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连续17年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我市部分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这是我市连续17年调整此项标准。10月底前,调整部分将发放到位。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我市原破产企业致残程度五至六级已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此次一并参加调整。
发放标准方面: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我市原破产企业致残程度五至六级且已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3元、173元、163元、153元、143元、133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为3121.09元、2496.87元、1872.65元。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我市原破产企业致残程度五至六级已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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