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哈尔滨10月13日电(王莹)10月11日,黑龙江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以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含)前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括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
此次调整标准:伤残津贴方面,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344元、328元、312元、296元、280元、248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障碍程度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5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4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关于待遇调整资金支付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已参保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据悉,目前全省各地待遇调整工作已全面启动,各项调整补发待遇将陆续发放到位。
...央广网哈尔滨10月13日消息(记者马俊玮)10月11日,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以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含)前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括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
此次调整标准:伤残津贴方面,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344元、328元、312元、296元、280元、248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障碍程度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5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4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待遇调整资金支付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已参保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目前,各地待遇调整工作已全面启动,各项调整补发待遇将陆续发放到位。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
,原有的缴费方式、缴费期限、个人账户划入时间等将发生改变: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月1日至10日
工伤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月1日至20日
(一)及时申报缴费
已在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险种认定及签订缴费协议的参保单位,每个月必须按照税务部门规定的申报时间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及缴纳医疗、工伤保险费。
(二)认真核对缴费信息
参保单位在申报缴费时,必须认真核对本单位的六位医保(工伤)保险编号,若编码不准确,出现错误的,将会影响费款的划转、职工增减变更业务的申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及慢性病门诊补贴、就医住院等相应待遇的享受。
(三)未到账原因查询
参保单位在成功申报缴费的2个工作日后,经查询仍显示欠费的,可在税务部门查询相关缴费到账信息。
(一)正常批量缴费计划
医保经办机构每月月末(26日至月末)通过专线联网平台向税务部门传递次月缴费计划数据。
(二)数据有效期
1、参保单位
欠费,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平台进行自主申报缴费,或到税务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方式缴费。
2、
的历史欠费计划,系统会每月自动将缴费计划做撤销处理。如需补费,需按“单位零星补费”业务进行申报。
例:2019年4月26日至月末向税务部门传递5月份的缴费数据。2019年5月为缴费最大月,在税务平台只能缴3、4、5近三个月的欠费,2月以前(含2月)的欠费需按“单位零星补费”业务重新上传申报缴费计划。
(三)参保单位申请缴费计划重新发送
1、医保:参保单位可在每月1—20日期间,通过“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上办事
“哈尔滨市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网上申报系统”
“医疗/工伤地税欠费补费网上申报”模块,申请缴费计划重新发送。
2、税务:申请业务通过后,缴费单位须及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平台进行自主申报缴费,或到税务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方式缴费。
(四)单位零星补费
1、医疗、工伤保险费自2019年5月的缴费属期正式划转税务征收,因此,缴纳5月属期前的医疗、工伤保险历史欠费,须按照单位零星补费方式进行申报缴费。
2、“单位零星补费”业务的补费计划当月未缴费,系统会自动进行撤销处理,如欲再次补缴,需重新申报、发送缴费计划。
3、长期欠费单位在补缴单位以往陈欠时,需对缴费金额、缴费人数进行认真核对及确认,因职工个人补缴欠费会使单位已生成的缴费金额发生变化,单位应进行缴费计划重新发送,方可再行缴费。
医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税务部门实时传递的收缴到账数据后,方可进行记账处理并划转个人账户资金。
请各参保单位及时申报、缴费,避免因未及时申报、缴纳费用而影响职工个人账户划入及享受相应的待遇。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缴费票据使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票据。
(一)改变原缴费渠道的,有如下几种情况:
1、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的医疗、工伤保险费。
2、单位无在职人员,只保留退休人员的用人单位负责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金。例:单位名称为:某某厂(退休分户)
(二)维持原缴费渠道不变的,有如下几种情况:
1、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按月批量扣款及个人欠款补缴)。
2、单位长期欠费,在办理职工医保停保或在职转退休业务时,由个人提出申请,自愿补缴本人欠费(含单位缴费部分)。
3、不参与次月缴费应收的医保在职转退休一次性补费、补收、返款等费用。
4、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统筹费。
5、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三)已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建户或变更参保基础信息以及单位地址迁移的用人单位,请务必在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以及有关变更手续,以免影响正常申报缴费。
全市各参保缴费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缴费人知晓改革内容,便利缴纳费款,税务机关提醒您: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2019年4月1日前已由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维持原征收方式不变。新移交税务部门征收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采取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额,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用人单位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险种认定——签订缴费协议,开通电子税务局,方可按月申报缴费。
(一)税务登记的办理
已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企业,如果已在主管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无需再次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以及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和财务负责人、经办人的身份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办理。
(二)险种认定的办理
用人单位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办理险种认定。
(三)签订缴费协议的办理
用人单位持银行开户许可证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险种认定的同时,签订税库银三方协议(开户银行、缴费人、主管税务机关),或者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完成三方协议信息的登记维护,实现网上申报缴费。具体操作步骤:登录黑龙江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网签三方协议]-[生成三方协议号],确认信息无误点击[提交],等待局端申核。
四、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流程
缴费单位申报缴费原则上采用财税库银网上申报缴费方式,补收补缴业务也可以采取到税务办税服务厅上门申报的方式。中省直缴费单位一律采取财税库银网上申报缴费方式,不能采取其他方式。
申报缴费时,请认真核对本单位的社保编码,若社保编码不准确,申报划款后会导致您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社会保险费分户记帐出现张冠李戴的情况,影响单位职工办理正常退休、转移、就医等手续,职工个人权益将会受到影响。
五、申报缴费期限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申报缴费期为每月1至10日;
工伤保险费申报缴费期为每月1至20日。
六、注意事项
对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新参保手续以及变更参保基础信息的用人单位,请务必在一个月内,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以及有关变更手续,以免影响正常申报缴费。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
2019年4月9日
...(记者孙英鑫)近日,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全省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以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能力和水平。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20年12月31日(含)前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不包括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
此次调整标准:伤残津贴方面,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344元、328元、312元、296元、280元、248元。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障碍程度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规定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职工平均工资下降时不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5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4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待遇调整资金支付渠道: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已参保的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目前,各地各项调整补发待遇将陆续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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