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013年3月8日12时左右,刘某在公司车间门前因工作分配问题与同事发生口角,双方厮打中刘某被掰伤右手中指。
公司认为,刘某受伤的真正原因是与同事发生口角、斗殴,其打架行为既不是工作,也不是工作过程中应当或可能产生的后果,
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存在一定关联,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实践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通常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换言之,在具有特定的岗位职责情况下,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虽然刘某与同事发生口角和厮打行为的时间为工作时间,地点为工作场所,且争斗起因也是因工作分配问题导致,但双方所发生的厮打行为不是履行职责导致。也就是说,刘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此外,意外伤害应指不能预测、突然发生的伤害。刘某与同事均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对于互殴可能造成的伤害后果,双方应具有当然的认知,应当知晓其行为可能导致自己或对方受伤,故刘某受伤不具有意外性。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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