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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学生打暑假工?

2021-09-25 11:57:48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076 咨询电话:954310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是可以申请工伤补偿的,大家在申请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时效的限制。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自然是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不得认定为工伤。

2、醉酒导致伤亡的。职工因醉酒而伤亡,也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即使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得认定为工伤。

3、自残或者自杀的。这种人身伤害是行为人自己的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4、伤害虽然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但不是由于执行职务或业务而发生的暴力伤害,也不属于工伤。

5、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6、不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内,也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认定不是工伤。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认定不是工伤。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包括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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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时间过得很快,留给学生放松的时间不多了,有的学生会利用假期打工,贴补家用。家长当然也希望看到孩子工作,毕竟整天待在家里,看久了也会厌烦,恨不得马上开学。学生打暑假工,家长表示支持,这说明孩子长大了,有能力自己挣钱了,懂得体谅父母的压力。

家庭条件不好的学生

俗话说,穷人家的孩子早当家。家庭条件不好的学生,知道父母工作的压力,所以会比较早熟。父母工作非常辛苦,常常早出晚归,懂事的学生会在中考结束后,利用暑假打工。他们知道父母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自己上学,自己所有的学习开支用的都是父母的血汗钱,因此暑假能赚多少就做多少,尽量减轻父母的压力。这类学生比较早熟,独立的也比较早,出到社会也是能独当一面的。

对未来有规划,想锻炼自己的学生

暑假假期很长,我们肯定不能整个假期都在玩,必须要做一些事情,不然就白白浪费了假期。有的同学天天打游戏、睡懒觉,生活非常荒废,完全看不到自己的人生道路。对未来有规划,想锻炼自己的学生,他们会去打暑假工,趁早了解社会,为自己以后的找工作做铺垫。打暑假工虽然没有技术含量,但可以增强自己的认知,对未来职业规划很有帮助。

为了自己喜欢的东西

看到喜欢的东西,但不想用父母的钱买,想通过自己的双手获得。学生最喜欢手机、鞋子,这些物品价格比较昂贵,但他们不会开口问父母要,而是凭借自己的努力来收获,这样才会有成就感。秉承这种心态,他们出到社会也会变得很独立,更不会依靠父母,未来肯定会有出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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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寒暑前,各大学校园里都有一群积极向上吃苦耐劳的学生准备前往大城市拼搏,他们不是去一线城市实习,而是去一线城市周边的工厂打工,他们历来有一个统一的称号——寒暑假工。

顾名思义,只有寒暑假才会去工作的一群人,他们绝大多数都是学生,从初中生到大学生都有。

每到假期临近,都有许多大学生如潮水般涌向工厂,奔赴冰冷僵硬的生产流水线。

我看到并非少数,也不是个例,相信在你身边也存在这种情况。

当很多人看到标题时,或许会震惊,或许会愤怒,但我仍希望你保持冷静,仔细思考我下面写得每一段话,发现错漏的地方,在嘲笑回击也不迟。

提到疑问,就要探究原因,简单的情绪表达是毫无用处。

临近年关,许多工厂都会出现大量的劳动力缺口,而正好放假的大学生几乎是最好的选择。

工厂和大学生都有需求,中介自然应运而生。中介费用有多高,相信很多人一定听说过。

说个侧面的例子,一般中介都有好几层代理,就算是最基层的代理也可以搞一些吸引学生报名的活动,如报名送被子送充电宝,另外再拉来同伴加入另送礼品或者直接就返钱。

巨大的利润驱动下,高校里的招工团伙才会层出不穷,营销广告铺天盖地。当然,寒暑假工中介还是一桩很赚钱的买卖,不知多少大学生凭此赚到人生第一桶金。

如果有更好的选择,谁会去做那些毫无价值的工作呢?

说的很对,没有成熟的假期工作供应机制,也是勤奋能干的你选择寒暑假工的一大原因。

大学四年都是放养阶段,更何况区区的寒暑假。如果没有家长亲朋的介绍,也无老师的推荐,想要找到一个合适的工作,当真不易。

所以高校需要有一个专门服务于大学生兼职就业的团队,可以是由就业部门领导的学生服务团队,如我曾经参与其中的易指路创业就业基地服务团队,他们的兼职就业平台非常高效和专业,大家可以微信关注他们的公众号“易指路”或者搜索小程序“易指路网”均可直接访问。

当然考虑到三四线城市的信息滞后,所在城市的高校还是应该多培养校内学生服务团队,毕竟更适合自己的情况,还有可能做出点成绩。

前文啰嗦再多,还是不能避开根本原因。原因在哪儿,在于缺乏独立思维意识的你,造成你现状的根因都在自己,与人无尤。

你说自己闲着也是闲着,所以找点事情做,一能参与社会实践,二能赚取下学期的生活费,减轻家庭负担。想法我给九十分,做法只能给十分。考虑到每个人家庭情况的不同,我们其实很应该称赞那些愿意吃苦进电子厂的同学,但为什么不呢?因为做法南辕北辙了,更因为看到更深层的原因在你做出努力后仍然没有得到任何改善。

深层原因缺乏独立思维意识,所以你没有树立自己的阶段目标,总认为只要做就有收获,可当你选择做寒暑假工时,在流水线前是根本找不到答案的。很多进工厂打过工的同学都知道,在厂里真的是虚度光阴,除了上班其他时间多是消磨而逝。又因为和所学专业毫无关联,还极少能有和人交流的机会,所以除了可以赚到不多的钱,很难再有其他收获。

年轻人总觉得自己最缺的是经验和财富,最不缺的是时间,可当我们进入工作状态后,才会发现时间永远不够用,真后悔当初虚度的匆匆时光。我们每做一件事情,如果都有一个相对清晰的目标,当现今的的的所作所为都和人生目标有所关联,自身独特的价值才会不断累积,如果你今天往南走一段,明天往北走一点,后天再往东走一点,你永远无法到达南极大陆。

遵循高中政治答题严格的三段式结构,提供给同学们一些建议,可以作为放弃寒暑假工之后的选择。

家庭条件不太好需要靠假期的工作赚到生活费的同学,你可以选择去一次工厂,但我希望你多找家教、促销导购、接线员、服务员等工作,KFC或许没机会,找个餐厅端盘子洗碗还是可以的。毕竟可以提升与人交流的能力,增强协助完成工作的合作意识。工资相对少一点,但收获要大很多。如果能找到和自己兴趣或者专业相关的工作自然最好,中文专业的同学的做医院刊物的编辑,新闻专业的同学代运营微信微博,都是非常好的例子。

家庭条件一般费用压力较小的同学,找工作还是要以兴趣和专业为先,毕竟你还有一辈子的时间用来挣钱,倒不必急于一时。

家境好的同学,你们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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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那么,实习生实习期间受伤了怎么办,在校学生实习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网友咨询:我是某高级技工学校的在册学生,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被安排在一个酒店实习,实习期为半年。实习过程中的一天,我在酒店点心房独自一个人上班,在加工面粉过程中,右前臂被机器缠绞轧伤,经诊断为“右前臂旋转撕脱离断伤”,构成五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酒店认为我是在校学生,又处于实习期,因此拒绝赔偿。学校则认为我在工作期间受伤,也不同意赔偿。我该怎么办?

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李羿楠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实习期间,由该公司对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该公司是实际受益人,两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该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实习生的实习安全,因此实习生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李羿楠律师解析:

如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若干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校学生实习受伤是不能认定工伤的,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或者不认可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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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是寻找兼职、勤工俭学的高峰时期,尤其是在大学生中,更是显而易见,而往往这个时候因更多的大学生会因为自身社会经验的欠缺。

对于用人单位,招聘广告的警惕性不够高,导致很辛苦工作完了之后很久却拿不到工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案例。

王某是一名在校的大学生,在临近放暑假的时候,他就在58同城上投了自己的简历,想要趁暑假时间自己挣钱。不久,便有一家超市联系了他,说招理货员。

于是,放了暑假王某便没有回家,直接就去了这家超市,进行勤工俭学,并顺利当起了超市的理货员。王某干活积极,老板对他也挺喜欢的,两个月过去了,李某也临近开学,暑假工也要由此结束了。

而结账时,老板却以最近超市营业不乐观、手头紧为理由说工资往后再结。王某默认地点了头,但是之后开学一个月过去了,王某还是没有收到暑假的工资。那么,王某应该怎么办呢?就此算了吗?

暑期或临时用工的薪酬标准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进行规定。其内容是:用人单位应根据暑期工从事的岗位工种、工作时间长短、贡献大小等情况,对提供劳动的暑期工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其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除此以外,大学生暑期兼职时一定要坚持不押证件、不交押金,入职时一定要签订一份《短期务工协议》,并且明确写明务工时间、务工报酬、支付时间与方式。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数额较大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有时候无论法律怎么规定,总有人会触犯,那么当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1、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去投诉。如果劳动监察大队认为他们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话,也可以提供证据,包括你上班的时间、工资待遇。

2、联合其他的受骗者向公安机关报警,积极提供证据。

3、向该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投诉,要求他们删除诈骗招聘信息。

4、向人民法院去起诉,按照民事,要求劳务报酬这种形式去主张自己的权利。

综上所述,暑期打工的无论是学生也好社会人士也罢,在面对支付工资时,一定注意拿起法律武器,学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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