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外卖骑手送餐途中意外摔伤,申请工伤认定案引发关注,送了两年外卖却找不到确切的劳动关系单位,仲裁、诉讼多次仍未能解决。
近日,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研究表明外卖平台逐步将骑手的劳动关系悄悄推向权益保障的边缘,认定与骑手间劳动关系率仅为1%。外卖平台为何“隐形”?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致诚中心”)发起此次专题调研,是因为在2019年底接受了骑手小邵寻求确认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的法律援助申请。
小邵自2017年10月起在北京从事全职外卖配送工作。2019年4月28日晚,他在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踝骨和胫骨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但他不知道找谁申请工伤认定。
工作中的骑手视觉中国图
工作人员徐淼介绍,律师打开小邵送外卖时使用的App,一时间也是一头雾水。“银行流水显示的是泰昌公司,个税App显示的是四五家公司,配送平台App显示的是迪亚斯公司。通常不可能出现这么多公司,这是非常反常的现象。”
小邵的案子经过北京劳动仲裁、重庆法院一审、二审、北京起诉及再次申请劳动仲裁等多个程序,仍因无法确定谁为用人单位而陷入权益保障的困境。
北京仲裁机关裁决小邵与迪亚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重庆两审法院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目前小邵依新证据在北京起诉
有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存在超过190万家“疑似骑手个体户”,并在个别地区呈现集中分布的态势。
致诚中心主任佟丽华决定全面研究此类案件劳动权益保障问题。“找不到用人单位,谁来承担主体责任?这恰恰说明这个系统的复杂性和严峻性,导致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中国外卖市场规模达到6646.2亿元,其中两大主要外卖平台上累计骑手数量超过1000万人。
一旦遇到纠纷,他们的权益能得到保护吗?致诚中心对五年来1907份关于外卖平台用工模式的有效判决进行研究,形成四万多字的《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法律研究报告》,揭示用工模式演变过程。
传统模式下,外卖送餐员的劳动关系权益受保障
“外卖平台出现前,骑手与餐馆建立劳动关系;外卖平台出现后,平台与餐馆建立合作,平台负责配送,当时是直接雇佣骑手,并通过福利吸引骑手成为平台的员工,那时的保护是非常好的。”徐淼解释,“即使一些骑手和平台没有直接签劳动合同,但依然有劳务派遣公司跟骑手签。”
调研发现,十年来外卖平台用工模式演变成三大类:
传统模式:餐馆自行雇人配送;
众包模式:接单自由,可在多平台兼职;
专送模式:表面外包、实质合作用工。
经过分别的进化演变,平台招募众包骑手、与众包公司合作、网络状外包、骑手个体工商户等模式开始出现。伴随这一变化的,则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比例逐渐下降。
随着模式越来越多样化,参与者越来越多,骑手搞不清自己跟谁有劳动关系
在侵权类案件中,外卖平台原本需承担的雇主责任几乎全部转移给配送商或众包服务公司,其自身担责率降至15%以内。
统计裁判文书的结果显示,目前外卖平台的认劳率基本控制在1%以内,而配送商也通过网络状外包和个体工商户模式,将认劳率从81.62%分别降至46.89%和58.62%。
各类用工模式的担责比例
简而言之,外卖平台将骑手们带来的人力成本和用工风险向外剥离、层层区隔,通过一系列表面性的法律安排及配合其中的配送商(众包服务公司)和灵活用工平台,将骑手的劳动关系悄悄推向权益保障的边缘。
一名工作中的骑手视觉中国图
今年7月22日,人社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要求平台与合作企业依法承担各自的用工责任。
7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网络餐饮平台责任切实维护外卖送餐员权益的指导意见》,督促平台及第三方合作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卖送餐员参加社会保险。
9月10日,人社部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随后美团和饿了么分别发声明称严禁诱导和强迫骑手注册成个体工商户。
致诚中心的报告建议中也特别强调,要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的用工主体责任。佟丽华表示,“平台是用工规则的制定者,也是用工模式的最大受益者,把用工的主体责任抛给别人是不合适、权责利不统一的。平台可以通过协议把相关责任分配给合作公司,但平台依然要承担主体责任,把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放到突出位置。”
(原标题:《骑手送餐途中摔伤,工伤认定为何困难重重?》)
...作者:余寒
2020年12月21日,某外卖平台43岁骑手韩某伟在送餐途中死亡,经调查韩某伟系猝死。其家属在追究其
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时,被该外卖平台告知,韩某伟与平台并无任何关系,平台出于人道主义,愿给家属提供2000元,其他则以保险公司理赔为主。
在此之前,韩某伟购买了一份1.06元的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险,但猝死只获赔3万元,而平台方面则只提供2000元的补偿。人没了,却只能换来如此微薄的赔偿,此次纠纷也让外界对平台的切割做法产生了潮水般的质疑。
韩某伟的家属称,“希望可以获得多一些的赔偿,维持家中生计”。只是揆诸现实,即便诉诸法律,家属也未必能拿到多少赔偿。因为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劳动关系成立,而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外卖骑手和平台的劳动关系认定很难,伤亡后的工伤保险理赔诉求多为败诉。
对很多网友来说,这种局面可能很难理解。因为像韩某伟之类的骑手,在外卖平台旗下的送餐软件上接单,穿的是带有平台标识的送餐服,收入所得是依据在平台完成的配送量,发生意外也是在送餐途中,结果却不能认定为工伤。
事实上在相关纠纷中,平台往往将自己定位为信息撮合方,负责撮合商家、用户和外卖骑手的交易。外卖骑通常不会与平台直接签约,所以理论上确实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而且,在外卖骑手入驻时平台还会签订相应的
,以减轻相关的风险。
这种相当灵活的用工模式下,即便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了意外伤亡,套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也很难被认定为工伤。但这是否就意味着平台没有责任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其实过去的一些案例中,外卖骑手之所以败诉居多,并不是因为他们的诉求不合情理,而是传统的工伤认定的标准出现了滞后和脱节。毕竟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可以自由在平台注册的灵活就业方式,属于近几年的新兴事物,不在《
》适用范围。
正如有律师所言,韩某伟与平台具有人身和经济的从属性,两者是劳动关系认定中“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不能因为用工机制的自主灵活,就机械地判定二者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当然,让平台为每一位外卖骑手负责,发生意外一律工伤赔付,这种放大平台责任的做法未必合适。但平台没有理由彻底切割,至少应该有一些商业保险上的保障,为外卖骑手提供更加完善的兜底保障措施。要求外卖骑手购买猝死赔付3万元的1.06元的旅行人身意外伤害险,显然还远远不够。
跳出来看,类似争议案例的不断出现再次说明,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障要在法律层面及时填补空白,推出针对性的认定标准。总之,不能让这些随着新业态而崛起的灵活就业群体在发生意外之后,遭遇理赔无门的困境。
值得一提的是,在推动工伤保障职业人群全覆盖方面,一些地方也在积极探索。比如就在这两天,广东方面发布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首次将提供网约车、外卖、快递劳务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参保对象范围。
工伤保险是兜底性的保障,是发生意外后重要的救济手段,在这方面,新经济新业态的受益平台理应有更大的责任担当,法律层面同样要尽快调整,实现全覆盖。对这些外卖骑手来说,只有相关的权益保障措施不断完善,他们才能真正走出那个被困住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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