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夏某是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的员工,傍晚骑电瓶车下班回家,途中被乱穿马路的狗撞倒,导致头面部、左肩受伤。上下班途中由动物引发的事故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今天(6月15日)是上海市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日。记者获悉,所属区的人社局对夏某的考勤记录、房屋租赁情况、下班路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认为,夏某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夏某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夏某的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此事件的争议焦点是夏某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范围。据了解,经交警事故现场调查确认,夏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事后夏某的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见,发生交通事故必须与车辆有关,可以是车辆与车辆、车辆与人之间发生,也可以是车辆与自然物、货物、动物之间发生,也可以是车辆遭遇灾害天气或驾驶员身体失控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案例中,夏某驾驶电瓶车下班回家,途中被乱穿马路的狗撞倒,导致其头面部、左肩受伤,应属于交通事故范围。
另外,此次事故并非因夏某可抗拒或者可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夏某不能完全预见。狗的活动超出夏某的控制能力,故不能认定为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事发当天路人报警后,交警及时处警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对报警人进行询问,对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并制作了当事人陈述材料,结合事故成因、事故形态及事故后果,综合评价确定了相关责任,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确认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认定夏某无事故责任。
也因此,区人社局根据夏某的考勤记录、房屋租赁情况、下班路线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成都厨师钟科的工伤认定,卡在了一张“纸”上。今年8月,下班途中,钟科骑电瓶车被撞倒摔伤,致九级伤残,住院、手术、治疗……如今3个月过去,他的左臂不仅仍绑着吊带,还面临后续治疗和索赔的困难,申请工伤认定也遭遇尴尬。
尴尬的原因在于,撞倒钟科的不是人,也不是车,而是一只狗。相关交警部门认为,“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因而不能认定此事为交通事故。而交通事故,又是此番工伤认定的前置条件。于是,钟科的工伤认定,就这样“卡”在了一纸交通事故认定书上……
39岁的钟科是简阳人,在成都环球中心洲际饭店做厨师,妻子在家照顾两个孩子。
今年8月17日晚上8点过,钟科下班骑电瓶车回家,经过锦江大道高威公园附近时,一大一小两条狗追逐上了马路,一路奔向正在骑行的钟科。钟科本能地避开两狗后加速离开,但狗突然转向折返回来,再次向他跑来。钟科骑车避让开小狗后,与大狗相撞,摔倒受伤。
据大狗的主人谢女士回忆,事发前,她家的边牧犬偶遇另一只小狗后,一起在草坪上玩耍。后来,边牧犬跟着那只小狗跑到马路上,谢女士马上追过去,试图阻止它们进入车行道。“事情发生得太快、太突然,前后大概只有三秒钟,我只看到躺在路中的我家狗狗和倒着的电瓶车,还有坐在地上的钟科。”谢女士见状赶紧报警,拨打120。
据钟科介绍,事后不久,交警来到现场,称撞到狗不能算交通事故,遂交给派出所处理。
钟科没想到,一条狗能把自己撞得这么惨;谢女士也没料到,仅仅养了半年的边牧,给自己造成数万元经济损失,还可能被拖入诉讼。因当时撞击太猛烈,钟科只记得自己摔得很重,浑身疼痛。
边牧犬虽只有八个多月大,但足有40斤重。急救车迅速将钟科送到附近的大观医院,谢女士也跟着救护车到医院协助钟科治疗。经医院初查,医生认为钟科伤情严重,遂转四川省骨科医院救治。
经诊断,钟科的伤情为:1.左锁骨远端骨折;2.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3.左1~8肋骨骨折;4.肺挫伤;5.胸部闭合性损伤。从8月22日17:45开始,钟科接受了三个部位的大小手术,被推出手术室时,已是8月23日0点左右。
钟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谢女士支付。“包括大观医院的检查,买水果看望钟科、部分护理费等,开支七万多元。”谢女士告诉记者。而据钟科测算,谢女士已花费近八万元。而小狗主人认为,其犬未与钟科接触,不承担责任。
11月20日,距事发已过去三个多月,钟科的左臂仍绑着吊带。
“使不上力,也不能动。”钟科告诉记者,9月4日出院后,他只能在家休养。妻子还在哺乳期,原本应该由他照顾妻子和孩子,但现在却要由妻子照顾他们。
在四川省骨科医院,医生对钟科施行“左锁骨骨折、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左侧第5、6、7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胸廓成形术)”。在其体内,医生用了五颗钢钉,固定折断的骨头。
11月20日,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钟科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后期医疗费约需人民币16000~20000元。
钟科说,出院回家后,他与谢女士协商了后续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等费用承担问题,谢女士曾答应由其全部承担;而事故发生当天,谢女士写下了“承担一切费用”的承诺书。但是,谢女士后来变卦了,拒绝再与他沟通和提供费用,“她让我去法院起诉。”
钟科和妻子育有两个孩子,大女儿九岁,小女儿一岁。因在家带孩子,妻子已两年多没有上班,钟科是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如今,他出了事,家里就陷入困境。出事后,钟科所在单位领导曾来看望,并送来6000元。
钟科已在成都工作17年,目前是副厨师长,一家人每月开支8000~10000元。
目前,钟科本应遵医嘱每周去做三次康复介入,每次200元,但因没钱就放弃了。即使每月300元左右的复查费用,也让他感到有压力。“这两年吃老本,原计划小孩一岁,老婆就出来工作。现在这样,她也不能工作。”钟科无奈地说。
“肇事”边牧犬后来死了。其主人25岁的谢女士来自四川巴中,在成都做UI设计师,一个月工资4000余元。她表示自己的经济情况也不乐观。
据谢女士介绍,事后她垫付、支付的所有费用都是向亲戚朋友们借的。为了尽快还完债务,谢女士下了班还得兼职赚钱。
9月27日,钟科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经初步审查,成都人社局认为钟科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受理条件,申请被受理。
但是,没想到的事情发生了,钟科的工伤认定却“卡”在了一纸交通事故认定书上。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钟科及代理律师都认为这是交通事故。但是,管辖事发路段的成都市交警三分局,却没有认定此事故为交通事故。交警的理由是“狗没有路权,不是法律认可的交通参与者,不能给狗划分责任。”钟科反复找了交警多次,得到的都是同一答案。
11月20日,记者陪同钟科到成都市交警三分局“求助”,得到的还是同一答复。交警认为,这不是交通事故,应该由辖区派出所处理。非交通事故造成的职工上下班途中意外伤害事件,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因此,人社部门无法根据派出所的证明或者接处警记录,认定钟科工伤。
律师
1、狗虽无路权,其主人有路权应担全责
钟科的代理律师郭刚认为,此次事故是谢女士饲养的边牧犬,与另一小狗追逐撞到钟科所致,虽然狗确实没有路权,但其主人谢女士却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关于此次事故是否为交通事故的问题,郭刚律师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明确规定,但任何法律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二是狗虽无路权其主人却有路权,谢女士把狗带上道路,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这在国内的案例中已有先例。
郭刚表示,另外,从以人为本的角度来看,若交警不予认定交通事故,钟科就无法申办工伤认定,其20万元左右的工伤赔偿将毫无着落,这个结果也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
2、道路交通事故也应包括障碍物引起的情况
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王仁根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并不要求必须是车与车、人与车相撞,也应包括道路上出现障碍物等情况。
在本起事件中,虽然撞车的是狗,但狗主人对狗负有安全看护义务,其未尽到这样的义务,导致狗随意在马路上活动,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唯一原因,那即可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王仁根同时认为,职工上下班途中,很多受伤害的情况介于交通事故和意外事件之间,职工无法进入工伤程序,有失公平,建议工伤保险条例对此进行修订完善。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事法学教授张力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说得很清楚,交通事故有可能是因为交通参与人的过错造成的,也可能是意外造成的。本案中,狗当然不是交通参与人,但是遛狗、养狗的人,没有拴好自己的狗,让其在马路周围活动的时候,就已经是交通参与人了。所以这个案子其实是有交通参与人的,那就是养狗的人,而狗只是造成被害人受到伤害的一个“工具”而已,所以是能找到责任人的。
张力还认为,就算不承认狗的交通参与权,但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除了有交通参与人的过错,还可能是基于意外事件。本案即使把狗的伤害定义为一种意外,也同样构成交通事故,所以本案应该被认定为交通事故。(记者罗敏)
来源:正义网
...昨天2019年6月18日晚上9点多,上海某路口发生电动自行车与轿车相撞,造成3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原因据网上说是,电动自行车闯红灯,在路口与抢灯的轿车碰撞,电车骑手被撞飞,倒地后死亡。轿车在向右边打方向后,撞向路边人行道上的两名行人。两名行人也不幸身亡。
该路口并不在上海的繁华区域,而是在郊区,虽然路口有限速60码的标识,但是闯红灯和超速事件,仍然频发。
电动自行车事故如此多发,这半年,我所认识的人中,已经有两人发生电车事故。
第一次,是一个工厂工作小组的组长,沧桑的脸,很多年工厂经验,属于典型的第一代“农民工”。在单位,我就感觉这个人总是“习惯性违章”。早上开安全会,也不是特别积极,但偶尔谈一下自己身上发生过的事故,要手下兄弟注意。
我知道,他身上发生过不少事故。干个活,有时候不戴手套。说过他,但感觉,改变他真的很难。
2019年2月份,好像是过年前的几天,早上他骑电动车去上班,在一个路口,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之中,闯了红灯,被轿车撞伤。全身多处骨折,家人在医院陪护他。这个年,是过不好了。虽然是属于工伤,但于个人,家庭都是个灾难。未来的幸福一定会打折。
车辆违章很常见,比如我们见到很小的小学生,竟然独自骑电动车,横冲直撞,似乎,家长寄希望于孩子能时刻化险为夷。要知道,我国法律规定是16周岁,才能骑电动车;12周岁才能骑自行车。出了事故,监护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是骑电车的人,无论人家违章,还是你自己违章,吃亏的都是自己。你是肉身在外,无论被撞还是倒地,你的身体总是要受伤,硬骨头其实也不硬。
无论违章在那一方?属于无意还是故意?骑电动车的意外事件,总是让人追悔莫及。根据国家统计数字,从2013年至今,每年因电动自行车事故,死亡的人数,高达年均10%以上的递增率。
2019年4月份,笔者认识的张姐,骑电车下班回家,在路上被突然打开的轿车车门给撞倒。尽管对方责任,又是陪送医院,又是赔付医疗费,但终究是自己遭受的痛苦。当然,也属于工伤,单位也出面了。
她老公本来在外地上班,2个女儿也都是外地上学和工作。这一受伤,整个家庭都乱套了。老公,只能回家陪伴她,毕竟张姐全身多处骨折,生活已经不能自理,去个洗手间,还要老公辅助。
关于电动车,国家已经在2019年4月15日执行了新的相关法规。比如新制造的电动车,已经没有车速提升和电池改装的空间。车速达到15码,车辆自动报警。最高车速小于25码。
在目前的情况下,笔者呼吁,骑行电动车的朋友,只能依靠自己,获得更多的安全保障。你不能指望轿车都没有违章行为。你只能确保自己不违章的前提下,做到“预防性”骑行:
·
。做人和做骑手的准则。
·
,特别是不能超速。你的应急反应,真的没有你想象的那么快,那么有效。
·
,不要跑去跟轿车等机动车凑热闹。轿车司机已经很心烦......
·
,让自己的前后左右,预留有安全空间。不要让自己进入死角、夹角区域。
·
,就别骑了。别为省钱、省事,丢了性命。
·
,或者喝酒了,就别骑了。特别是外出的饭局,喝多骑车出事,饭局的组织者,可能要承担责任。
·倡导使用
。7成电车死亡人员是头部严重受伤。
愿每一个电车骑行人都知道安全预防措施,更祝愿每一个电动自行车骑手安全每一秒!
...原标题:过路口看手机被撞飞,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找法网
现在很多人都对手机都产生了依赖,时时刻刻都要看手机,尤其有的人在过马路的时候都在低头看手机,这样很容易发生意外事故,近日就有一男子骑车低头看手机被撞飞,事后倒地不起,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过路口看手机被撞飞,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内容。
一、过路口看手机被撞飞,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近日,苏州一位小伙因为在骑电瓶车转弯时多次低头看手机,被疾驰而过的小轿车撞飞,身体在空中旋转360度摔倒在地,动弹不得。
小轿车司机周某告诉民警:当时他行驶至该路口时,信号灯为黄灯,自己当时想快点通过路口,并没有减速,车速较快,等看到电动自行车已经来不及了,直接就将其连车带人一起撞飞。
尽管小轿车也有一定责任,但在事后,警方从调取的监控录像中发现,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到达路口准备左转,这时他的左手掏出口袋里的手机,一边查看手机一边转弯,并没有注意来车,这才酿成了事故。
警方介绍,李某被撞的比较严重,头部和身体多处受伤,但万幸的是,并没有生命危险。目前,该事故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3、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
(一)残疾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处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中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交通肇事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⑴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
⑵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⑶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Ⅱ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确定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免责申明:
部分文字与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若无意中侵犯了您的知识产权,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方式:请邮件发送至zhoutaodao@dgg.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