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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工伤文件?

2021-09-25 11:28:12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488 咨询电话:954310

文|徐媛

近日,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女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时遇害身亡。家属认为柴媛被害时正在工作,应属工伤。大庆人社局先是认为其不符合工伤申请条件,不予认定。后来在家属多方争取下,对方表示需要经过调查,有一个受理时间。

据报道,案发时间为6月,当时大庆疫情防控形势比较严,政策呼吁,“除非特殊情况下到单位,其他时间在家弹性办公”。6月18日对柴媛来说,本是一个普通的在家办公日,不料天降横祸——歹徒从外入室,用数据线将其勒颈致身亡。

歹徒在逃亡期间已坠楼身亡。目前,为柴媛申请工伤,是家属最大的牵挂。柴媛姐姐称,妹妹遇害时,电脑是开启状态,当天与同事的聊天记录,能证明她在家办公并向单位传文件。也有同事证明柴媛当天和他有过工作上的来往,并向他电话咨询业务问题。单位同意协助办理工伤申报手续。

从单位同事证言来看,柴媛在家办公的事实是明晰的。但是,大庆市人社局一开始拒绝了家属的工伤申请,理由是柴媛是“在家办公遇害”。

工伤认定需要具备三要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在家办公算不算工作地点?这是毋庸置疑的。近年来,司法和行政机关对工伤三要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认定标准越来越宽松,一些在家加班猝死的案例,也成功申请到了工伤赔偿。考虑到疫情的特殊性,更不能机械地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疫情期间,在家办公是政策要求,是单位的统一规定,是员工不得不遵从的选择,“家”理应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工作场所”。当然,在家不比在单位,企业无法对员工的实际工作状态进行有效监督,很难认定员工发生伤亡时是不是在工作状态,这就要求员工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保留好工作记录等。而人社部门也应对此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而不是按照条文的表面意思予以一刀切地否定。

而对于柴媛是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确实存在争议。工伤条例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一条款要求,伤亡原因同履行工作职责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比如厂区着火,车间房屋倒塌,或者履行职责时被人暴力殴打等。柴媛被人勒死身亡,跟工作无关,也就不适用这一条款。

但也有观点认为,柴媛之死,虽然与其工作内容没有明显的关系,但也是在工作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既然职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非本人原因导致),都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被人谋杀,为何不能同样视为非人为故意导致的意外事故,给予工伤赔偿呢?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晰,地方人社部门在认定时确实会为难。这也是疫情衍生出来的众多问题之一。随着司法实践的日益宽松,若员工保留充足的证据,单位协助证明,工伤三要素中——在家办公“工作地点”的认定,或许不会有太大的异议。关键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的界定。除了被人杀害这样的极端情况外,在家办公期间还可能出现其他类型的事故,比如取文件时滑倒摔伤或者突发其他疾病等,这些该如何认定与工作之间的关系,算不算工伤赔付的范围呢?

疫情之下,在家办公可能会成为一种常见的工作样态,现行的工伤认定体系不足以应对新形势的要求,这就需要政策上出台相应的规定和明确的解释,为工伤认定提供合理可行的规则。

虽然工作的形式变了,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价值倾向不能变。除了司法上要与时俱进外,工伤的合理认定,还有待于地方人社部门的个案判断。在法律规定暂不确定、尚不明晰之时,相关部门应该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空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局限条文本身,而是能够结合一般生活经验、社会情理、具体情境,做出符合立法精神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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