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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报案时间规定?

2021-10-25 15:29:01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203 咨询电话:95431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19年11月发布最新的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5-8。加上以前的会议纪要1-4,共对33个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指导意见

【提请讨论议题】行政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违法,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否要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起诉条件?

【提请讨论议题】原行政行为超过起诉期限或者当事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并作出裁判?

【提请讨论议题】当事人因原行为机关未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就相关实体事项提起行政诉讼,而未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1.当事人请求确认一系列征地行为违法是否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

2.一审法院在未释明的情况下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1.诉讼请求的释明引导与诉讼类型选择

2.起诉期限确定与统一告知

3.补偿安置义务主体的确定

4.强制拆除行为适格被告的确定

5.当事人多列、错列被告的处理

6.公平合理补偿安置的判断依据

7.宅基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原则和方式

8.补偿安置协议的效力

9.诉请补偿安置案件的裁判方式

10.违法强制拆除的赔偿内容与赔偿标准

11.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土地案件的裁判方式

1.投诉与举报的区分标准

2.不履行查处职责案件的适格被告

3.处理投诉与提起诉讼的期限

4.起诉明显无查处职责行政机关案件的处理

1.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2.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

3.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

4.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对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有异议的工伤认定

5.第三人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关系

6.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2年查处时效的适用

1.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后的处理

2.复议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复议决定监督行为的处理

3.未告知复议申请期限的处理

4.未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案件的裁判

5.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可诉性

6.不予受理决定或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裁判方式

7.诉讼程序中原告申请撤诉的处理

(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时的工伤认定公安交管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容不明确,

经前述程序仍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申请人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并依据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职工所受交通事故伤害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所列明的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相应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机关否定相关单位为工伤责任单位的,相关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可以向实际致害单位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等规定,

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向第三人代位追偿其已经向职工或其近亲属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履行上述查处职责,且能够提供相应材料初步证明企业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责令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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