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之大无奇不有,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作为打工人应有的品质,那就是要为自己的责任负责,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在一些人看来,我们只需要完成工作内的时候,其余时间就是自己的了,但是用心对待工作,对于很多人来说并不是一件很容易完成的事情。
国家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的时候,受到伤害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这是给打工人的一种保障,但是总有一些人希望法律可以偏向自己,最近一则消息就在网络上受到网友们的调侃:上班时间嫖娼猝死!家人申请工伤认定,法院能支持吗?
张某是一家公司的保安,平时工作比较闲,加上他性格有些吊儿郎当,所以偶尔旷工做别的事情一点都是很正常的情况。事发当天张某正值晚班期间,因为时间比较晚也没有多少车辆进出,所以他便想着要去早点乐子,随后找了一个失足女进行嫖娼。
当时张某本来还好好的,但是在交易过程中突然出现了身体不适的情况,接着很快倒在地上挣扎,失足女第一时间帮助他拨打了急救电话,不过事情来得太突然,等救护车到达的时候张某早已经没有了任何生命体征,大罗神仙也无力回天了。
经过后来的尸检发现,张某是因为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去世。张某家属认为,他是在上班时间出了事情,所以应该认定为工伤,公司必须对其进行赔偿。但是张某公司认为张某当时并未在做和工作有关的事情,拒绝赔偿,认为他的家人简直是在无理取闹。
随后张某家属提交申请工伤鉴定,但是在经过一番检测之后,当地人社局认为张某的死并不属于工伤范围,公司更没有理由做出赔偿。但即使这样,张某的家人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便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能够为张某“讨回公道”。
最终法院判定,张某的死与其工作岗位并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此种情况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便驳回了张某家人提出的诉求。但是张某家人仍然不服气,再次对此事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张某当时的行为触碰了法律,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二审维持原判,张某为自然死亡。
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是指在职劳动者在生产区域内、工作时间中,因从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虽然张某死亡的时候确实在工作区域和工作时间内,但当时的他并未从事自己的工作内容,因此无法被判定为工伤。
...郑州报业集团@正观新闻消息,儿子死后半年,罗军仍然不明白,自己28岁的独生子究竟为何会走下酒桌后再也醒不过来。
5月31日,罗军告诉正观新闻记者,他的独子罗世雄,生前是五粮液旗下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的销售员,2020年12月3日晚,罗世雄参加湖南娄底一经销商在家中举办的饭局,第二天早7时许,他被当地警方宣告死亡。
12月4日晚,当地派出所告知罗军,罗世雄因饮酒过量抢救无效死亡。
12月5日,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涟滨派出所出具了一份《死亡证明》,其中显示:2020年12月3日晚上,罗世雄与其同事在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涟滨办事处梁志华家里聚餐,12月4日早上7点左右,罗世雄因喝酒过多身感不适,后经120抢救无效于4日9点左右死亡。
事后,宜宾五粮浓香系列酒有限公司支付了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失独扶助金、亲属抚恤金等共计132万元。
今年3月,罗军委托律师将12月3日所有参与酒局的人员共10人全部起诉至当地法院。
4月19日,罗军同律师一起,再次前往湖南娄底寻找当日与罗世雄一同饮酒的经销商,在与他们的面谈中,罗军得知了事发当晚的细节。
2020年12月3日,罗世雄受五粮浓香系列酒经销商之邀前往饭局。当天参加饭局的共有11人,除罗世雄外,剩余10人皆为娄底当地人。而罗世雄参加这次饭局的目的,则是为了向经销商讨要80万货款。
参与当晚饭局的梁志华告诉罗军,当天的饭局从19时30分左右持续到21时,饮用的白酒为42度,饭局之后,罗世雄便留宿在梁志华家中。
警方笔录显示,当晚10点左右,罗世雄有呕吐行为,第二天早上7点40分,梁志华妻子发现罗世雄嘴巴张开,呼噜声特别大,呼吸困难,鼻子里有呕吐的东西,无法叫醒。梁志华夫妻二人便通知昨晚一同参与饭局的杨经理,其后,梁志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生赶到现场后,给罗志雄做了简单检查,并要求梁志华夫妇配合其将罗世雄抬下楼,到5楼时,医生重新给罗世雄做检查,经抢救后罗世雄死亡。
但罗世雄在当晚究竟喝了多少酒?警方笔录与120的抢救记录存在矛盾。
警方笔录显示,多人称罗世雄只喝了七八两,而120的记录则显示罗世雄喝了2斤。罗军认为,“七八两42度白酒不至于喝死人吧?但如果喝2斤,他应该受不了。”
当晚的饭局中是否存在劝酒行为?多位饭局参与者的笔录显示,没有人向罗世雄劝酒,罗世雄是领导,他们多敬了几轮,当晚,罗世雄心情很好。
罗军对饭局参与者的说法并不十分信服,他认为,“他们都是娄底当地人,只有我儿子一个外地人,他怎么能喝得过那么多人”,并且,他质疑梁志华在发现罗世雄异常后的举动,“都那样了为什么不先打120而是先打给他们领导?”
来源:正观新闻
嘉宾:马红雪
劳动专业律师
北京市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罗世雄的父亲罗军一直都想知道自己儿子的死亡原因,
针对于本案来说,
一般情况下就是在死者死亡之后48小时内去做尸检,尸体符合冷存条件的话,也可以延长7日。
如果涉及刑事方面的尸检,公安机关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尸检,但是要解剖尸体进行尸检的情况下,也要有死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这是程序上的规定。
很多地方的传统观念中,不愿意把去世人的尸体解剖开,觉得无法接受。所以,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人的家属过世了,为了保留全尸不想解剖,也是因为这一点就没办法确定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什么。遇到这种情况,确实需要大家做一个权衡,来确定如何选择。本案中,罗世雄作为公司的销售主管,应酬喝酒可能是家常便饭,
根据目前了解的资料,
因为罗世雄作为公司的销售主管去陪客户喝酒
虽然发病的地点不是在公司,但
针对这种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根据解释的规定,我认为罗世雄的情况可以是工亡的状态。
这种情况在现实当中比较普遍,可以延伸很多种情况,比如现在加班是很常见的,
这些可能不是公司硬性要求员工做的。但是,
如果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确实能证明是去拜访客户了,或者证明因为工作原因参加一些活动,无论员工是自愿的,还是单位指派的,都可以认为是工作原因和工作时间。
。
。
所以,双方在出现事故的时候,可以把事情完整的跟工伤科去表述、陈述。工伤科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他们所调查的情况来认定,
。但是,劳动者的证据越充分越好,也最容易被认定工伤。
很多时候谈事情无酒不欢,每个人都要喝酒,
喝酒可能会适当的谈工作,
如果只是为了去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带了几句工作的内容,那我认为这就不算了。
不是所有的陪客户喝酒,都算工伤,它的目的是不一样的。
其实对于单位的举证责任也是比较严格的,一定要调查同桌的人的各种情况,到底是为了喝酒还是为了工作。还有一种情况就是
如果是用人单位指派员工去做这个事情的话,肯定就视为是工作原因了。
罗军起诉这10个人,主要依据的是民事纠纷,一般的案由就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这10个人如果在罗世雄死亡的事件中存在过错,就应该按过错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他是去劝酒,或是有人说“你把这杯酒喝了,我就给你这个钱,你不喝我就不给”,这种情况下相应的人会按过错程度来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下,
并不会因为之前公司给了工伤赔偿,后续就不可以再主张同桌人的责任了,是吗?
罗军可以获得单位的工伤赔偿。在这10个人在聚餐过程中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该有赔偿。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身体健康是无价的,所以可以有双赔的状态。
但是,花的医药费就不可以,有一方来赔,另一方就不用再赔了,这种损失是不能双赔的。
...云高法(2009)30号
为规范司法机关办理故意杀人案件的执法行为,提高司法机关办理故意杀人案件的质量和水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对故意杀人案件证据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并于2008年12月3日召开“云南省公检法司联席会议”进行了专题研讨,达成了以下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一般要求
第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客观、全面收集、调取、调查、审核和认定证据。
第二条办理故意杀人案件应当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告人的身份、前科情况,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二)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三)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四)被告人犯罪时的精神状态;被告人是否属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五)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及其他相关情节;
(六)是否是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及作用;
(七)是否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八)是否存在虽不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情况,需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情节;
(九)犯罪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被告人及其亲属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经济损失、是否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十)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第三条下列事实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和定理;
(三)国内法律及其有效解释;
第四条下列事实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一)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确认的事实;
(二)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三)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载明的事实;
(四)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所记载的出生日期。
第五条故意杀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包括以下要求:
(一)涉及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已经查清,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均已查清;
(二)案件事实、量刑情节均能得到证据的证实和印证,作案工具无法起获或者赃物去向不明,但有其他证据足以佐证,不影响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应当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经得到合理排除。
第六条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热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
合理怀疑是指:
(一)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涵盖案件事实;
(二)有迹象表明某种影响案件真实性的情况可能存在,且不能排除;
(三)存在根据常识可能影响案件真实性的客观情况。
二证据的收集
第七条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动机、目的、时间、地点、手段、过程、后果的物证、书证,客观制作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DNA鉴定结论等客观证据,防止片面重视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口供的倾向。
需要进行搜查时,应出示搜查证和工作证。紧急情况下,可以先报告分管领导同意,搜查完毕后及时补签搜查证,并注明情况按例归卷。
第八条发现尸体后,应当收集下列证据:
(一)收集能够证明被害人身份的物证、书证(如户籍证明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二)被害人的尸体,具备辨认条件的,应当组织被害人的亲属或其他熟悉被害人的人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对不具备辨认条件的,应当利用DNA检验技术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尸源身份鉴定;
(三)经组织辨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仍不能查清被害人身份,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扩大辨认范围;
(四)没有目击证人证实的杀人案件,应当根据尸体特征,应用科学技术手段推定死亡时间。
第九条对杀人、抛尸现场,应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遗留在现场的作案凶器、指纹、足迹、血迹、毛发、体液、痕迹及其他具有证据价值的物证或书证;能证明现场情况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能证明杀人现场、抛尸现场情况的证据。
勘查现场应当全面、客观、详细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及方位图。现场勘验笔录应详细记载杀人现场、抛尸现场的状况,包括现场是否封闭、现场物品的摆放情况、尸体状况及位置等。
现场遗留的可疑物品应全部提取,提取位置应标明在现场勘查图上并列明在勘查笔录中。对不便搬动的现场痕迹,应当拍照、制模固定证据。对现场遗留的血迹、精斑、毛发、指纹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应当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方式,与犯罪嫌疑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
现场提取的衣服、鞋子、刀具等与认定犯罪事实有关的物证,应当根据证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进行必要的检验或者鉴定,不能检验、鉴定或者没有证据价值的,应当进行说明。
枪杀案件应对查获枪支的弹道、弹痕、有效射程、杀伤力及枪支上是否留有指纹等进行鉴定,并就枪支能否形成损伤作出说明。
鉴定结论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书。
第十条司法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作案动机和目的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幸存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
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作案过程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幸存被害人陈述以及能证实被告人作案方法、手段、杀人凶器实物、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
第十二条司法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故意杀人犯罪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医尸检报告、伤情鉴定结论、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等证据。
法医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应当全面、客观、详细记载尸体检验情况。尸体一般应当解剖检查,以准确确定死亡原因是自杀或者他杀,死亡时间以及尸体上所留伤痕为何种犯罪工具形成,提取的犯罪工具是否符合形成伤口的条件。对女性尸体应当提取体液进行鉴定,以确公平是否怀孕或发生过性行为。
第十三条司法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被告人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一)被告人曾经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效判决、释放证明等证明被告人曾判处刑罚的证据;
(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医院出生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明被告人是否为未成年人的证据;
(三)办案机关或者办案人员的情况说明,历次讯问笔录,接受检举的看守所的立案登记,通过检举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能够证明被告人可能具有投案自首、立功以及是否属于重大立功的证据材料;
(四)能够证明被告人一贯表现情况的单位证明,证人证言;
(五)其他能够证明被告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证据。
第十四条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动、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或者家属时,才能将原物拍照、录像或制模。对原物拍照、录像、制模,应当足以反映原物的内容和特征。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收集书证的副本和复制件。
物证照片、录像、模型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应当附有不能调取原物、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由制作人和原物、原件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制作、收集、调取的时间。
第十五条提取、扣押物证、书证应当制作提取、扣押笔录和清单,载明提取、扣押的时间、地点、证据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颜色、新旧程度、缺损特征等,由侦查人员、见证人、持有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六条在侦查过程中,应收集、制作和保存以下视听资料:
(一)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关键或重要证人的录音、录像资料;、
(二)勘验现场所拍摄的录像资料,并将现场勘查情况制作成光碟附卷;
(三)被告人指认杀人现场、抛尸现场的录像资料;
(四)能反映案件情况的公共场所监控录像;
(五)当事人或其他人提供的视听资料;
(六)其他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
第十七条运用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一般不得公开使用。如必须使用采取技术侦查手段收集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的,应由公安机关将其转化为能够公开使用的证据,并不得暴露证据材料的来源和收集方式。对于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证据,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必要时,可以到侦查机关审查通过技术侦查措施秘密收集的原始证据,但不得复制和公开使用。
第十八条被害人的衣服及随身携带的非贵得物品,根据侦查和审判的需要,可以保管原物备查,确需退还被害人或者家属的,应以适当方式固定和保存。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检察机关的批捕、公诉部门可以派员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活动,指导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
三证据的审查
第二十条物证应当交当事人或证人加以辨认,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对于物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来源是否正当、合法,取证程序是否合乎规范;
(二)是否系原物;
(三)有无受到污染;
(四)物证是否得到相关证据印证;
(五)物证照片、录像、模型是否符合制作规范;
(六)物证照片、录像、模型是否足以反映原物的外形特征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书证应当进行核实和辨认。经辨认,各方没有异议的,应在辨认笔录上签字确认;经辨认,当事人对书证有异议,并且提出合理质疑的,应当进行鉴定。
对于书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二)有无更改或者更改迹象,如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能否作出合理解释;
(三)是否原件,如系副本、复制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
(四)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五)是否进行了鉴定。
第二十二条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人、被害人的年龄、精神状态;
(二)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三)是否有影响其陈述准确性的因素;
(四)证人、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
(五)是否符合情理、常理。
第二十三条对被告人的供述,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讯问笔录是否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完整;
(二)有无刑讯逼供、诱供、指明问供的情况;
(三)被告人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四)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稳定、前后是否矛盾;
(五)翻供的主要原因。
第二十四条对于尸检报告、身体检查笔录,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被害人死亡、损伤原因;
(二)损伤、致死的部位及使用的方法、手段、工具;
(三)尸检报告是否对尸体死亡时间作出推定;
(四)尸检报告、身体检查笔录记录的伤形能否由查获的犯罪工具形成;
(五)被告人供述的犯罪时间、手段、工具与尸检报告、身体检查笔录记载情况是否吻合;
(六)尸检报告、身体检查笔录的制作主体、制作方法、制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及笔录的内容是否客观、准确、完整。
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对尸检报告、身体检查笔录如有疑问,应在开庭三天前向合议庭提出申请,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鉴定人员、检查人员出庭作证。
第二下五条对于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原始现场,是否封闭现场,是否遭到破坏;
(二)现场留有的相关物证、痕迹是否已固定、提取,是否进行了必要的鉴定,没有鉴定或不能鉴定的是否已作了说明;
(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否能反映案件的基本情况,如现场是否有翻动、打斗痕迹;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相关照片是否完整、客观。
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需查看现场的,侦查机关应派员配合。
第二十六条对视听资料,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视听资料的来源、所反映的时间、地点、内容是否真实、客观;
(二)视听资料记载的内容是否原始记录,有无伪造、剪辑、篡改、删除、重新编辑等情形;
(三)视听资料的内容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第二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应当查明:
(一)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是否列入证据清单或者移送了复印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二)证据是否合法,包括证据收集主体、证据形式、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属于证据排除的范围;
(三)据以定案的各个证据是否客观真实;
(四)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第二十八条二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证据:
(一)一审判决采信的定罪量刑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整个案件事实;
(二)一审判决采信证据程序是否合法,采信与否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存在应当采信而没有采信或者不应当采信而予以采信等情形;
(三)上诉、抗诉理由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及证据;
(四)是否需要对定罪量刑证据进行补充查证;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建议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发回重审。
第二十九条一审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问题:
(一)是否有符合起诉条件的主要证据目录;
(二)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三)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证言的证人名单;
(四)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五)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退回检察院。
第三十条对于上诉、抗诉案件,二审法院应重点围绕上诉、抗诉的理由全面审查一审采信的证据:
(一)一审质证程序是否合法,证据间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确实、充分,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二)一审判决中没有采纳的证据是否应当采纳;
(三)一审程序中控辩双方对证据提出的意见是否合理;
(四)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证据的评议讨论意见;
(五)二审期间是否有新的事实和证据出现,是否需要补充查证;
(六)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认为需要补充证据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补充查证。
(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查证的,检察院应予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延期审理。
第三十一条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对收集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根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四证据的认定和采信
第三十二条物证的照片、录像及模型和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物、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能证明其真实的,具有与原物、原件同等的证明力。
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过程中取得的犯罪工具,指纹等物证、书证,如果在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笔录中没有提取时间、地点、状态、位置、提取人、见证人等情况记载,无法确认该物证、书证提取情况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十三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采信:
(一)证人、被害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推测性、预见性的陈述不能作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或常识可以推断的事实除外;
(二)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明显不相适应的证言;
(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在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内容上前后矛盾,无法确定其真实性的;
(四)证人证言系孤证,没有相关证据印证,无法确定其真实性的。
第三十四条被告人庭前供述稳定,庭审中翻供,否认犯罪的,如果其翻供理由明显不能成立,而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的,应当采信被告人的庭前有罪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反复,但庭审中作有罪供述,且庭审中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够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的,应采信庭审中的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反复,庭审中翻供,否认犯罪的,庭前有罪供述不能与其他证据印证,形成证据锁链的,不能采信庭前有罪供述。
第三十五条尸检报告、伤情鉴定报告等鉴定结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鉴定人没有资质;
(二)鉴定程序违法;
(三)鉴定方法错误;
(四)分析判断意见缺乏科学根据;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
(六)鉴定结论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
第三十六条勘验检查笔录上有更改或更改的迹象,且该更改部分或者有更改迹象的部分与案件的主要事实有密切联系,勘验、检查人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十七条视听资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视听资料经鉴定系伪造或者经过剪辑、篡改、删除、重新编辑,不能客观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
(二)对视听资料的内容真伪有异议,经鉴定无法确定为真实的;
(三)没有视听资料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文字说明,或者对视听资料制作时间、地点、方式的文字说明与视听资料的内容相互矛盾,无法查明该视听资料的制作、取得情况的。
第三十八条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没有使用以上方法,但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言词证据,要根据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以及该证据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进行全面衡量,决定是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行为的,应由检察机关查证,提供书面材料。
第三十九条采用非法搜查、扣押、非法侵入住宅以及其他方法取得的物证、书证,应根据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该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以及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进行全面衡量,决定是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其他
第四十条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形成的《侦查终结报告》根据案情可向检、法机关提供,但不得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被告人是外地侦查机关抓获的,应将此情况及相关材料一并收集入卷。不便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由提供机关盖章,出具人签名。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已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裁判。对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在疑点的,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
第四十二条故意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或者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影响办案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直接负责的承办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本纪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
内蒙古男子派出所内死亡续:监控显示其两次撞墙,有民警在场
内蒙古农民工醉酒后在派出所内撞墙死亡,家属拒签尸检报告
内蒙古农民工张关利醉酒后在五原县西环派出所撞墙死亡,此事引发持续关注。
7月3日,张关利的弟弟张建利告诉澎湃新闻(),他3日中午从五原县公安局获得相关《鉴定意见通知书》。但《鉴定意见通知书》不同于尸检报告。
张建利称,警方向他出示了尸检报告,但拒绝提供相关复印件,他拒绝在该报告上签字。
五原县公安局政治处的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不清楚警方未提供尸检报告的原因。
根据张建利提供的五原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张某在醉酒状态下,用头部撞击墙体,致使颈髓损伤,终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冠心病促进了死亡的进程。
张某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本文图片均为张某的弟弟张建利提供澎湃新闻此前报道,5月30日,农民工张某因讨薪被带至内蒙古五原县西环派出所,随后撞墙身亡。
张某的死亡鉴定意见附件张某的弟弟张建利说警方曾告知7月1日有望获得哥哥的尸检报告,但直到今天中午才看到《鉴定意见通知书》,由于警方提供给家属的只有部分内容,未将尸体检查报告的复印本给他,他拒绝在尸检报告中签字。对于此事的处理,张建利说,今日下午警方将与他详谈,“如果没有合理的答复,将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针对张建利称警方未将尸体检查报告的复印本给他,7月3日,五原县公安局政治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原因并不清楚。
张建利从五原县公安局处获得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与尸体检查报告有何区别?
北京罗斯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告诉澎湃新闻,在刑事案件中,所谓的尸检报告,其全称是“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是证据种类中“鉴定意见”的一种。而鉴定意见通知书是将“鉴定意见”通知相关当事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对于告知的具体程序,殷清利表示,公安机关在收到鉴定意见后三日内,应当制作《鉴定结论通知书》,将交被害人联、交犯罪嫌疑人联分别送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家属以及犯罪嫌疑人在附卷联附注部分分别签名并注明送达时间,侦查终结后存入诉讼卷。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如将其移送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三日内将鉴定结论按照以上规定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告知时,可以只告知鉴定意见的结论部分,对鉴定过程等其他内容不予告知。
殷清利表示,根据以上规定,本案中侦查机关如果仅告知结论,并不违反程序规定。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在接受澎湃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张关利在派出所内死亡的情况存在较多的疑点,其家属有权要求公安机关告知张关利的具体死亡原因并向家属提供详细的尸检报告。张新年认为,公安机关以两句话的鉴定意见确实难以让死者的家属乃至关注此事的广大社会公众及媒体平息疑问。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张关利的家属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不服,有权依据申请公安机关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以进一步确定张关利死亡的详细情况。
澎湃新闻记者喻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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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下午6时许
刚刚考取西北大学
但是令人没想到的是
这一场小手术却夺走了他年轻的生命
后经医院检查
只需做一个小手术就可缓解
今年暑假他激活了医保卡
加上离家近家人方便照顾
8月17日
杨超宇住进晋中市二院
随后进行手术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
杨超宇的“肝功能、肾功
电解质”检验项目报告显示
该手术风险评估NNIS分级为0
杨超宇的父亲杨成告诉记者
儿子的手术用时约28分钟
做完手术后六个多小时
我们把儿子出现的症状告诉医生
当时他们说估计术后没吃午饭
立即通知值班大夫
3时03分,检验科电话通知
值班报告为血钾1.4mmol/L
杨超宇的骤然离世
给家里人带来了巨大打击
据杨超宇的父亲说
2015年在福建师范学院本科毕业后
今年又以笔试面试双第一的成绩
考取了西北大学中国史专业博士研究生
对于这样一个人才的陨落
大家都觉得非常可惜
杨超宇的爸爸为此一蹶不振
29日上午周姓主任向记者表示
发生此事后
院方一直想弄清楚
为什么化验显示为因“低钾”去世
到底是因为自身、药物还是由于其他原因
该负责人称
尸检结果会说明死亡直接原因
如果医院和患者家属双方对尸检结果存在异议
网友评论
真的存在所谓的“零”风险手术吗?
在日常工作中,不少同事常常被问及:手术大不大?风险高不高?很多人为了安慰患者家属,会用“小手术”、“风险不大”这样的词汇来安慰他们。
然而在实际诊疗过程中,任何手术都是存在风险的:一方面,从患者自身来说,由于不同体质结构和疾病类型,遇到的风险也是千差万别、不可预判;另一方面,患者所使用的药物、麻醉、手术方式的不同,也会造成不能规避或未知的风险。
以看似简单的麻醉为例,对于不同年龄的手术对象,1岁、30岁、80岁,哪怕是同样的疾病,在考虑麻醉方案时都有着天壤之别。不管任何一种麻醉方式,由于麻醉药固有的副作用、病情的复杂性以及手术等不良刺激,不可预见性地会导致患者出现生命体征的剧烈变化,甚至会危及生命。
因此,手术没有大小之分,风险一定存在,只有认清了这一点,医患之间才能存在更多的信任,最大程度地降低彼此的误解。
微博网友评论
国际医疗质量指标体系通用的
手术风险分级方法
将手术分为四级,具体计算方法是将手术切口清洁程度、麻醉分级和手术持续时间这三个变量的分值相加,即NNIS0级、NNIS1级、NNIS2级和NNIS3级。也就是说,0级手术风险,并非媒体所报道的0风险,只是说相对于其他级别的手术,存在着较低风险。
一个“级”字之差,加深了群众对此的误解,这并非咬文嚼字,而是概念上的认知错误。
另外,手术风险评估和术后并发症也不是一回事,手术即使很顺利、风险低,但是术后的罕见并发症也会导致一些意外发生,跟这个手术风险评估关系也不大。
因此,再将0级手术风险与术后7小时后死亡完全挂钩,确实是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关系。
对此最悲痛的莫过于杨超宇的亲人
以及计划明年结婚的女朋友
杨超宇的女朋友朋友圈写道
杨超宇的死因还需解刨结果的确定
但是在某些媒体的煽动下
这不仅是对民众的不负责也是对死者的不尊重
希望真相尽快浮出水面减少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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