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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因病去世算工伤吗?

2021-09-25 12:45:11 来源:顶匠律所 浏览:525 咨询电话:954310

现在许多人身体存在隐形疾病自己却不清楚,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这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无论是对劳动者来说还是对用人单位来说都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因为工作原因受伤致伤残,可以做伤残鉴定然后进行工伤理赔自不待言,那么如果不是因为工作原因突发疾病而死亡,这种情况能否得到赔偿呢?让我们一起看看法律上对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

对法条的进一步解读:

1.对“突发疾病”的解释,“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2.对“48小时”的规定的理解上。如果第49小时死亡了,能否认定工伤?该条款的设定实际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而发生伤害的情形,而疾病应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范围。立法者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保护的范畴,立法时已经更多的在保护作为弱势群体劳动者一方,“48小时”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在劳动者权利的保障与用人单位的风险的承担中尽可能的维持平衡,不过分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也最尽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只能设定个时间予以限制。法律往往无法做到绝对的公平,只能是相对公平。

3.死亡时间的认定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关于“突发疾病”及“48小时”的起算时间问题,劳动保障部2004年第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明确规定,即“突发疾病”是指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

哪些不属于这个法条规定的范围呢?从上述解读中可以看出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中突发疾病请假回家,然后在48小时内死亡的情况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于视同工伤的规定,本身已是对于工伤认定的一种扩大解释,以“视同”工伤的认定体现对职工的特殊保护,不应对“视同”的情形再做扩大解释。否则,工伤的范畴将会被无限制扩大。在工伤认定上,还应兼顾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之间的利益平衡,不能无限制、无原则的扩大。

因此,建议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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