动者提供劳动所产生的利益并不直接归于用人单位,而是直接归于第三方(业主单位)。劳动者基于协作需要接受业主单位的协作安排,所从事的工作没有合同依据,也不属于劳动者职责范围,但因为该项工作的“职业利益”仍未用人单位,其工伤责任仍为用人单位承担。

(三)劳务派遣公司、工程承包公司或者物业管理公司等与业主单位存在协作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作范围,并约定如果业主单位超出合同约定提出协作安排,协作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和责任均由业主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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